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基準法第30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動基準法第30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動基準法第30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產品中有1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795的網紅陳建名,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老闆!疫情讓我的小孩只能在家,我可以在家嗎?】 無論採取所謂的在家工作(WFH)、分流辦公等方式,顯然會大大影響了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何況目前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已經將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三級,到底勞方、資方該何去何從? 首先,誰來決定可以在家工作? 除非主管機關特別發布外,這部分是必須經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70的網紅黃珊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在 陳建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5 11: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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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闆!疫情讓我的小孩只能在家,我可以在家嗎?】

    無論採取所謂的在家工作(WFH)、分流辦公等方式,顯然會大大影響了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何況目前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已經將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三級,到底勞方、資方該何去何從?

    首先,誰來決定可以在家工作?

    除非主管機關特別發布外,這部分是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協議,勞方本身是沒有自主決定的權利的。

    在家要打卡嗎?
    當然!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資方必須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五年。這項資方的義務並不會因為在家工作而免除,在此建議改以線上打卡或是改以書面記錄方式。

    這邊特別跟大家分享「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中提到:

    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紀錄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 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

    在家工作還要給員工交通津貼嗎?

    倘若在薪資結構中,過往給交通津貼是工資性質,也就是經常給予、定額給予,那代表這個交通津貼帶有薪資性質,所以員工在家工作的話,資方還是要給交通津貼。
    反之,如果過往是要求員工必須提出憑證(發票、車票等)才實支實付,那既然員工在家工作,沒有交通需求,當然資方不需要給予交通津貼。

    其實,疫情來襲,也是公司體制自我檢視的時機,疫情不只能發現姦情,也可能發現敵情!

    讓員工在家工作,一定要想到公司內部的敏感資訊可能因而外洩,絕對不能在此刻削弱公司了競爭力。

    在此建議資方對於公司的營業秘密,必須嚴密把管,除了對於登入、下載權限嚴格把關外,其他對於相關重要資訊、與第三人交易資料都可透過要求員工予以保密!

    #疫情來襲我們就站在浪頭上來個趁勝追擊
    #危機就是轉機來個勞資關係大檢視吧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2-12 14: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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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蹭熱度
      
    幫大家畫重點
    1. 沒有以「#分鐘」為單位紀錄員工工時
    2. 2017年展覽讓兩位員工「週末加班兩天」
      
    其實我也是覺得勞基法蠻難蠻複雜的哈哈哈,常常修又很多規定沒配套沒原因什麼的,但就希望會越修越好越清楚明確囉!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
    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
    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最後提醒,關於加班這件事,勞檢是以出勤紀錄來推定有加班的喔,什麼他沒在上班只是沒打卡之類的事,顆顆,還是會被罰喔!

    #勞工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 #出勤紀錄 #刷存在感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FB:#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IG:@hugowulaw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2-08 11: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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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小教室】
    驚!阿滴英文是慣老闆嗎?
    為什麼出勤紀錄要記載至分鐘?

    著名youtuber #阿滴英文 日前公開說明遭到勞檢開罰,原因竟然是 #員工上班超過連續七天,還有 #上下班卡未紀錄到分鐘。今天就來教教大家「為什麼上下班卡要紀錄到分鐘」吧!

    這項規定是來自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 #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這條規定的重點是,老闆一定要保存好勞工的出勤紀錄,至少保存五年,而且勞工要看的時候,不能拒絕。因為出勤的紀錄就是計算「#加班費」和「#有無超時」的依據,如果當勞工對於加班費和超時違法有爭議,甚至發生之前藝人高以翔疑似 #過勞死 的事件,老闆用各種理由不拿出出勤紀錄,就可以用這條法律處罰!

    那麼,為什麼要記載到分鐘為止呢?各位想必有很多超過下班時間,但未達一小時,結果被主管說不能加班的經驗吧。#這些超時的部分其實都是要給加班費的,長期下來並不是一筆小錢,因此之前修法要求出勤紀錄紀載到「分鐘」,這些零碎的加班費才能討得回來。所以不管是老闆或勞工都不要輕易忽視唷!

    最後還是要說明一下,阿滴英文這兩項的違法固然不可取,但是勇於承認錯誤並改進,實在比那些堅持不改善、開罰也不怕的慣老闆好多了。(參考留言區 #桃園十大違法企業排行榜⬇)像阿滴英文也承認,遇員工工六日加班時,可以協商把例假日和休息日調整,這樣才是正確的示範!

    阿滴英文文章網址
    https://reurl.cc/oD477l

    #加班費求償可追溯五年
    #不要輕忽自己的權利
    #願意改善違法問題的老闆值得鼓勵
    #勞工作伙改變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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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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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歷】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顧問
    協助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國道收費員大量解雇案、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案
    協助華映、宏達電、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
    籌組長榮航空工會、桃園捷運工會、美光晶圓科技工會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4-29 10:32:05

    #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從農曆年後進行2萬場次輔導,那台北市的具體作法有那些呢?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在去年就曾要求北市勞動局,應該針對像早餐店,小吃攤這種應業規模不大,員工可能只有1-2位的小型店家或新創產業,進行專案勞動宣導。但實際上許多新創或小型產業面對的狀況並沒有改善。

    最近就有一個案例,一家辦公室設在co-working space的新創公司,一來因為新創業者,二來辦公室是co-working形式,所以他們上下班不要求打卡,但也就是這樣,這公司就被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裁罰新台幣2萬元。

    從勞動局提供資料中也顯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置被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在107年違反勞基法態樣中也高居第4名。

    台北市在建置更多新創基地的同時,在勞動相關法令的訓練、輔導等是否也應該同時給予更多協助。本質詢組具體建議方向分為兩個部分---
    一、 比照勞動部「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針對新設企業、小型企業、未曾辦過勞檢的企業,逐步辦理訪視計畫。
    二、 在5人以下企業(5人以下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新設企業以及初次違規這3個原則下,若是有相關申訴或檢舉案件,能先以「行政指導」取代懲處。(行政程序法165及166條)

    此外,黃珊珊議員也提醒勞動局,勞動檢查的標準必須一致,不
    可以因為不同的勞檢員就有不同的結果。就有公司反映,在勞工未行使特休假之工資給付上,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以及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中計算有不同的見解。過去公司提供給勞檢員的資料中,這部分的計算是將績效獎金提出不算,也沒有被要求更正,但在這次的勞檢中,卻指稱這樣是違法的,讓該公司一頭霧水、莫衷一是。

    最後黃珊珊議員強調,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導正。對勞動局而言,輔導、勞檢案、行政指導次數多,遭懲處案與再犯情形愈少,這才是最佳的結果。這些新創、微型企業在創立之初,在面對密密麻麻相關法令時,不管是勞工部分,還是稅務部分等,都需要政府更多的協助,希望相關單位未來也能朝此方向持續推動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