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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能 在 鄭光峰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03 15: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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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能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3-04-13 14:16:22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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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能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衝高覆蓋率基層診所功不可沒
政府不該慷基層診所之慨!
中央請客卻讓基層買單!
呼籲儘速給付合理行政費用給COVID-19疫苗施打合約院所】
這次的疫苗施打,基層診所扮演重要角色,要衝高覆蓋率就要靠基層診所!若對基層診所苛刻,讓施打率受影響,反而會造成防疫大破口,讓台灣離正常生活、恢復穩定的經濟越來越遠。政府不給付合理行政費用給基層診所,會讓台灣防疫因小失大!
有基層診所指出替民眾接種COVID-19疫苗,不能收取掛號費,但在當初診所與政府簽約時,政府承諾可以收取掛號費,但是政府承諾跳票,並強制規定院所要順從,否則即停止配發疫苗。
依照最新公費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政府強制規定合約院所不得向民眾收費,但卻以「#極為不合理」、「#不敷成本」的給付方式,來補助院所掛號費及其他接種相關醫療費用。難道這些費用要第一線的院所工作人員自行吸收?
如此政策,完全罔顧醫療專業!!! 讓院所虧本,替國家執行政策,豈不是「#政府請客、#院所買單」? 讓投入大量心力、人力、物力的基層診所情何以堪?
政府補助疫苗處置費只有100元,但是從前一般疫苗接種為掛號費100~150元+施打費100元,政府無疑直接砍了業者一半收入。
新冠肺炎疫苗的施打流程以及醫師問診評估,不同於一般疫苗之施打,極為繁瑣,勢必增加物力成本,讓民眾有空間得以留所觀察;勢必增加人力成本,醫事人員的投入、以及行政上面臨響不完的電話,這些政府都知道嗎? 還是視而不見? 嘉瑜呼籲政府拿出誠意,合理給付COVID-19疫苗施打合約院所行政費用,掛號費、接種費不應由這些基層院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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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行政成本的增加,嘉瑜呼籲政府至少以給付250元為最低標準(疫苗處置費100元+院所行政費用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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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我國,補助疫苗處置費100元、若加上獎勵金40元,院所就每一劑疫苗收到的金額不到200元,在疫情下,許多合約診所的營運狀況岌岌可危,壓縮自己的診間、增加人力成本、面臨房租壓力,這些因施打疫苗多出來的成本,嘉瑜建議皆應納入給付範圍考量。又各國給付醫療院所的接種費換算新台幣為: 美國1000元、英國409元、日本1058~1318元不等,我國補助行政費用加上獎勵金,金額少得可憐,其他國家是我們的3~5倍,既然別人可以做到,為何我們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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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診所願意投入防疫行列,為這個國家、這個社會鞠躬盡瘁,身負染疫風險,換來的卻是極不合理的對待。真心換絕情的感受實在是苦不堪言,政府如此不作為,以後就不會有人願意在這種時期跳出來賣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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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定會說有提供院所獎勵措施,但是給付歸給付、獎勵歸獎勵,如果連最基本的給付都無法發放,那麼所謂的獎勵不過是九牛一毛,何況獎勵是以每人次40元來發放,先決要件又以數量必須達標才能領取獎勵金,這些絕對無法支撐整個基層醫療體系,醫療體系崩解了,誰來幫民眾施打疫苗? 疫情後果誰負責?
🔔嘉瑜最後呼籲政府應火速發放給付,針對院所實際行政成本、重新制訂方案,給付不能少、獎勵也需要,疫情快退散,台灣才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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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掏腰包買空針 基層醫盼增列疫苗接種1劑200元補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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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蜜蜂長照小百科|EP004|長照1.0 VS 2.0 補助項目給付
🔸家中有長輩的看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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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1.0的補助內容:
到府評估後,依需要的服務項目分別核定服務時數,核定給付不能跨項目別
🔸長照2.0的補助改善內容:
1️⃣ 包裹式給付方式
2️⃣ 民眾可在補助總時數、總金額內,彈性使用各類服務,增加使用長照服務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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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補助四錢包💰💰
1️⃣ 照顧及專業服務
1級失能者不提供補助,2~8級分別補助10,020元/月~36,180元/月,低收入戶全額給付;中低收入戶部分負擔5%;一般戶16%
2️⃣ 交通接送給付
僅限4級以上失能者,依據交通里程與城鄉距離給予1,680元/月~2,400元/月補助,低收入戶全免;中低收入戶部分負擔7%~10%;一般戶21%~30%
3️⃣ 輔具服務與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以3年為單位,每次最多補助40,000元,低收入全額給付;中低收入部分負擔10%;一般戶部分負擔30%
4️⃣ 喘息服務(居家喘息、機構喘息、日間照顧中心喘息、小規模多機能、夜間臨托、巷弄長照站臨托)
2~6級補助32,340元/年,7~8級補助48,510元/年,低收入戶全額給付;中低收入戶部分負擔5%;一般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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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簡易判別失能等級
A:1級失能:適用延緩失能失智計畫的失能老人
2~3級失能:相當於舊制的輕度失能
4~6級失能:相當於舊制的中度失能
7~8級失能:相當於舊制的重度失能
*詳細判別還是要請專業人士來判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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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上述裁判所涉及的主要爭點: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共有人(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少數共有人),以致其不知情而未及時行使優先承購權,若因此受有損害,少數共有人除依民法有關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能否另依第226條第1項有關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掛號郵寄至相對人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製作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所地信箱,通知相對人得隨時至郵務機關領取,此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到」而發生效力?
📌公用財產管理或使用機關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在公用財產預定計畫等範圍之外,同意私人使用公用財產者,其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上開國有財產法或其他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係屬強行規定中的「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針對此項問題,本期挑選的裁判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有不同意見,值得注意。
📌某甲未依證券投顧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接受某乙的全權委託,收受乙的匯款並代其操作買賣股票。其後因甲聲稱投資失利,資金賠付一空,乙得否以該全權委託操作買賣股票契約「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其自乙所收受的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彼此間,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決議時雙方表決權之行使,達成包含違約金條款之協議,則此協議是否有效?此涉及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生效要件為何的問題。本次所選裁判中,法院即針對當事人間之表決權拘束協議書,釐清其相關條款之生效要件及所生效力,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顯然值得重視。
📌民法第247條之1為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般性管制規定,自2000年施行至今,已累積不少最高法院裁判,大多係關於一般契約關係、尤其是商業交易契約關係的案例;而本期所收錄之裁判,則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的定型化「留職停薪暨復職條件」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本案法院見解具參考價值。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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