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民法第227條第2項加害給付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民法第227條第2項加害給付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keew (又要馬兒跑 又要馬兒不吃)看板NTUACCTR95標題[建議] 食物中毒法律園地時間...
食物中毒法律主張順序:
1 如果標的金額太小,像我們跟神旺所打的契約還不到十萬,應該會被強制調解
,不會進入到訴訟程序
2 法律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所以同一事實下有多種法條可以引用
時,要以己方所負最小舉證責任為優先
民事部份:
順位一:消費者保護法*註一
1消保法的規定之下,商家需負無過失責任(即使無過失,也要就損害負賠償責任)*註二
2消保法規定,舉證責任在商家,對消費者較有利
3消保法的賠償規定準用民法規定,所以也不會有賠償範圍較小的問題*註三
4消保法尚有懲罰性賠償金規定,可以用來警告商家*註四
*註一: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註二: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
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
項之安全性。
*註三:參見之後關於民法規定的部份
*註四: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順位二:民法關於契約責任的規定
1、民法第227條第一項瑕疵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講白話一點,依這條規定,可以要求神旺負契約上責任,將我們的飯錢退給我們
,因為他們的給付食物有瑕疵,致為不完全給付,可以依給付不能的規定。
2、民法第227條第二項加害給付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這是指契約以外的損失(前一項的損失是指我們花錢買食物吃卻等於沒吃到)
,包括人身的損失及精神上損失。*註五
*註五:精神賠償—民法227條第二項準用民法195條,得請求精神賠償
刑事部份
刑法第284條業務上過失傷害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面對經理時,這話要怎麼講?
1、可以說我要告你民事加刑事(就是上面的部份)
2、可以要對方拿出誠意,否則就要找律師寄存證信函
3、可以說要找消保官
4、可以說***(然後換你被告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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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12.112
※ 編輯: keew 來自: 140.112.112.112 (06/10 10:38)
※ 編輯: keew 來自: 140.112.112.112 (06/10 10:39)
※ 編輯: keew 來自: 140.112.108.63 (06/10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