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民法227之1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民法227之1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020202 (b02)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民法227條2項與227-1的...
民法227之1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0 21:53:49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前幾天有讀者跟我們分享她的職場經歷,他表示自己在離職前已經做了交接,但沒想到隔了一段時日,公司竟主張當時交接有誤,導致公司有損失需要他賠償。這樣的故事你一定不陌生,因為實在太常見了😔(連米編自己就遇過類似情況),今天想來簡單分享,離職前交接到底要注意哪些事情! ❶提前約定...
以101年律師民法舉例
https://i.imgur.com/2ZURxAx.jpg


賴川說侵害人身或財產固有利益的加害給付是227條2項
https://i.imgur.com/l2fVxvF.jpg



張璐前面那個人寫227-1準用197等規定,後面那個人只寫227條
我個人覺得是有意識在迴避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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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想法是(跟承攬怎麼競合就不提了
227條1項--不完全給付之瑕疵給付
227條2項--不完全給付之瑕疵結果給付(財產上之固有利益)
227-1條---不完全給付之瑕疵結果給付(前者以外之人格權固有利益)
而且會導致時效不同,與承攬競合後會變成
227條1項-1年
227條2項-15年
227-1條-準用197 2年或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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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後來去查了一下立法理由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
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 227-1 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
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致財產權受侵害者,固得依規定求償。如同時侵害債權人之
人格權致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者,僅得依據侵權行為之規定求償。同一事件所發生
之損害分別適用不同之規定,理論上尚有未妥,且因侵權行為之要件較之債務不
履行規定嚴苛,如故意、過失等要件舉證困難,對債權人之保護亦嫌未周。為免
法律割裂適用,並充分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增訂本條。
我以為是227條2項是對所有瑕疵結果給付(不論財產或人身)
只是對人身的瑕疵結果給付如果有非財產上損害,需要慰撫金的話,因為18條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過去並沒有規定到這一塊,導致慰撫金之請求要回去依損害賠償之規定,對債權人保護不周
因此目前如果要慰撫金才寫227-1 時效也比較短是2年
固有利益之損害(人格權或財產權) 寫227條2項 時效比較長15年
是這樣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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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您的解釋後我懂了,謝謝!
※ 編輯: b020202 (123.192.27.92 臺灣), 12/23/2021 22: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