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227之2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民法227之2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民法227之2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020202 (b02)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民法227條2項與227-1的...

民法227之2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21:53:49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前幾天有讀者跟我們分享她的職場經歷,他表示自己在離職前已經做了交接,但沒想到隔了一段時日,公司竟主張當時交接有誤,導致公司有損失需要他賠償。這樣的故事你一定不陌生,因為實在太常見了😔(連米編自己就遇過類似情況),今天想來簡單分享,離職前交接到底要注意哪些事情! ❶提前約定...


以101年律師民法舉例

https://i.imgur.com/2ZURxAx.jpg
https://i.imgur.com/AusJHU3.jpg

賴川說侵害人身或財產固有利益的加害給付是227條2項

https://i.imgur.com/l2fVxvF.jpg
https://i.imgur.com/AU4kehb.jpg
https://i.imgur.com/maX8K1T.jpg

張璐前面那個人寫227-1準用197等規定,後面那個人只寫227條

我個人覺得是有意識在迴避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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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想法是(跟承攬怎麼競合就不提了

227條1項--不完全給付之瑕疵給付
227條2項--不完全給付之瑕疵結果給付(財產上之固有利益)

227-1條---不完全給付之瑕疵結果給付(前者以外之人格權固有利益)

而且會導致時效不同,與承攬競合後會變成

227條1項-1年
227條2項-15年
227-1條-準用197 2年或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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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後來去查了一下立法理由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
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 227-1 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
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致財產權受侵害者,固得依規定求償。如同時侵害債權人之
人格權致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者,僅得依據侵權行為之規定求償。同一事件所發生
之損害分別適用不同之規定,理論上尚有未妥,且因侵權行為之要件較之債務不
履行規定嚴苛,如故意、過失等要件舉證困難,對債權人之保護亦嫌未周。為免
法律割裂適用,並充分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增訂本條。

我以為是227條2項是對所有瑕疵結果給付(不論財產或人身)
只是對人身的瑕疵結果給付如果有非財產上損害,需要慰撫金的話,因為18條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過去並沒有規定到這一塊,導致慰撫金之請求要回去依損害賠償之規定,對債權人保護不周

因此目前如果要慰撫金才寫227-1 時效也比較短是2年
固有利益之損害(人格權或財產權) 寫227條2項 時效比較長15年

是這樣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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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gnukiy: 我的理解是:227條是「債務不履行」的規定,227-1條是因12/23 20:30
nagnukiy: 債務不履行造成人格權「侵權責任」的規定。我手邊沒有書12/23 20:30
nagnukiy: ,但賴川老師的書記得有個爭點在討論債務不履行跟侵權行12/23 20:30
nagnukiy: 為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哪項規定的問題12/23 20:30
nagnukiy: 沒記錯的話,多數見解是採債務不履行優先適用,以避免契12/23 20:31
nagnukiy: 約責任規定被侵權責任架空12/23 20:31
nagnukiy: 咦等等,我覺得這兩個好像可以合併適用耶,227請求的是12/23 20:36
nagnukiy: 固有利益的損害,但還是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基礎是債務12/23 20:36
nagnukiy: 不履行。227-1請求的是侵害人格權的非財產上損害,請求12/23 20:36
nagnukiy: 基礎是侵權責任。12/23 20:36
謝謝回覆
shine1993090: 412/23 20:56
theseus: 嗨,我也不是有意識地在迴避問題。我的看法認為,針對人12/23 21:19
theseus: 格權侵害的慰撫金請求,要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12/23 21:19
theseus: 規定請求,也就是我在第一小題裡面寫的那樣。至於為什麼12/23 21:20
theseus: 您在第二小題會看到我只寫不完全給付,是因為在立法者的12/23 21:20
theseus: 理解裡,他顯然把227、227-1全部當成不完全給付。所以我12/23 21:21
theseus: 在第二小題指的不完全給付,包括第227條之1的規定。12/23 21:21
theseus: 不過,我真正心裡比較支持的看法是,針對人格權侵害,甚12/23 21:22
theseus: 至是固有利益侵害,或許全部回到侵權主張即可,沒有什麼12/23 21:22
theseus: 妥之處。以上,供您參考。12/23 21:23
老師好,謝謝您的回覆,我想表達的是可能這裡是爭議部分也不是爭點所以簡單帶過>_<

經過您的解釋後我懂了,謝謝!
※ 編輯: b020202 (123.192.27.92 臺灣), 12/23/2021 22:10:38
yokoogawa: 推張璐老師 12/23 23:53
pkgameover: 老師推 12/24 00:09
Garryorme: 老師推推 12/24 11:54
perstoocute: 張璐推推 12/24 22:12
theseus: 推樓上滾師及右右! 12/24 22:43
dreamsletter: 立法上意外的準用到了侵權的短期時效 造成適用上同 12/25 03:16
dreamsletter: 樣是超越履行利益之損害 財產反而享有更優惠於人身 12/25 03:16
dreamsletter: 損害的時效 對此學者並非沒有注意到 修法草案亦統一 12/25 03:16
dreamsletter: 將人身損害的消滅時效延長 12/25 03:16
theseus: 樓上說的完全沒錯,最高法院甚至明白表示過人身跟財產的 12/25 08:26
theseus: 時效適用上有所不同。 12/25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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