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2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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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2項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22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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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2項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2-11 00: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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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網路霸凌專法-拒絕網路霸凌,落實人權正義】
    「台灣民眾黨」未來進入國會,將扮演關鍵少數的力量,推動反網路霸凌專法,以落實普世人權正義。以下經由專業警察、民眾陳情、報章雜誌參考,綜合討論出以下「拒絕網路霸凌」 的六大主張:

    1.便利個案收件審查
    2.擴大網路警察編制
    3.加快辦案時程效益
    4.加重網路霸凌罰則
    5.數位公民融入教學
    6.落實普世人權正義
    ❤️「#立法更新,#國會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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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值│#拒絕網路霸凌,#落實人權正義
    #立網路霸凌專法
    #言論自由不代表可以濫用虛擬丶鍵盤霸凌
    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幾乎是全球性的現象。拒絕網路霸凌,歐盟的進度領先全球。歐盟自二〇〇四年起訂每年二月的第二個星期二為網路安全日(Safer Internet Day),希望喚起社會對這個問題的關注。活動也獲得國際關注,包括台灣在內,超過一百個國家每年都會在這一天舉辦活動,呼籲外界注意兒童網路安全。歐盟同時也與十七個社群網站簽訂協議,試圖遏止網路霸凌。

    最近網路霸凌事件頻傳,大到國會議員、小至市井小民都有遭受網路霸凌之經驗,霸凌者以「肉搜」、「起底」方式,公布受害者姓名、照片、聯絡方式,此舉已違反了個資法,網路霸凌涉犯罪為告訴乃論,即使受害者死亡,只要本人未曾表明不追究,依據「刑事訴訟法」,家屬仍能代為提告,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也能主動介入。

    #現有法律規範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若有網路霸凌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刑法第 27 章: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 310 條:誹謗(毀謗)罪
    📖刑法第 235 條:妨害風化罪
    📖刑法第 315 條之 1: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 318 條之 1:妨害秘密罪
    📖民法侵權行為第 184 條:
    📖民法侵權行為第 195 條:

    #網路霸凌提告的法律時效
    1.被害人得於六個月提出刑事告訴。
    2.二年內提起民事起訴請求賠償。

    #網路攻擊者散布個人隱私,#但所攻擊的內容是事實或假新聞,#會不會觸犯法律呢?
    網路攻擊者或許會說「我在臉書寫的都是真的啊…」,但是刑法規定,縱使證明內容真實,或提出資料佐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然而內容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也會構成犯罪。
    換言之,除了惡意散布謠言,言論內容縱屬真實,但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亦屬加重誹謗罪。
    所謂「私德」,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判斷事項。

    「台灣民眾黨」未來進入國會,將扮演關鍵少數的力量,推動反網路霸凌專法,以落實普世人權正義。以下經由專業警察、民眾陳情、報章雜誌參考,綜合討論出以下「拒絕網路霸凌」 的六大主張:

    1⃣.#便利個案收件審查
    現有報案制度曠日廢時,由於受害者可網路蒐證、加害者可能是跨區域犯案,建議建立全國性線上申請平台(目前台北、新北、高雄等大城市有網路報案),數位收件,同時顧及受害者隱私。

    2⃣.#擴大網路警察編制
    選舉將近,假消息丶假新聞頻傳,散布假訊息一經報案成立,就屬於網路犯罪的一種,其偵辦並不是像刑事案件一樣,任何轄區分局、派出所的警力都可以偵辦,必須由專門負責網路犯罪的「電腦犯罪專責組」接手。網路警察具有資安專業,並非每位員警都能勝任,偏偏目前許多犯罪手法已經走入網路化,不肖人士所依恃的是容易隱藏和散播快速。然而以目前警察機關受理網路犯罪案件數量相比,專業網路警察明顯已不成比例。

    3⃣.#加快辦案時程效益
    因網路霸凌將會造成許多假新聞、帶風向等耗費社會資源的事實產生,應線上透明控管辦案時程,全民監督,加快辦案時成效益,減少社會資源之損耗。

    4⃣.#加重網路霸凌罰則
    歐盟會員國法國去年通過修法,加重處罰所有霸凌,網路霸凌與一般騷擾或霸凌同罪,可處二年有期徒刑及三萬歐元(約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而在台灣卻只處以300元~1000元易科罰金,加上此為告訴乃論罪,企圖操作假新聞的網軍有恃無恐,網路鍵盤手也攻擊他人口無遮攔,因此建議定專法遏止網路霸凌。

    5⃣.#數位公民融入教學
    應從教育增強國人數位公民素養,辨別假消息、受霸凌時之蒐證能力、認識報案求助管道…等等,都可借助各大社群媒體(包括Facebook、Twitter、Google 、 YouTube、Yahoo、MySpace等社群網站)之公關部門公私協力推廣。

    6⃣.#落實普世人權正義
    聯合國調查顯示三分之一年輕人曾遭遇網路霸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在最新出爐的2017年世界兒童報告中指出,全球網路有三分之一的使用者是未成年人。聯合國秘書長-暴力侵害兒童問題特別代表納賈特•馬拉•穆吉德說,包括政府、互聯網公司各方必須團結一致,為消除網路霸凌而共同擔責並展開合作。

    #專有名詞:
    告訴乃論:即被害人須提出告訴表示追究者,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網路霸凌&法律責任
    台灣醒報-網路警察不夠多
    不再容忍!拒網路霸凌,法國去年通過修法 加重處罰所有霸凌
    科技警網VS.網路犯罪
    快新聞/政治活動都應遠離醫院!藍委手夾傷住院柯文哲轟國民黨錯誤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