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部分工時勞工,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 小時或每2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 小時之部分(105年後改成每週40小時),認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 條規定加給延長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