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cilia1091 (cecilia)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民法不完全給付準用給付不能
時間Sun Aug 8 23:06:31 2021
民法227不完全給付的要件之一是必須債務人可歸責
在瑕疵無法補正之下準用到給付不能的規定時
225第1項也在準用之列
但既然要債務人可歸責才構成不完全給付
又怎麼會有瑕疵的發生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形呢?
換言之,
是否存在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不完全給付,
瑕疵的發生卻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形?
想了很久還是想不通
懇請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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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243.6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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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urplechime: 法律效果準用08/08 23:41
※ 編輯: cecilia1091 (223.139.243.68 臺灣), 08/09/2021 00:01:56
→ cecilia1091: 小的是看了張志朋律師的債編1才會有這個疑惑 上面是08/09 00:16
→ cecilia1091: 寫說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才會準用225第1項 真08/09 00:16
推 by090406: 你可能先分清楚構成要件準用和法律效果準用是在講什麼會08/09 00:21
→ by090406: 比較好……08/09 00:21
→ cecilia1091: 我知道是法律效果準用 但準用的前提必須是「瑕疵的發08/09 00:59
→ cecilia1091: 生」不可歸責於債務人(非225構成要件) 既然都已經08/09 00:59
→ cecilia1091: 構成不完全給付 很難想像「瑕疵的發生」不可歸責於08/09 00:59
→ cecilia1091: 債務人08/09 00:59
→ cecilia1091: 小的資質駑鈍 以上若有理解錯誤 再麻煩各位指正08/09 01:00
推 by090406: 建商賣你房子交屋前遭第三人縱火導致結構受損不能修補,08/09 01:16
→ by090406: 不就是標的物之瑕疵不可歸責雙方08/09 01:16
→ cecilia1091: 這樣能說是因可歸責於債務人(建商)之事由致為不完08/09 01:38
→ cecilia1091: 全給付嗎?08/09 01:38
推 by090406: 契約中的歸責問題本質上是風險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而不08/09 02:01
→ by090406: 僅是風險由誰創造的問題啊,在標的物交付前風險由出賣人08/09 02:01
→ by090406: 承擔,則交付前因第三人行為致生標的物瑕疵,而若有繼續08/09 02:01
→ by090406: 履行買賣契約出賣此標的物,就買受人角度當然是契約不完08/09 02:01
→ by090406: 全給付,此標的物的買賣履行當然是歸責於出賣方由賣方承08/09 02:01
→ by090406: 擔風險,但此時契約原始目的不能達成,已屬不能履行,則 08/09 02:01
→ by090406: 用給付不能得規定處理 08/09 02:01
→ cecilia1091: 懂了~感謝b大!08/09 10:20
→ dreamsletter: 建議你當沒看到這段就好 真心建議08/09 15:47
可以問一下原因嗎~
※ 編輯: cecilia1091 (36.225.30.20 臺灣), 08/09/2021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