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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產品中有9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3萬的網紅獨立評論在天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司法院8月20日作出釋字第807號解釋,關心勞權與性別的朋友都嚇一跳,甚至法律界大概也都嚇了一跳。即日起,#女性於夜間工作,不再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協商」同意,#只要雇主徵人時,#告知這份工作時段包含大夜班,而你接受這份工作,那就算數;除非之後有正當理由獲雇主認同,否則 #不能拒絕、也無法討價還...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0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平鎮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的坍塌是在4月30日的晚上,一直到5月1日的清晨,那位失聯女工的大體才被找出來 一位憑著勞力汗水在工作的女工,在坍塌之後,我們得到的訊息竟然是她上工兩天,然後雇主還沒有投保... 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於到職當日就要申報加保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中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的推薦目錄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5:34:33
【準備好,面對開工了嗎?】 今天是開工日,祝福大家開工一切順利,牛年行大運! 不過開工第一天,我們來看一條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也就是說正常的狀態下,每個勞工的工時就是一天 8 小時。 但如果碰到加班...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在 瑞秋空姐 RachelChen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2 10:10:08
👉星宇航空首次招募客艙組員 (雖然已經公告過,細節再貼一次) 上班地點:桃園市大園區桃園國際機場及臺北松山機場為派飛基地 接受身份:上班族、應屆畢業生(有兩年服務業經驗可)、原住民【相關法令】、二度就業可 不限工作經歷:2年以上 (應屆有打工或夜間部白天有工作兩年以上都ok) 學歷要求:專科...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3 00:57:10
工會、勞團上千人今日上街頭!聚集行政院前,搖旗怒吼勞權倒退30年!你知道最近在吵些什麼嗎? - 因為 #一例一休 上路不到一年又要再次修法了,這次《#勞動基準法》修法方向明顯地向資方傾斜。例如: - 📌#特休假遞延一年,#第二年未休完才能折算薪資 →兩年的時間將使勞工特休的變數增加,不只使勞工無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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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5-11 16:17:05平鎮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的坍塌是在4月30日的晚上,一直到5月1日的清晨,那位失聯女工的大體才被找出來
一位憑著勞力汗水在工作的女工,在坍塌之後,我們得到的訊息竟然是她上工兩天,然後雇主還沒有投保...
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於到職當日就要申報加保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中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特別這是一件公共工程...
⚠️
1.請局長再去了解一下,究竟這個工程還有多少人沒有投保
2.希望桃園市政府能負責監督及檢討此次工程造成的意外,避免小包工頭、承包商、營造廠推究責任!
#舒翠玲
#我的用心您看的見
#市議員舒翠玲
#舒翠玲看見孩子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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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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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4-29 10:32:05#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從農曆年後進行2萬場次輔導,那台北市的具體作法有那些呢?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在去年就曾要求北市勞動局,應該針對像早餐店,小吃攤這種應業規模不大,員工可能只有1-2位的小型店家或新創產業,進行專案勞動宣導。但實際上許多新創或小型產業面對的狀況並沒有改善。
最近就有一個案例,一家辦公室設在co-working space的新創公司,一來因為新創業者,二來辦公室是co-working形式,所以他們上下班不要求打卡,但也就是這樣,這公司就被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裁罰新台幣2萬元。
從勞動局提供資料中也顯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置被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在107年違反勞基法態樣中也高居第4名。
台北市在建置更多新創基地的同時,在勞動相關法令的訓練、輔導等是否也應該同時給予更多協助。本質詢組具體建議方向分為兩個部分---
一、 比照勞動部「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針對新設企業、小型企業、未曾辦過勞檢的企業,逐步辦理訪視計畫。
二、 在5人以下企業(5人以下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新設企業以及初次違規這3個原則下,若是有相關申訴或檢舉案件,能先以「行政指導」取代懲處。(行政程序法165及166條)
此外,黃珊珊議員也提醒勞動局,勞動檢查的標準必須一致,不
可以因為不同的勞檢員就有不同的結果。就有公司反映,在勞工未行使特休假之工資給付上,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以及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中計算有不同的見解。過去公司提供給勞檢員的資料中,這部分的計算是將績效獎金提出不算,也沒有被要求更正,但在這次的勞檢中,卻指稱這樣是違法的,讓該公司一頭霧水、莫衷一是。
最後黃珊珊議員強調,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導正。對勞動局而言,輔導、勞檢案、行政指導次數多,遭懲處案與再犯情形愈少,這才是最佳的結果。這些新創、微型企業在創立之初,在面對密密麻麻相關法令時,不管是勞工部分,還是稅務部分等,都需要政府更多的協助,希望相關單位未來也能朝此方向持續推動改進。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在 獨立評論在天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司法院8月20日作出釋字第807號解釋,關心勞權與性別的朋友都嚇一跳,甚至法律界大概也都嚇了一跳。即日起,#女性於夜間工作,不再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協商」同意,#只要雇主徵人時,#告知這份工作時段包含大夜班,而你接受這份工作,那就算數;除非之後有正當理由獲雇主認同,否則 #不能拒絕、也無法討價還價。
保護婦女健康與人身安全的《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大法官為什麼稱其違憲?
https://bit.ly/3jrqpqm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不知道大家上週有無注意到一個新聞,司法院在今年(110年)8月20日公布了有關「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釋字第807號解釋,並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對勞動法令不是非常熟悉的讀者來說,可能反而是在該解釋文出來後,才驚覺原來以前有限制女性夜間工作?畢竟現在無論是哪個行業,如果需要輪班的話也不會特別規定只有男性可以輪值夜班,還是會以業務與工作需求為首要考量。因此,本篇文章簡要地整理了關於限制女性夜間工作的原規定,以及大法官解釋的重點,希望讓大家更為理解這次的釋字會帶來哪些改變。
文章傳送門:https://twworkforce.com/2021/08/26/cons-judicial-807/
題外話:這次的文章雖然標題看起來很硬,但其實靜下心來閱讀後是蠻好理解的,看完這篇文章後有任何想法,都歡迎在底下留言跟我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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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勞基法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違反性別平等
#從今天開始此條文失效
今天下午,司法院公布了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CEDAW早就有明定
#不能強化女性不適合從事夜間工作之性別刻板印象
#不能限制女性工作權
其實早在2013年台灣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進行全面法規檢視時,就已經有討論到勞基法第49條這個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條款,可能違反CEDAW第1條、第5條a款及第11條第1項a款、f款等規定。
CEDAW第5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 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CEDAW第11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勞委會也曾經在102年討論勞基法會議中,回應第49條違反CEDAW規範時,表示:「未來如進行修法,勞基法第49條應不分性別,規範所有夜間工作者」。
但至今,一直沒有修法。
#大法官已宣告違憲
#後續不應只是失效
#應積極修正勞基法49條
很高興,今天大法官釋憲給了明確的 #性別平等方向。
所有性別都應該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這是 #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對女性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也不必然高於男性。
而過去有關「女性需操持家務、照顧子女,夜間工作會增加身體負荷」的說法,其實是加深對女性的性別刻板印象;同時也忽略了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的責任應該是 #經營共同生活的全體成員 一起分擔才合理。(更別說,這些理由,對單身女性、無家庭負擔的女性勞工,根本毫不相關。)
我接下來會提出勞基法第49條的修法草案,讓這個不符合性別平等意旨的法條,不只是失效,而應該全面關照所有性別者夜間工作的平等權益和保障。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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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小教室
CEDAW是聯合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行政院在2006年函送公約進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年議決、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
CEDAW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
2011年CEDAW施行法三讀通過後,正式明定具國內法效力,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性別權益能更加獲得平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