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基法第10條之1第5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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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家還記得去年的華航空服員罷工嗎? 在空服員罷工之後,勞工為自己爭取到應得的權益。從此以後勞工就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才怪! 😠 蔡英文總統期許勞工「自己去跟老闆說」,結果咧?交通部所屬的華航,就帶頭打壓工會幹部! 今年6月23日,華航工會成員到交通部召開「工時大體檢-反過勞,縮工時」記者...

勞基法第10條之1第5款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24 16:24:17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

勞基法第10條之1第5款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8:50:47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我們跟法律百科 @legispedia_tw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

勞基法第10條之1第5款 在 陳惠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3 21:50:19

今(11/5)日我和黨團三位委員、公民團體及青年朋友共同召開記者會,宣告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力推修法。 今天與會的青年朋友強調,過去90年來,民法成年年齡定在20歲,是因為認為到20歲才夠「心智成熟」而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是現在不論是在《刑法》、《公投法》創制複決、《勞...

  • 勞基法第10條之1第5款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9 07: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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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 勞基法第10條之1第5款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11: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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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宣告該條文第1項失效,因此當時有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可能會出現「懷孕與哺乳期間女性員工不受保護的空窗期」,雖然當時勞動部受訪時就已有提出他們的立場與看法,但畢竟仍然沒有很明確的解釋的話,實在有點難讓勞資雙方有遵循的依據😅好在勞動部在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解釋令,再次強調了禁止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原則,主要是分成以下三個層次說明:

    ❶釋字第807號雖然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而失效,但並未宣告同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也失效,既然本項規定仍然有效,那麼雇主就不可以強制這些有特殊理由的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至隔天凌晨6點的夜間工作,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此項是整部勞基法中少數有刑事責任的條款,老闆或人資們應特別注意。

    ❷在大法官解釋中,有特別提到「系爭規定(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等,看起來應是大法官也肯認母性保護措施具有必要的公益性,因此勞動部也基於此理由,再次重申勞基法第49條第5項限制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規範仍然有效。

    ❸基於上述理由,雇主仍然應注意不能讓有健康因素、其他正當理由、懷孕期間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否則被查證屬實的話,仍然會因此而被處分。

    總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違憲後,程序上的爭議(女工夜間工作是否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反而比較是受到更多討論的重點,但對雇主來說,有關母性保護措施的一些規範大致上仍然沒有變動,希望需要在夜間輪班出勤的勞資雙方們可特別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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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基法第10條之1第5款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0 2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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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基法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違反性別平等
    #從今天開始此條文失效

    今天下午,司法院公布了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CEDAW早就有明定
    #不能強化女性不適合從事夜間工作之性別刻板印象
    #不能限制女性工作權

    其實早在2013年台灣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進行全面法規檢視時,就已經有討論到勞基法第49條這個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條款,可能違反CEDAW第1條、第5條a款及第11條第1項a款、f款等規定。

    CEDAW第5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 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CEDAW第11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勞委會也曾經在102年討論勞基法會議中,回應第49條違反CEDAW規範時,表示:「未來如進行修法,勞基法第49條應不分性別,規範所有夜間工作者」。

    但至今,一直沒有修法。

    #大法官已宣告違憲
    #後續不應只是失效
    #應積極修正勞基法49條

    很高興,今天大法官釋憲給了明確的 #性別平等方向。

    所有性別都應該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這是 #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對女性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也不必然高於男性。

    而過去有關「女性需操持家務、照顧子女,夜間工作會增加身體負荷」的說法,其實是加深對女性的性別刻板印象;同時也忽略了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的責任應該是 #經營共同生活的全體成員 一起分擔才合理。(更別說,這些理由,對單身女性、無家庭負擔的女性勞工,根本毫不相關。)

    我接下來會提出勞基法第49條的修法草案,讓這個不符合性別平等意旨的法條,不只是失效,而應該全面關照所有性別者夜間工作的平等權益和保障。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CEDAW小教室

    CEDAW是聯合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行政院在2006年函送公約進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年議決、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

    CEDAW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

    2011年CEDAW施行法三讀通過後,正式明定具國內法效力,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性別權益能更加獲得平等保障。

  • 勞基法第10條之1第5款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7-12-16 21:24:51

    大家還記得去年的華航空服員罷工嗎?

    在空服員罷工之後,勞工為自己爭取到應得的權益。從此以後勞工就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才怪! 😠

    蔡英文總統期許勞工「自己去跟老闆說」,結果咧?交通部所屬的華航,就帶頭打壓工會幹部!

    今年6月23日,華航工會成員到交通部召開「工時大體檢-反過勞,縮工時」記者會。華航竟在事後逐一約談工會幹部,針對他們的發言斷章取義,指控工會幹部污衊公司、破壞勞資關係,並且意圖將當事人記過或解僱。

    我們的《工會法》第35條有規定,雇主不能打壓、妨礙、干擾工會活動,也不能因為勞工參加工會活動就加以懲處。華航的作為,已經明顯違法。

    今年10月,勞動部也正式認證華航違法!勞動部認為,華航對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等三位擔任工會幹部的勞工約談懲處的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想不到,華航被勞動部認證違法後,竟然不知悔改,持續騷擾三位工會幹部,甚至召開人評會做出解僱工會幹部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一大過、二小過調職的處分。

    針對華航公司的作為,勞動部官員表示,懲處三名幹部已違反工會法,勞動部最快下週會開出懲處書,懲處華航3萬元至30萬元。另,華航未在公司內部公告勞動部的裁決主文,將開罰3萬元,並可連續開罰至公告為止。

    不過,大家都知道,財大氣粗的大企業,對「重罰三萬」根本沒在怕。根據勞動部的紀錄,從2014年到2016年,華航違反勞動基準法45件,罰鍰金額共996萬元,是交通部所屬事業中,違反件數最多、開罰金額最高的。

    你應該要關注這件事,因為:

    1. 華航高層打壓勞工,代價卻是由全體股東和納稅人負擔。

    2. 政府官員說,大部分的資方都是好人,不需拿極端案例出來討論。但是,連政府自己持股過半的企業,都如此打壓工會幹部,要我們勞工如何相信工會和勞資會議真的能保障勞工呢?

    如果你關心台灣的前途、關心台灣人的未來,請把這件事分享出去,呼籲所有親朋好友,一起關心華航違法解僱案,勞工的權利自己顧!

    ➡️ 勞動部認證華航違法裁決書:https://goo.gl/fpnEf2
    ⛽️ 支持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潘家洛,支持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 勞基法第10條之1第5款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2-05-02 14:32:51

    大學教師月薪18K 鄭麗君:教育部麻木不仁 應限期終結高教血汗工廠


    立法委員鄭麗君今(2)日就高教現場非典化勞動現況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鄭麗君表示在勞動意識高漲的台灣社會,大專院校教師的勞動權益卻長期被忽視,教職員就像背負著沉重的十字架,在血汗工廠日復一日工作著,對教育品質無疑是一種惡行循環。鄭麗君認為高教勞動條件惡劣除了侵害教職員權益之外,也直接影響學生的受教品質與權益,教育部對於教師勞動權益已經到了麻木不仁的地步。要求蔣偉寧剋期完成高教現場非典化勞動現況調查報告,並依法保障高教教職員勞動權益,終結高等教育的血汗工廠。

    鄭麗君表示根據教育部統計,2001年各大學專任教師有41,822人,兼任教師僅有27,111人,到了去年,專任教師有49,929人,十年來僅微幅成長,但兼任教師卻大增至44,215人,增加63%。在快速增多的兼任教師中,出現了所謂「專職兼任教師」的荒謬現象。這種專門在好幾個學校逐鐘點而居的游牧教師,儘管和專任教師同樣上滿每週10學分,1週上課10小時,備課加改考卷、作業30小時,以及4小時討論,加起來一周工作44小時,平均月薪卻大約僅有基本工資的水準,若以每小時630元10學分來算,月薪僅1萬8900元,加上寒暑假不上課就沒薪水的情況,真正是隱藏在學術神聖帷幕背後的血汗工廠。不止於此,這些兼任教師擔負繁重的教學工作還不能獨立申請研究案,根本無從增進學術能力以及教學品質,直接影響學生的受教品質與權益保障。

    鄭麗君更接獲勞團申訴,表示有高教職員,被學校以新年度經費不足,要求減薪否則不續聘。然而,行政職員工作大多是勞基法所謂的繼續性工作,依據勞基法第9條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學校採一年一聘逐年檢討締約條件的作法顯然是違法的行為。鄭麗君要求蔣偉寧必須調查這個違法的現象。

    鄭麗君譴責教育部行政怠惰,以學術自主為藉口,對於高教現場這些侵害教職員勞動權益的現象視而不見,毫無作為。實則教育部並不是沒有政策工具可以使用,大學法第5條以及私校法第55條都賦予教育部透過獎補助款及招生名額的控制,來監督大專院校。鄭麗君要求蔣偉寧拿出魄力,限期完成高教現場非典化勞動現況調查報告以掌握實際情形,並據以確實解決高教教職員勞動權益所受的侵害,終結高等教育的血汗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