[爆卦]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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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產品中有2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19的網紅Workforce勞動力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寫過關於工讀轉正職的貼文內容,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印象?(忘記的可以再去看看我們今年4月的貼文)。今天想要分享的議題是,有讀者跟我們分享,雇主為節省人事成本,便自行將正職員工(月薪制全時工作者)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工作者),導致員工的工作時間減少,薪資計算方式也連帶變更,這樣的...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萬的網紅走路痛WalkTon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妳是不是想要給自己放一個產假?」 都是發音不正確害的。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在生小孩前後可以請八個星期的產假。 -- @163 braces 妳看,我不是那種只會在下面留言的怪叔叔, 我都付諸行動。 -- 推薦給各位,以後想告白時就說: 「妳是不是想放產假啦?蛤!...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8:50:48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今天的問題靈感來自我們的朋友😆不知道大家有無這種經驗呢?假設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9:00-18:00(中午休息1小時),早上請假3小時,晚上卻留下來加班3小時,這樣公司可以主張員工應拿晚上的加班時數來折抵早上的請假時數而不扣發薪資,或是直接不發給加班費嗎? ⚠️原則上是不行...

  •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01 11: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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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寫過關於工讀轉正職的貼文內容,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印象?(忘記的可以再去看看我們今年4月的貼文)。今天想要分享的議題是,有讀者跟我們分享,雇主為節省人事成本,便自行將正職員工(月薪制全時工作者)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工作者),導致員工的工作時間減少,薪資計算方式也連帶變更,這樣的做法是否可以呢?

    我們先跟你說:在未經協議的情況下當然是不行的!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時與工資屬於勞動契約所應約定的部分項目,因此到職時所約定好的勞動條件,除非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否則公司是不得片面變更的。

    👉雇主可以怎麼做?
    在前陣子疫情大爆發的期間內,各方面的壓力與開銷都著實考驗著雇主,但如果雇主真的想要節省人事成本,真的只能好好的跟員工協商討論,如果員工願意與你一同共體時艱,那請好好珍惜並感恩這位員工,並在事後給予更好的勞動條件;反之,若員工不願意的話,其實也不必責怪(畢竟每個人都有其生活壓力嘛),這時候除了可以請主管機關協助調解外,如果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所定的「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時且實際上繼續聘僱員工也有相當的困難的話,或許也可考慮以資遣方式終止契約,並依法發給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方可以怎麼做?
    如果勞方遇到雇主片面要求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但卻又不願意接受時該怎麼辦呢?與上述資方的應對方式類似,若勞資雙方真的無法在私下達成勞動條件變更或協議資遣的共識時,這時候同樣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勞動局介入協調,或是主張雇主違反了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要求雇主依法發給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不過實務上應該也有不少人是發現薪水少了,去詢問雇主才知道自己變成兼職(部分工時),這種情況如果對於調職合理性有疑義,可以去搜集相關的資料,包含調整職位前後的薪資明細、出勤紀錄副本、工作規則、簽呈、公告、對話紀錄或甚至錄音檔案等等,透過這些資料,未來才能讓第三方來判別與審視雇主所做的調整有無合乎規定。

    以上就是我們的小小整理,希望大家可以瞭解😌😌😌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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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 在 中央社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0 2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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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為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有「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的規定,不過大法官認為這項規定不符合性別平等原則。

  •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23 11: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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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星期五,大家知道下星期五放假嗎❓❓❓​

    5月1日是勞動節,也就是廣大勞工們的國定假日,按照 #勞動基準法 規定,勞工應該放假,而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果同意勞工當天工作,雇主應該要發給雙倍的薪資!
    如果雇主摀住雙耳大喊我不聽我不聽我就不要發,那可是會被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的喔!(可以檢舉的意思(威​

    #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
    今年的5/1勞動節是星期六休息日,因此在4/30星期五的時候補假一天,但一般坊間有很多勞工是彈性工時輪班制等,不是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去走,這時候,務必記得勞動節是可以放假的國定假日!​

    本來那天就是例假或休息日的勞工,那就要補假一天;跟老闆說好那天要上班,那原則上會有兩倍的薪水,不過如果勞資雙方已經協商同意換成補休,在「不減損勞工休假權益的前提下」講好 #補休時數 及 #屆期未休處理方式 等事項那也OK喔!​

    ————————————​

    #勞動基準法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部​
    #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 ↯​
    https://reurl.cc/6yOok6​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37、39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受僱於公、私立幼兒園之勞工,國定假日均應予休假,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又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函 ↯​
    https://reurl.cc/Dvkz8N​
    要旨:​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說明:​
    五、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投票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前開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工資。至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後」,如欲將出勤之工資選擇為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凡雇主片面規定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即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至勞雇雙方如就投票日加倍工資之請求權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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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 #勞工權益 #勞動節 #國定假日 #補休 #DoublePay #函釋 #具大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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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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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 在 走路痛WalkTone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5-26 19:20:40

    「妳是不是想要給自己放一個產假?」

    都是發音不正確害的。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在生小孩前後可以請八個星期的產假。

    --

    @163 braces

    妳看,我不是那種只會在下面留言的怪叔叔,

    我都付諸行動。

    --

    推薦給各位,以後想告白時就說:

    「妳是不是想放產假啦?蛤!敢不敢啦?」

    #我也是
    #形象崩壞
    #少子化防治大使
    #增產報國的路上有妳有我
    #這不是為兒童打造的影片
    #我的手機怎麼特別糊

  •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 在 李金國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7-09-03 19:48:12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保密薪資袋、一般薪資條、福利給予薪資條、加班費
    特休、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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