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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0條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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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間隔未滿3個月年資須併計 - 東南亞集團
勞動基準法第10條 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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