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狹義公民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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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狹義公民產品中有5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朋友們,請看清楚囉~~~ 魔鬼藏在細節中。..... 在同一時段、同樣的天候下,在同一地理區域中,離岸風力發電的發電效率,就是會比陸域風力發電來的優異一大截。 台灣目前總共擁有840.2MW規模已經正式商轉併聯發電的風力發電機組(其中712.2MW為陸域風力機組,128MW為離岸風力機組),目前...

狹義公民 在 張鐵志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09:49:29

前天去拜訪一間很棒的新創社會企業,比我小十歲的創辦人在介紹他們公司簡報的第一張就是:他們很多同事訂閱了VERSE (下一張是說她是看「聲音與憤怒長大」的XD)。當然是,非常開心。 想起最近一個老友終於說了老實話,他說,當初真的很不看好我要做這件事,覺得我不識時務,不了解時代趨勢。 但說一句不要臉...

狹義公民 在 周書毅 Chou Shu-Yi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3 19:36:12

在新加坡遇見馬來人?你知道馬來人的歷史嗎?!拜訪@malayheritage 然後回家查閱維基百科: ∆ 馬來裔新加坡人 | 也被稱為 新加坡馬來人(馬來語:Melayu Singapura;爪夷文: ملايو سيڠاڤورا) ,為具有馬來血統的新加坡公民,於馬來西亞馬來人的定義相近。雖然馬來...

狹義公民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00:44:04

反年改團體25日集結立法院,在昨天下午一點表示達成階段性目標,所以宣布解散。 - 到底是什麼目標達成?難道階段性目標是打人、騙人還有亂丟垃圾? - 反年改的團體也喊出「公民不服從」,為自己的抗議行動合理化,覺得太陽花可以,為什麼他們不行。 - 透過抗議來爭取自己的權益是民主社會每個人的自由,但是還有...

  • 狹義公民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17 02: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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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們,請看清楚囉~~~

    魔鬼藏在細節中。..... 在同一時段、同樣的天候下,在同一地理區域中,離岸風力發電的發電效率,就是會比陸域風力發電來的優異一大截。

    台灣目前總共擁有840.2MW規模已經正式商轉併聯發電的風力發電機組(其中712.2MW為陸域風力機組,128MW為離岸風力機組),目前正在進行施工中的風力機組,光是離岸風電機組,今年的數量就超過805MW規模,預計今年夏季可以有兩座合併規模達557MW。

    以今天05/16/2021 晚間10:50PM時段的台灣風力發電即時發電狀態為例。

    當時全台灣的風力機組總共發出94.20MW的電力,當時所有風力機組的平均發電效率為11.21%。

    但是當我們仔細檢視苗栗縣境內的風力發電機組的實際運轉狀態時,卻可以發現,目前台灣第一座正式商轉併聯發電的離岸風場,上緯海洋竹南離岸風場的僅僅22座離岸風力機組(4MW機組x2再加上6MW機組x20),就發出了41.2MW的電力,平均機組的發電效率達到32.19%,遠遠高於當時段的全台灣風力機組的平均發電效率11.2%。在該時段總共風力發電的94.20MW電力產出當中,就佔了43.7367%的發電量佔比。

    那幾乎是22座離岸風力機組發電量等同於超過300座陸域風力機組總發電量的意思呢!

    相較之下,同樣位於苗栗縣的沿海海岸線上,陸域風力機組的發電實績相形就遜色不少。我們由北到南一陸域風場所處區域來看看當時段的運轉績效:

    崎威崎頂風場發出0.9MW電力,運轉效率13.04%
    苗栗竹南風場發出1.0MW電力,運轉效率12.82%
    苗栗大鵬風場發出6.5MW電力,運轉效率15.48%
    龍威後龍風場發出5.9MW電力,運轉效率13.36%
    東鋼龍港風場發出3.1MW電力,運轉效率26.96%
    苗栗通苑風場發出3.2MW電力,運轉效率8.18%

    再來看一次,同樣位於苗栗縣竟,距離海岸線2~4公里處近海海域的海洋竹南離岸風場在當時段的實績:

    海洋竹南風場發出41.2MW電力,運轉效率32.19%

    此外,這是 2021-05-17 0100AM 苗栗地區離岸風電 VS. 陸域風電的即時發電狀態。在這個當陸域風力機組普遍使不太上力的時段,離岸風力機組的發電效能優勢,就更加的明顯了。提供大家做進一步的參考。

    在2021-05-17 0100AM時段,位於苗栗縣境內的風力各場域發電機組的實際運轉狀態:

    當時全台灣的風力機組總共發出133.40MW的電力,當時所有風力機組的平均發電效率為15.88%。

    但是當我們仔細檢視苗栗縣境內的風力發電機組的實際運轉狀態時,卻可以發現,目前台灣第一座正式商轉併聯發電的離岸風場,上緯海洋竹南離岸風場的僅僅22座離岸風力機組,就發出了73.7MW的電力,平均機組的發電效率達到57.58%,遠遠高於當時段的全台灣風力機組的平均發電效率15.88%。在該時段總共風力發電的133.40MW電力產出當中,就佔了55.2473%的發電量佔比。

    那基本上就是22座離岸風力機組發電量等同於超過台灣目前現有的300多座陸域風力機組總發電量的意思呢!

    相較之下,同樣位於苗栗縣的沿海海岸線上,陸域風力機組的發電實績相形就遜色不少。我們由北到南一陸域風場所處區域來看看當時段的運轉績效:

    崎威崎頂風場發出0.4MW電力,運轉效率5.8%%
    苗栗竹南風場發出0.6MW電力,運轉效率7.69%
    苗栗大鵬風場發出6.2MW電力,運轉效率14.76%
    龍威後龍風場發出6.8MW電力,運轉效率15.42%
    東鋼龍港風場發出1.8MW電力,運轉效率15.65%
    苗栗通苑風場發出2.7MW電力,運轉效率6.91%

    再來看一次,同樣位於苗栗縣竟,距離海岸線2~4公里處近海海域的海洋竹南離岸風場在當時段的實績:

    海洋竹南風場發出73.7MW電力,運轉效率57.58%

    其實,當風況良好的季節中,例如每年10月份至隔年的三、四月份,無論離岸風機或是陸域風機,都可以發好發滿,是風力發電的旺季。

    但是在每年五至九月份的這段風況微弱或者是普通的傳統風力發電的淡季中,在一般風速達到每秒三公尺的最低啟動風速之後,離岸風力機組的發電效率,就明顯的優於處於同一區域中的陸域風力機組。

    此外,離海岸線越遠,風況通常越佳。風力機組裝置容量越大,發電效率越佳。

    以目前海洋竹南離岸風場所採用的離岸機組的款式,分別是4MW x2 再加上 6MW x20。

    今年正在興建中的離岸風場,除了109.2MW規模的台電離岸一期風場,採用5.2MW級距的風力機組,發電功率應該略等同於海洋竹南的6MW級距機組。其餘的離岸風場所採用的風力機組,基本上都升級到8MW級距的離岸風機了。

    根據西門子原廠的計算,安裝在同樣的風場中,其8MW等級離岸風力機組的年發電量,會比前一代6MW級距的離岸風力機組的年發電量,高出20%!

    2022年開始的台灣離岸風場,將會出現10MW級距的離岸風力機組。按照西門子原廠的測試數據顯示,10MW級距的機組的年發電量,又會比8MW級距機組高出達40%之多!

    2024年開始的台灣離岸風場,將會跨入到14MW級距的離岸風力機組的天下,西門子原廠的數據指出,14MW級距機組的年發電量,又將會比其前身11MW級距機組的年發電量高出25%之多!

    就是因為這樣微妙的運轉效率差異性,在今年開始,當離岸風力機組逐年大量的加入並網商轉發電之後,台灣風力發電將呈現截然不同的的樣貌。往後的日子中,每年離岸風電都平均以1GW~1.5GW規模的速度,持續的成長,引此,連帶的,台灣的風力發電的發電量以及發電量佔比勢必呈現巨幅的成長。

    PS. 目前最新的資料顯示,台灣每發出一度電力,平均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為0.509公斤。因此,只要增加一度再生能源發電(水力、風力、太陽能光電、地熱發電、海洋能發電等等不同型態的再生能源都是)我們就可以幫台灣,以及我們的地球減少0.509公斤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期間也完全不會產生任何溫室效應氣體的排放,也不會有任何有害廢氣的產生。

    此外,高度仰賴國際貿易為經濟主軸的台灣產業界,目前紛紛在各大供應鏈體系的督促下,宣示要逐步達成整格生產營運所需用電,都要轉換成100%以再生能源綠電來供應。而這裡所講的再生能源綠電的定義非常明確的就是風力發電、太陽能光電、地熱發電、海洋能發電等狹義的再生能源發電,有些嚴苛的標準中,甚至連再生能源項目中的水力發電,都不被認可符合「綠電(Green Power)」的標準。(【台積電與華碩敲響警鐘】百家台廠無綠電可用,政府在等什麼?:https://tw.appledaily.com/....../E6GYNFIYAZFCHDVDA5WSIEEK4E)

    另一方面,核電會產生輻射污染以及各種放射性輻射廢棄物,在處理上極度困難,動輒需要採用地底深層掩埋的方式,與外部環境隔離貯放上數萬年的時間,一般來說,人類無法保障任何人造物件的安全貯放能撐得過萬年之久,坦白說,人類自有文字歷史紀錄以來的時間,也還沒有超過一萬年,目前可考的,大約都在5千年上下。此外,更重要的是,台灣本身的地質條件很特殊,台灣島本身正位於歐亞大陸板塊以及菲律賓海板塊的碰撞擠壓隱沒帶正上方,另外也同時處於環太平洋火山地震帶之上,終年大小地震不斷,根本不適合發展核電。世界上唯一有類似台灣這樣處於地震不斷的地質條件上興建核電廠的國家,就是日本,而人家在2011年已經發生過311福島核災,至今十年過去了,核災善後情況如何,已經豁了多少核災善後費用,大家心知肚明,就不用提了。

    就不用提,核電廠還有高溫廢水排放造成水體以及環境熱汙染的生態負面影響。萬一出事,就像日本福島核災的現況那樣,放射性輻射廢水的處理也是非常棘手難你妥善解決的難題。

    我們現在生活的環境,已經不是工業革命之前的17、18世紀農業時代的環境了,在經過一百多年來的過度開發,我們在21世紀所面臨到的全球暖化、氣候變遷問題,讓我們必須實事求是地用新的視野、新的方式來找出最即時也最適用的解決方案,以便讓我們在整個地球生態環境還來得及被拯救回來的關鍵緊要生死關頭。

    目前台灣正在積極地推動各種型態的再生能源發電,但同時,整府也制定了一整套審核機制,與民間的環境保護組織、在地社區、公民團體一起監督、管制再生能源開發不致於影響到重要農地、漁場的完整性。目前光電准許開發的場域,都集中在不利耕種、地層下陷的地帶,或者是農牧設施屋頂,養殖漁業用地的多功能運用等等範疇。至於離岸風電的後續開發,經濟部也剛剛公佈的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的草案,已經展開與漁業族群、環保團體、在地社區、開發商、本土產業供應鏈、相關產業界、學界與政府跨部會單位等等相關領域的滾動式對話、協商與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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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碳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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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候變遷

  • 狹義公民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30 15: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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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全文連結📄:https://bit.ly/36BBDln
    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 狹義公民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16 22: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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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緣家書🌍】Patreon的網友建議這篇文章完全Public,供多些朋友思考。

    「應該移民嗎?」——真正的答案,在這裏

    這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但有非常複雜的答案。在過去十年,每次都想長篇大論的答,總是被斷章取義。也難怪,本來在太平盛世,稍具思考型答案已經顯得很離地,但在此情此景的新香港,朋輩間,坦白說,沒有人不在想這問題。但與此同時,也沒有人不在尋找「是」與「非」之外的答案。

    因為,大家經過過去一年,都成長了。都知道香港的出路,只有在重重矛盾、悖論、衝突中,跌跌撞撞地尋找。

    我真心的答案是:this is not a question。非黑即白的「移民」概念,早已在冷戰結束時,已一併終結,正如中美就算出現新冷戰,也不會有一道圍牆,而是全新型態、互為表裏的衝突。不少人提起「移民」,往往有出於情緒的反應,就是因為假定了一種either / or 的對立。

    從前,或許是的。但現在,還是嗎?

    我們不妨先梳理提起「移民」,往往出現的對立式dichotomized情緒:

    1A. 假如移居別處,就等於放棄我城,促進換血,這是不負責任。

    1B. 假如留守我城,但君子不立危牆,連累人犧牲得毫無價值,同樣不負責任。

    2A. 假如移到他方,天天圍爐取暖,只會成為蝗蟲,成為別人的排外對象。

    2B. 假如移到他方,成了由內至外的美國人、英國人,豈非數典忘祖。

    3A. 假如離開香港,沒有了熟悉的土地承載,再不會有香港身份認同。

    3B. 假如留在香港,換血急速進行,社會大手術,同樣不會有香港身份認同。

    4A. 假如到了海外,找不到和現有待遇同級的工作,就是二等公民,代表無能。

    4B. 假如到了海外,只靠私人儲蓄過世,那是階級特權,是為自私……

    「移民」的偽對立:住這裏Vs住那裏,融合Vs排外,上流Vs下流

    凡此種種,一堆負能量。但這些對立,從來都是偽對立來的。

    1. 在過去一年運動,明顯有大量工作,都是海外香港人積極參與的:捐款,文宣,後勤,乃至專門回來,反映他們始終心繫香港,港人對他們,不應有事鍾無艷;某程度上,國安法甚至也是要專門打擊他們,從現在通緝美籍港人Samuel Chu,即可見一斑。同理,生活在香港的不少人,其實早已「精神移民」,只在乎物質層,卻也不見得可以有何貢獻,則大可無事夏迎春。在國安法時代的新香港,有不少工作,即使不談政治,也100%肯定海外比香港適合,例如教育、文化、藝術、創作、創科等,都必須無邊界的創作力,才能成功;而通過互聯網和社區網絡,即使身處海外,影響也依然能輻射本地,甚至更能輻射本地。

    就像疫情期間的教學,甚至香港、紐約還是剛果,又有何分別?而且對成長中的孩子而言,不少家長都覺得此刻的香港,不可能是理想地方:只要問有多少表面上支持政府的「藍絲」,讓孩子在非海外學校、非國際學校、非直資、非IB的本地學校接受教育,就是最好的指標。但另一類工作,卻是必須在地才能見效,例如社工、醫護、工程、本土經濟等,他們令香港人活得體面、尊嚴,同樣有時代選中的機遇。台灣民進黨創黨時的金主們,大都在戒嚴時代白手起家,對台灣自然有貢獻;猶太人保存血脈的大腦,二戰時都在美國,自然也對手足有貢獻。貢獻不在身在何方,而在心在何方。

    2. 假如「移民」的定義,就是昔日的唐人街,時光停滯,與外界隔絕,連當地語言文化也不懂,自然非常糟糕,也值得被排斥;等而下之的酷愛炫富,乃至反客為主影響當地核心價值,更是大忌。至於昔日不少二、三代移民,以和母體割裂為榮,滿口比本地人更造作的口音,同樣叫人吃不消。但香港人難道沒有其他選擇?全球化時代出現後,不少到了海外的香港人,都奉行「engagement」策略,一方面積極融入當地圈子,另一方面在當地建立的社會資本,能對香港有幫助,例如進入當地經濟高端層,或把香港文化融入當地、自成fusion,都是功德無量,兩者兼顧得如魚得水,因為認同從來不是排他性的。這完全不涉及政治,但也是「國際線」的真諦。同一道理,留在香港的,同樣可以建構本地國際網絡,單是一間重慶大廈,就是由下而上國際線的寶庫。

    3. 甚麼是「香港身份認同」,自然每人都有不同定義。林鄭月娥、李柱銘、梁天琦的定義,就全不一樣,但都會存在,就算是2020年的林鄭月娥,也不會說自己不是香港人吧。所以無論怎樣定義,香港身份認同從來都是外向型的,是很有效的大熔爐,信奉的是公平競爭、相信法治但靈活變通、專業精神而超然政治、東西文化共融、不依靠被規劃而相信由下而上,屬於典型的港口身份:例如梁天琦、羅冠聰也是新移民港人,南亞裔Jeffrey Andrews是土生土長港人,猶太人盛智文也是歸化港人。假如說離開了香港,就再也沒有身份認同,那怎解釋在過去一年,不少海外港人二代、甚至不懂地道廣東話,就像剛談及的美籍港人Samuel Chu,也完全被connected?特別是互聯網時代,對身份認同的影響已經超越了昔日理論,顛覆了上世紀對地緣政治的想像,本身就是一種加速劑。且看今天香港青年認為與英國同齡港人屬同一社群,還是感覺隔壁藍絲長老更似同一屋簷下?

    4. 說到海外的生活、工作,這從來不應使用香港的同一基準:人不應該為了生存,而是為了生活。在這層面,處於不同崗位的香港人,完全可以發揮2+2=5的作用。香港人的資產相當豐厚,能力也高,人均GDP接近五萬美元,甚至高於不少人的移民目標德國、加拿大、日本;總GDP的規模,也可比愛爾蘭、馬來西亞、以色列,而且還未計算海外港人在內。

    在全球化時代,香港人毋需大規模聚居在某一地方,也可以結成互助經濟體:英國港人可以支持住在台灣的黃秋生拍電影;台灣港人可以建立網上教室教美國港人中文;美國港人可以請被打壓失去工作的本地港人當freelance designers、editors;本地港人則可以從英國網購當地港人製作的日用品……李嘉誠在英國建「香港城」,固然是由上而下的例子;無數可以出現的虛擬香港村,則是由下而上的例子。香港百年前起家之時,華商全球網絡的匯款,承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讓香港成為一體兩面、內外合一的概念,日本濱下武志教授對此有詳細研究。百年前,未有現代科技,尚且如此,何況2020年後的世界?

    這些,自然都是理念層面的討論。重點,還是如何執行。

    真正的「移民」,其實是減少任何單一依賴的一個「Package」

    十年前,我就真心相信每一個香港人,無論今天廣義的黃、藍,都應該有一個足以在全球生活的package。無論是最本土、還是最建制的人,萬一到了萬不得已之時想離開,都不應該受限。建制派有一個觀察是對的:不少vocal的本土派輿論領袖,都不在香港。不願離開時,也應該擁有實力。這對人對己、大局小局,都有好處。這個package,不是由純粹物質的check list組成的,而是由能力主導的check list 組成的:

    1. 我們需要有被其他地方接受的能力。這不一定等同外國護照,可以是一種後備身份(例如擴權後的BNO),可以是一種聯繫身份(持外國護照的家人讓你離開),可以是一種能力身份(擁有其他地方高認受的專業資格),也可以是一種社會身份(外地朋友願意和有能力在必要時協助離開)。對香港人而言,這是不少人想到「移民」時真正所指的:對現狀感到不安,但因為種種原因,卻不希望馬上走,這在黃、藍營當中,都非常普遍。

    2. 我們需要有在任何地方都能開工的能力。這不等於高薪厚職,甚至恰恰相反:在未來slashers世代,任何工作反正都保障不了終生收入、也再沒有到死的長糧這回事,真正能保障生活的,再不是擔驚受怕地保住一份工,但到了退休還是繼續擔驚受怕,而是要有到死也能開源的能力。很多人不敢發聲、犧牲一生的自由,不外出於這種恐懼,因為很擔心沒有走出comfort zone的能力。

    至於這能力是甚麼,總會與時並進,更重要的,還是「學習的能力」。我們常對新一代說:能夠好好與人溝通(須知陪月、幼稚園老師才是最難被人工智能取代的工作),與持不同語言者溝通(例如瑞士人那樣有四種語言),與電腦溝通(例如掌握編程語言、能隨手寫網頁和app等),基本上,就可以保障在任何地方找到工作。無論現在是否依靠單一僱主,我們都必須有第二、第三收入,可以是某種嗜好,可以是某種投資,而且應該是geographically friendly。到了要走要留,地域就不是限制。

    3. 我們需要有在任何地方都能適應的能力。這也是我們在過去十年,常推廣的「文化智商」(CQ),一方面了解國際關係宏觀的基本倫理,另一方面要在最「落地」的日常生活,培養多元品味,例如兼容咖啡與烏龍茶、印度電影與台灣文藝片、Rap與古典樂等,那樣到了任何地方,都不會成為異鄉人。而這能力和我們珍愛本土文化和生活,從來不是對立的。即使足不出戶在香港,只要有能力,也足以建立personalized的獨家國際網絡,這可以圍繞你的興趣(例如電競)、技能(例如投資)、研究(例如找到愛好哥德式建築的全球同路人)、工作產生,到頭來,才容易在不同地方都有接頭人,讓網絡和現實世界虛實相間。至於出國留學、working holiday,除了增值,也是獲取上述網絡和能力的理想中介。

    海內外香港人,不分黃藍,也是命運共同體

    只要香港人、特別是中生代和新生代,能做到上述各點,兄弟爬山,各自選擇,自然不應再有「移不移民」這疑問。目前有大約150-200萬港人和後代散居海外和中國內地,單是主張加拿大的60多萬香港人、已比在沙田的香港人多,香港人已經是一個散居全球的命運共同體。今天藍黃高度對立,其實除了20%酷愛天天鬥爭的深藍無可救藥,絕大多數香港人的思維都是很一致的,在共同體內部,到了海外,反而大可以拋開政治分歧,就像印度人、巴基斯坦人在香港,反而變成buddy,因為他們有共生能力。例如不少(表面上的)藍營商人,捐了很多資源支持香港(大多是黃營的)新一代創業、學習,這種資源流動,屬自然發生的默契,這就是真正的香港;現在很多僱主也在讓資金、公司先移到海外,也製造了不少就業機會予香港下一代。我們面對大時代,應該改變停留在數十年前「是否移民」的過時思維,內外合一,這才是香港人生存下去的最大憑藉。

    在過去十多年,每次被訪問,都有記者問我「是否移民」。其實,我心裡明白,他們只期望最簡單的答案。而作為國際關係學者和近年的創業者,我大多時間,都不在香港。於是,有人以為我在新加坡,有人以為我在台灣,有人以為我在葡萄牙,有人以為我在英國,有人以為我在美國。其實,我全都在,one way or another,因為我成長以來,就是如此追求,也許是預視了全球大趨勢如此,也許是預視了狹義香港的出路如此,也許是futures studies和國際關係令我不能自拔。

    至於未來,作為父母,讓下一代在這樣的香港接受教育,無疑是不負責任的,因此一定會讓她們到海外讀書,也會花多些時間和她們一起,但除非有不能入境的一天,否則斷不會改變保留香港為根據地之一,而且無論在香港、還是海外,適逢亂世,都應該開拓更多業務。朋友們,即使以往不理解,難道到了國安法時代的新香港,還不理解嗎?身體力行讓香港人有落地的國際視野,無論身在何方,一直都是我的崗位,過往如是,未來也如是。

    但願我們不會成為最後一代香港人。

    經濟一週,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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