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洩密罪追訴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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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洩密罪追訴期產品中有1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

  • 洩密罪追訴期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7 13: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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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 洩密罪追訴期 在 新《番薯藤》國防軍事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2-15 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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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來硬的!
    ✅➡️立院三讀!從事間諜行為洩漏特定資訊 可判無期並終身追訴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007814

    ✅前兩天再度傳出台灣國安一大勝利!民進黨立委以優勢將「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三讀通過!往後洩密叛國者之刑責將可從7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無期徒刑,或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終身追訴,大幅強化對中國吸收發展共諜的嚇阻力。在這邊為大家說明修正內容:
    ▫️
    ✅此次三讀修正案也明定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視同情報機關。並將刺探營業秘密行為納入情報偵防業務範圍並大幅加重刑責,情報人員從事「間諜行為」洩漏或交付情報來源、情報員身分給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者,刑責從7年以上有期徒刑全面調高至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終身追訴!另外本修正案更將「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以刺探、蒐集、竊取、洩漏、交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納入管制範圍,賦予國安各情報 / 反情報單位整合非軍事層面(外交、兩岸、經濟科技、社會)情資權限。
    ▫️
    ✅另外民進黨立委趙天麟更提到:本次修法是為宣示台灣對竊取營業秘密行為的重視,宣示政府防堵經濟間諜與商業間諜的決心,但因這類犯罪查獲後仍須回歸「營業秘密法」論罪,因此可能將再提「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明定「替境外機構蒐集、刺探、交付或傳遞營業秘密相關資訊、檔案或物品」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並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加強防堵可能危及國防與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

  • 洩密罪追訴期 在 新《番薯藤》國防軍事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2-15 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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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來硬的!
    ✅➡️立院三讀!從事間諜行為洩漏特定資訊 可判無期並終身追訴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007814

    ✅前兩天再度傳出台灣國安一大勝利!民進黨立委以優勢將「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三讀通過!往後洩密叛國者之刑責將可從7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無期徒刑,或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終身追訴,大幅強化對中國吸收發展共諜的嚇阻力。在這邊為大家說明修正內容:
    ▫️
    ✅此次三讀修正案也明定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視同情報機關。並將刺探營業秘密行為納入情報偵防業務範圍並大幅加重刑責,情報人員從事「間諜行為」洩漏或交付情報來源、情報員身分給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者,刑責從7年以上有期徒刑全面調高至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終身追訴!另外本修正案更將「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以刺探、蒐集、竊取、洩漏、交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納入管制範圍,賦予國安各情報 / 反情報單位整合非軍事層面(外交、兩岸、經濟科技、社會)情資權限。
    ▫️
    ✅另外民進黨立委趙天麟更提到:本次修法是為宣示台灣對竊取營業秘密行為的重視,宣示政府防堵經濟間諜與商業間諜的決心,但因這類犯罪查獲後仍須回歸「營業秘密法」論罪,因此可能將再提「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明定「替境外機構蒐集、刺探、交付或傳遞營業秘密相關資訊、檔案或物品」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並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加強防堵可能危及國防與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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