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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930的網紅陳美雅Meiy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再說一次!日文學習必學單字!拉近與日本人之間的距離,如果聽不懂對方的話一定要學會這句,請對方再說一次喔,這句的日文就必學囉,還有,如果要麻煩別人載自己一程怎麼說?用好記的方式,讓你立即可以開口說的超實用日文 先學會日文怎麼開口說,並且要有趣才能持續想要學下去,美雅希望用有趣好記的方式,讓大家可以輕鬆...
民法514 在 大頭佛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18:28:16
阿佛可以人很好的幫送立法院喔!😘 #大頭佛 #民法修法 #婚姻平權 #別人結婚到底干你屁事 #不相干的人麥來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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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14 在 陳美雅Meiya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7-15 19:06:19再說一次!日文學習必學單字!拉近與日本人之間的距離,如果聽不懂對方的話一定要學會這句,請對方再說一次喔,這句的日文就必學囉,還有,如果要麻煩別人載自己一程怎麼說?用好記的方式,讓你立即可以開口說的超實用日文
先學會日文怎麼開口說,並且要有趣才能持續想要學下去,美雅希望用有趣好記的方式,讓大家可以輕鬆學會如何立即開口說,常常聽,暴政一定能夠開口說。在許多人的身上都已經看到實證了,歡迎大家一起來快樂學習❤️❤️❤️❤️❤️
日文必學單字!這些日文單字超實用!拉近跟日本人距離,立即學會開口說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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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14 在 黃捷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恭喜各位弟弟妹妹,2023年起,18歲就成年囉!!
立法院剛剛通過民法修正,將法定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202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滿18歲,就可以結婚、自己買手機、辦信用卡、租屋囉!以後滿18歲的弟弟妹妹們,就是大人了,也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唷!
從我參選投入政治以來,一直很關心青年公民權。雖然今天民法修正通過了,但是很可惜,18歲還不能投票。我也會與夥伴們繼續努力推動18歲公民權!!
賴品妤,我們即將不是童工惹!!!!!!
#我18歲生日也快到惹
#每年都過18歲
#大家今年幾歲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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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伴同行,一起前進!
【2月6日鳳山挺捷!】
加入!挺捷志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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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 / 政策建議,請洽:
(07)710-1230/鳳山區中泰街42號
民法514 在 Rti 中央廣播電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耶誕節談人權!德法公開砲轟 不畏觸怒中國】
全球歡度耶誕佳節,但在此刻,中國卻為了人權問題,又和歐盟的龍頭德國和法國互槓,雙方砲火四射。德國要求中國釋放2名遭到中國羈押的加拿大公民;法國則是批評新疆的強迫勞動問題。
#法國
#中國
#德國
#人權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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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14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司律二試民法考前重點05:定作人之協力義務作為給付義務>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考前重點回顧,要複習的問題是,定作人之協力義務有沒有辦法在雙方無約定之情況下,法院透過誠信原則將之提升成給付義務,而在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時,使承攬人得直接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主張權利?
一、協力義務基本說明
承攬契約,通常須定作人之協力,承攬人始能完成其工作。例如:定作人挑選材料或指定顏色等,在定作人不為協力義務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但不得訴請強制履行,而定作人不於期限內履行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賠償」,即請求賠償承攬人若未解除契約繼續完成工作所能獲得之報酬,並扣成承攬人因未完成工作所節省之費用及另外已取得或應取得之利益(類推適用民法第267條)。
二、協力義務提升為給付義務?
爭點: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為何,在何種情況下得認定,定作人之協力義務,亦為給付義務?
(一)傳統實務
最高法院過去曾多次表示,定作人依民法第507條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性質上非屬其承攬契約上的給付義務(附隨義務),除當事人已於承攬契約中將定作人的協力行為「約定」為給付義務,否則定作人協力義務之違反,承攬人僅得依民法第507條規定催告、解除契約,並於解除契約後請求損害賠償,不生定作人義務違反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問題。亦即,定作人之協力義務並非給付義務,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時,原則生不生債務不履行責任。
(二)學說與晚近實務
然而,學說認為,在契約自由下,當事人得約定將協力義務提升給付義務(對他義務、真正義務),且縱使當事人未為約定時,法院亦得在個案中本於民法第148條規定之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認定,即如定作人不履行協力義務,將造成承攬人之利益受有損害時,將協力義務解釋為給付義務,此時承攬人即得直接依債務不履行(如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等)規定向定作人請求損害賠償。
就此,最高法院近期已轉向學說見解表示,定作人協力義務,除民法第507條所規定者外,即使當事人並未特別約定,仍得基於誠信原則發生,且性質上屬附隨義務,其違反,仍得發生債務不履行責任。
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66號民事判決為例,在本件中,中油公司與中興公司成立承攬契約,中油公司為定作人,中興公司為承攬人,中油公司依承攬契約之約定負有遷移光纖、地下電纜線、審核電氣管線圖面等義務,該等義務係屬中油公司依契約所負之協力行為。若中油公司因可歸責事由而遲延為該協力行為,致中興公司受有損害,則中興公司得否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就此,原審法院認為,民法第507條第1項所謂「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係定作人之協力行為,並非定作人之給付義務,於定作人不為必要之協力行為時,尚不構成遲延給付或不完全給付情事。故中興公司不得請求中油公司賠償系爭展延費用。然而,最高法院認為,中興公司是否不能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中油公司賠償該遲延期間所增加之人事、費用及相關成本,仍有疑問。蓋中油公司對中興公司所負之協力義務,是否得基於「誠信原則」而提升成為給付義務(附隨義務),仍應加以探究。
此外,應注意的是,如承攬人主張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給付義務),而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向定作人請求賠償時,其權利行使期間,基於承攬性質及法律安定性,仍應優先適用民法第514條第2項1年短期時效(參見100年度台上字第592號判決)。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466 號民事判決
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乃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債權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發展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括協力及告知義務以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此項義務雖非主給付義務,債權人無強制債務人履行之權利,但倘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未盡此項義務,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時,債權人仍得本於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是承攬工作之完成,因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且有可歸責之事由,致承攬人受有損害時,承攬人非不得據以請求賠償,定作人非僅負受領遲延責任。查中興電工公司主張中油公司依約應遷移光纖、地下電纜線、審核電氣管線圖面等,為中油公司所不爭執,此似係中油公司應為之協力行為;倘因可歸責於其事由,遲延為該行為,致中興電工公司受有損害,則中興電工公司是否不能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中油公司給付該遲延期間即展延期間所增加之人事、費用及相關成本,即滋疑義。乃原審未遑推闡明晰,遽以上揭理由,一律否准中興電工公司請求展延工期期間,其所增加之人事、費用及相關成本,自有未合。
▎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592 號民事判決
按承攬契約之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經承攬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定作人不於期限內為其行為時,承攬人請求定作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其行使期間,民法債編各論基於承攬之性質及法律安定性,於第514條第2項已定有應優先適用之一年短期時效,此項定作人之協力義務倘經當事人特定為契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而承攬人得請求定作人賠償損害者,基於相同法理,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應優先適用上開規定,其時效期間為一年,縱承攬人係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定作人賠償損害,亦同。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