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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洩密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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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洩個資,法官認不算洩密 - 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2名校長所犯的刑法第132條第3項的洩密罪,所保護法益為國家法益,洩密指的應是對國家政務或事務有利害相關者;被告所洩漏的個資並非機密,判決2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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