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給付不能案例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給付不能案例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kojump (...)看板LAW標題[問題] 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時間Fri Apr 24 ...
給付不能案例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24 16:24:17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台灣自今年中開始大幅增加新冠肺炎(Covid-19)的確診案例,我們的社會與經濟受到不少影響,而對於那些已經盡力做好防疫措施、遵守相關規範但仍不幸確診的民眾與其家人來說,生活更是會因此帶來諸多不便,有些重症者需要住院與隔離治療好一段時間,而輕症者也...
最近債總念到給付不能有點混亂
想請問版上大大~~
在可歸責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的給付不能
有兩種處理方式:
1、債權人可主張民法226條第一項履行利益損賠
但此損害賠償是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的延伸變形
所以債務人損賠後,債權人仍有對待給付義務
我看高點徐律師的書(債總,第6章19頁,2008年4月版),
其舉例:
甲以350萬出售車子予乙,未交付前,
乙另以380萬將車出售予丙,
後因甲之過失致車子滅失。
此時如乙對甲主張226條履行利益損賠
甲須賠償380萬元,但此賠償是原給付義務之延伸
所以乙仍須付350萬之對待給付予甲
不過實際上不用這麼複雜
由乙請求甲給付30萬元之差額即可。
2、除了直接主張226損賠外,乙亦可主張民法256條解除契約
而依民法260條,契約解除權不影響損害賠償
則乙主張256條解約後,尚得依226條向甲求償(380萬)
而因甲之賠償等同原給付義務,故乙也對待給付(350萬)
我有疑問的是,這兩種處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樣嗎?
而且第二種處理方式,乙解除契約根本沒任何影響
因為雙方當事人還是有相互給付,
就外觀上來說,其效果跟契約未解除一樣。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請問我那邊理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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