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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基 法第 14 條 重大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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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想付資遣費,以改變職務內容的方式逼迫勞工自請離職
這時候若雇主以抗命為理由,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解僱勞工,應該認為解僱違法而無效,勞工可以繼續在原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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