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不完全給付舉證責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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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完全給付舉證責任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18 2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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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達標解鎖🔓【疫苗和意外,哪個先?】 #台灣保險法 #權威 #劉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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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投保疫苗險?先釐清兩盲點、四關鍵 ,讓保險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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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幾日全台灣都在針對年長者施打 #新冠肺炎疫苗,但狀況似乎頻傳,據媒體報導,累計到現在已經有12位長者在注射疫苗後猝死,疫苗保險再次成為熱門話題。
    .
    民眾擔心注射疫苗產生不良反應,到底該如何規劃保險❓意外險可以完全取代疫苗險嗎❓一旦注射疫苗後發生不良反應,疫苗險與意外險是否啟動理賠的最大差別在哪❓
    以下就來為大家完整分析,疫苗施打風險與保險規劃的選擇。

    ===============正文開始==================

    🔶必須住院才能啟動疫苗險理賠🔶
    . 
    從投保的目的來說,會想為自己規劃疫苗險,應該是為了轉嫁疫苗施打後出現不良事件,因而會發生的損失。這種損失一個是工作收入損失,另一是醫療費用支出。
     
    目前市面上疫苗險的理賠項目似乎都是從住院開始提供,也就是說,若不是嚴重到需要住院,疫苗險是不會被啟動的。而根據 #天下雜誌 的報導,英國溫頓風險中心(winton centre for risk and evidence communication)所做的分析比較,截至四月底的英國臨床資料,60-69歲的人,施打AZ疫苗產生血栓的機率是百萬分之8,在低暴露情況中,死於新冠肺炎的機率是百萬分之141,死於交通意外的機率是百萬分之23,被雷打到則是百萬分之1。
     
    因此,施打AZ疫苗產生血栓的機率,大約比被雷打到的機率略高一些;但比死於交通意外低。
     
    #到底該不該投保疫苗險?想要投保疫苗險的人,可從上述各種情境的發生機率,加以評估。
     

    🔶是否提供工作收入損失補償,要看清楚🔶
    . 
    其次,因為疫苗不良事件可能會導致工作收入損失,但大多數的疫苗險並未將其納入理賠範圍,若是非常重視這個區塊的人,想要投保疫苗險前,最好要問清處保單的承保範圍是否 #以住院為理賠的要件?#是否有涵蓋工作收入損失?
     

    🔶人人都需要疫苗險嗎?先看有無 #醫療險🔶
    .
    從保障內容來說,疫苗險的理賠項目大致上有住院日額、慰問金、加護病房增額給付及喪葬費用。
     
    而住院日額這個項目對於平日就已經相當重要醫療險的人來看,似乎並無絕對的必要性,一般醫療險的保障於出現疫苗不良事件時,也會被啟動,只有尚未規劃醫療險或是保障額度偏低的人,才真正是需要考慮投保疫苗險的人。
     

    🔶疫苗險V.S意外險理賠,#舉證責任 差很大🔶
    .
    自從本文於一個月前提出注射疫苗出現不良反應時,可以申請意外險理賠後,引起各界的關注,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也於17日表示:注射疫苗出現不良反應死亡時,保險公司應該理賠。
     
    但是意外險可以完全取代疫苗險嗎❓意外險的優勢與缺點又在哪裡呢❓
     
    意外險承保的事故為意外死亡、意外失能及意外醫療,看似與多數人擔心的疫苗不良事件會造成的風險很接近,不過意外險仍無法取代疫苗險。首先,在保費上,投保意外險的費用就比疫苗險高出不少,但是也正因為此,意外險在出現嚴重過敏事件的時候,例如死亡,可以提供比較高的理賠金額規劃空間,所以,#哪個是最佳選擇?
    端看投保者的重點需求在哪裡。

    而一旦注射疫苗後發生不良反應,#疫苗險與意外險是否啟動理賠的最大差別,
    ⚠️就在兩者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舉證,要求不同。⚠️
     
    疫苗險承保的事故為「#接種疫苗不良事件」,依據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網站內容,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指的是注射疫苗後,發生任何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的事件。
     
    "這些事件有時序相關(接種「後」發生),但不一定存在著因果關聯性,例如注射疫苗後接種者,不論接種後多久發生顏面神經麻痺,都可能被歸為時序相關,但是在疾病致病機轉觀點看,必須接種後某段時間發生(具病理可解釋性)且接種者發生機率高於非接種者高(經統計檢定),才能以科學實證為基礎上,懷疑或不排除這樣的不良事件可能與因疫苗產品而引起(具因果相關性)。"
     
    參考衛福部的上述說明可知, 疫苗險這樣的 #承保條件,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是寬鬆的❗ 不需要接種者去證明自己發生的不良症狀跟疫苗注射有相當因果關係。
     
    反之,若是在注射疫苗後發生死亡事故,要申請意外險理賠,依照目前法院實務的做法,恐怕就要受益人來證明被保險人的死亡與疫苗的注射有 #因果關係,是死亡的主力近因。
     
    這種證明的責任不僅僅是疫苗險不良事件中,時間順序上的說明,而是要有科學上的論證基礎,因此 #受益人負擔的舉證責任異常沈重。
    . 
    🔥 #未來,若沒有官方出面協助疫苗不良反應因果關係的認定,或是法官依法減輕受益人的舉證責任,對於意外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言,恐怕會是一場曠日費時的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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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請鎖定】
      
    📰【經濟日報】該買疫苗險?先釐清兩盲點、四關鍵 讓保險效益最大化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5541447?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6-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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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Ttoday】
    意外險可取代疫苗險? 專家提醒:舉證責任差很大!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009986#ixzz6y7zBmpKw

    「疫苗險」該保嗎?猝死案例頻傳 專家提醒這兩種人該保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009994#ixzz6y7SV4BK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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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鉅亨網】
    意外險可取代疫苗險的猝死理賠?專家:舉證責任差很大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662954

  • 不完全給付舉證責任 在 元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6-21 15: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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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風險場」與「成本」觀念看蠢到死的巴拉刈禁用主張

    目前某些人對於巴拉刈禁用的理由不外乎:

    「此農藥食用後無從醫治,必死無疑且十分痛苦。」

    此種論點顯然犯了經濟分析上常見的錯誤,在此我分兩層次簡單說明。

    一、「風險場(Risk Field)」

    在法律理論與實務上均有「權利主張者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因故意或過失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侵權行為損失者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或「契約債務不履行或不完全給付或因給付造成侵權行為者需負擔法律責任」...等法律原則本身,從法律經濟分析角度來看都是一種「風險場(Risk Field)」的概念。

    風險場是我發明的詞彙,借鑑於物理學「場」的概念 -- 「重力場」、「磁場」或「電場」。當某個空間存在一磁場,你用一堆屏蔽手段工具來試圖降低磁場影響力,都不如直接把磁鐵移除。

    而從法律經濟分析角度看,某種人因其作為或不作為造成某種風險實現可能性的提升,就是「風險場」。而避免此風險實現機率提昇的最有效率/最低成本作法,通常是直接影響該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這就是為什麼無論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都殊途同歸地選擇讓直接造成風險實現機率提高的行為人(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負擔法律責任。

    放到巴拉刈禁用事件支持方所聲稱的「自殺」理由來看,很明顯根本就是不成立的謬論。

    自殺者「本人」才是自殺事件實現機率提高的關鍵,提高自殺手段成本只是自殺者依價格理論應會選擇其他較低成本手段。例如都市高樓林立,跳樓自殺相對容易;要在撒哈拉沙漠中找不到大樓跳也會用其他方式自殺。

    利息角度看,自殺者之所以自殺顯然是其主觀認為「死亡帶來的效益大過於繼續活著」。只要這個想法存在,欲自殺者只會選擇成本較低可接受的手段,而不會改變自殺企圖與嘗試。

    因此論者如果不能針對此點去做改變,則無論怎樣提高某種死亡手段的成本,也只是把欲自殺者往其他手段推去。換言之,禁用巴拉刈本就是一個「採取較低成本效益手段」的愚蠢主意。

    二、「成本角度」

    有種常見巨嬰心態:「為了某族群好/或自身偏好,犧牲其他族群的自由或權利,即便成本上升其他族群也理該接受。」其背後的邏輯機制往往是:「我比你更知道也更有資格決定資源該如何分配。」

    說大白話,就是「我的價值偏好比其他人都重要。」

    許多反對市場、要求政府介入的人往往如此,禁用巴拉刈事件也是如此。論者聲稱應該給自殺者第二次機會,所以農民的權益與自由就該被犧牲。

    當反對者要求「主張禁令的人應該負擔農民與整體社會增加的成本費用時」,依據經濟學預測,主張者跑得不見人影純屬正常。

    很明顯的,如果巴拉刈如論者所言這麼糟糕,那為何市場上始終有供有需呢?如果他種農藥真那麼好,那為何市場上沒有全面取代巴拉刈呢?為什麼論者認為自己比農藥市場上實際的供應與需求者更懂他們要什麼呢?

    論者另一個的謬誤在於「暗暗假設『生命無價』」,但是事實上從經濟學與法律實證角度看,生命不但有價,而且這種欲自殺者往往已經「認定死亡比繼續存活更有利」,其生命價值早已是小於等於零,而非無限大。

    三、「其他利益結構」

    我並不清楚台灣禁用巴拉刈後,是否對某些特定利益團體更有利。這部份恐怕業內人士會更清楚點。

    但我舉最近中美貿易戰下一個特殊案例供大家參考:

    美國麻州的春田市從20世紀初就是火車車廂的製造重鎮,但隨著美國製造成本上升,該市於1970年代開始火車車廂工廠逐漸倒閉,市民收入下降經濟不景。

    但自2014年起,中國繁榮且發達的高鐵、火車產業輸出,中國中車(CRRC)到此市以近$9500萬美元買下廢棄多年的工廠並重新建造新廠,聘僱數百名當地失業工人,重新開始大量生產火車車廂,並以此據點成功拿下波士頓、費城與洛杉磯市的捷運車廂訂單。整個城市近40年來的經濟陰霾一掃而空,似乎活力與繁榮又重回春田市。

    沒想到2018年開始,川普總統等一干政客聲稱要拯救美國製造業而對中國提高關稅大打貿易戰,還聲稱中國中車的火車車廂影響美國國家安全,政府將出手限制甚至禁用。

    才剛要重新振作的春田市工人,就在政客「為了你好,為了國家安全」等荒謬藉口下,恐又將面臨失業(因中國中車恐被趕出美國市場)。

    當地工會主席John Scavotto Jr.對英國金融時報表示:「中國中車來此投資是上帝恩典(godsend),中國人提供的薪水福利十分優渥。...但華盛頓那幫傢伙要跟中國打仗,拜託饒過我們!我乞求華盛頓的人降尊紆貴來此看看,看看他們將造成怎樣的傷害,看看他們將把中國中車又趕跑,把我們剛復甦的產業又搞沒了。」

    我們談過,華盛頓的政客有其自身利益需求而故意打毫無根據的中美貿易戰,但其裝飾的詞藻依然不外乎聲稱「為了人民好、為了國家好」。只是,事實通常並非如此。

    希望台灣禁用巴拉刈的提議只是因為蠢,而非因為其他更自私的理由。

    文章連結:

    http://yuanyu.idv.tw/…/%e5%be%9e%e3%80%8c%e9%a2%a8%e9%9a%a…/

  • 不完全給付舉證責任 在 元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2-24 06: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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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還願遊戲爭議談言論自由

    針對台灣團隊製作的恐怖遊戲「還願」中,偷偷放入涉嫌污辱中國領導人習近平的內容,造成代理商快速終止合作關係並欲求償,我的看法如下:

    1 所謂言論自由本質其實就是「針對言論或意見表達之主動或被動行為造成的後果不用負責」的一種特權。

    我們可以看到一堆法律學者或知名判決如何如何去闡述言論自由,其實說穿了就是我總結的這麼一句話。

    2 但真實世界中,言論可能會對他人造成傷害,無論是抽象難以驗證觀察的心理感受,亦或是具體的對財產權或收入可能帶來的減損。

    請先參見我在2010年評論某南投地院公然污辱罪案(https://tinyurl.com/y8yvalwk):

    該文中我特別指出,南投地院公然污辱罪的構成要件採取:「『 侮辱 』 ,係指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又侮辱之判斷,不以言語中指名道姓為必要,而需考量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並考量行為人為該言詞時之一切情狀,如行為人之態度、語氣、聲調、音量等綜合判斷。」之標準。而我以美國法及經濟分析角度切入認為:

    a. 美國法理之重點,在於這類言論將嚴重影響原告,使其難以繼續在同一社區生活或工作下去。如非此類言論,則需要由原告舉證其損害為何。

    b.美國法架構下也多將妨害名譽案件之重點放在受害人的未來收入或消費行為所受之負面影響上,亦即當事人「名譽所受之損害」。換言之,這樣的客觀標準是另外一種變項的財產權保護制度,保護受害人潛在的經濟利益。

    從上述法律經濟分析概念中,我們可以得知若以法律約束人民的方面來看,言論應該以「是否造成他人實質經濟損失」為一邊界約束言論自由之範疇。反過來想,真實世界的他人也會基於「保護未來收入之誘因」對可能或實質造成侵害的言論反擊。這也就天然地構成了言論自由的邊界。

    完全免除一切責任、毫無邊界的言論自由將引發「公地悲劇」—言論市場的內容將充斥各種謾罵、假訊息與人身攻擊,真正有價值的言論將被毋須負責的言論淘汰。這是基本的產權經濟學了。而實證上可以從兩個實例得到印證:管理不善的網路論壇以及文化大革命時期的中國大字報現象。

    可笑的是我們會看到一堆法律人在這一塊極為無知與幼稚,老是雙重標準地針對某些言論主張「毫無限制的言論自由」,但又針對自己厭惡的言論動輒追殺甚至要求杯葛。這群法律人還會自詡「進步份子」,其實只是一群書沒讀好的水母腦。

    題外話,我對傳統台灣大法官與學者認定的:「政治言論自由應該大過商業言論自由」這種想法是嗤之以鼻的。

    3 前天我寫道許多教授上課偏離主題談政治,說穿了只是債務不履行,與學術自由、言論自由其實無關。

    還願遊戲製作團隊的故意行為,本質上也是一種民法的「加害給付」 — 透過原本不必要且必然引發抵制的給付內容,造成整體團隊甚至合作廠商未來收入的減損。

    4 想要在他人市場獲利又要故意去碰觸該市場的言論禁忌,本身就是極為幼稚、不專業且可笑的行為,論者若以言論自由來要求他人市場改善,也只是彰顯論者自身的無知與不切實際。

    若非團隊所為(其實我很懷疑團隊作品的QC難道沒問題?),則偷偷擅自添加個人政治意見的美工理應負擔因此所生之損害。

    基於上述看法,我認為任何拿著「言論自由大旗」來評論此事件並欲護航這種不專業行為的人,也只是在彰顯自身對言論自由的內涵認識極為淺薄與可笑而已。

    5 從以上論述我們也可以得知:「不同產權制度下的言論自由邊界與內涵也會跟著不同。」

    這是說,一個以私有產權自由市場交易的社會,與一個以「論資排輩」或是以「政治影響力」來分配資源的社會,三種社會下的不同階級人民會享有不同範圍大小的言論自由。

    私有產權自由市場經濟下的社會,各階層人民言論自由範疇最為相近;而以政治影響力來分配資源的社會,上下階層言論自由範疇將有極大差異,最上者的言論自由甚至近乎沒有邊界,最下者則連拒絕言論的自由都沒有。這部份中國文化大革命期間有著最佳的實證資料,建議可以閱讀毛澤東私人醫生回憶錄或此時期周恩來的諸多發言記錄。

    再進一步,當一個社會從「政府主導一切資源分配」走向「私有產權自由市場經濟」時,人民享有的言論自由將擴大,而統治高階層的言論自由範疇將縮減。這是一個經濟自然定律,非人力可以改變。

    實證上我們也看到走向市場經濟的中國(包括台灣)人民享有更寬廣的言論自由。

    從這一點我也要特別強調,當年的黨外(尤其現在的民進黨)特別愛自吹自擂如何爭取台灣人民言論自由,其實根本是老王賣瓜、言過其實。台灣人的言論自由擴張本質上是因為經濟制度有著上述的轉變,特定政客或運動人士起到的作用只是微乎其微。

    半世紀前的中國、蘇聯、美國人民言論自由邊界廣度之所以不同,是因為分配資源的經濟制度不同。動輒以「誰正義誰邪惡」來評論,是毫無科學內容且幼稚淺薄的。(咦?好多綠吱評論中國還是如此淺薄呢~)

    反之,當政府介入人民越多事務時,政治正確造成的言論自由邊界縮減,也同樣在美國上演。

    實證上我們又可以看到:某些人對EngliSHIT以侮辱元首撻伐甚至欲追究刑責,而自己怎樣污辱兩蔣卻臭美為「打倒威權」;某些政客允許自己用錯誤的、反科學言論反對核能,卻不斷追殺真正有關核能的正確科學知識。背後都因利益相關而受到經濟學自然定律運作。

    文章連結:

    https://tinyurl.com/yyf7fa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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