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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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近期看到許多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後死亡的新聞,不在打疫苗先鋒行列的小編,就來帶大家看看以往接種疫苗死亡的相關案例👇🏻​ -​ ​ 🔻故事開始🔻​ 有位學生在接種疫苗後眼睛跟臉都腫起來,因為找不到原因所以一直用類固醇和抗過敏藥治療,2年多後某天暈倒送醫,被診斷出ADED急性瀰散性腦脊髓炎,最後死亡💀​ ​...

  • 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22 16: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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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看到許多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後死亡的新聞,不在打疫苗先鋒行列的小編,就來帶大家看看以往接種疫苗死亡的相關案例👇🏻​
    -​

    🔻故事開始🔻​
    有位學生在接種疫苗後眼睛跟臉都腫起來,因為找不到原因所以一直用類固醇和抗過敏藥治療,2年多後某天暈倒送醫,被診斷出ADED急性瀰散性腦脊髓炎,最後死亡💀​

    理所當然地,這位學生的爸媽是原告,為什麼呢?​
    因為他們去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被認為不符合,死亡與接種疫苗無關,中間經歷一番必經的掙扎過程,最後還是走到行政訴訟。​

    原告說,從各項意見報告來看,你們就是ADEM無法排除與施打疫苗有關,甚至仿單上就有寫,而且也沒有說絕對不會在2週內發生!不要擷取片段斷章取義!​

    誰被告勒?​
    →現在正紅的 #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就說,學生一開始的病徵不符合ADEM,他有甲狀腺炎,眼睛浮腫也是症狀之一,但甲狀腺炎跟疫苗沒關係。根據疫學上因果關係理論,無法認定學生的ADEM和疫苗有合理關聯,你應該再多拿一點有蓋然性的證據!而且疫苗記載的副作用很快就會消失,你的症狀那麼久!​
    -​

    🔻法官這樣說🔻​

    🔹​
    設立「預防接種受害者救濟補償制度」是因為符合法令標準製造或輸入之疫苗仍然會有現今科學技術無法預測、發現的副作用或風險,民眾因相信行政機關實施防疫之公共衛生政策而接受施打疫苗,導致發生無法預期的損害,就叫「#特別犧牲」,不能叫特別犧牲的民眾獨自承擔這個損害,應該要讓疫苗製造或輸入商成立基金來分擔這種難以避免的風險,並藉由私益受害的補償來實現監測並改良預防接種副作用的「#公益目的」。​
    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是基於疫苗潛在風險性所致難以證明受害因果關係而設。​
    只要不能查明預防接種跟死亡間沒有因果關係,沒辦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符合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

    🔹​
    行政法院雖然可以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採較低的審查密度,但如果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不完全的資訊,法院當然還是可以審查的。​
    從審議小組有擷取片段說詞,還用紅斑性狼瘡家族病史來認定學生免疫力較低,但卻忽略他根本沒有紅斑性狼瘡等任何自體免疫性疾病等來看,合理判斷審議小組的判斷是基於錯誤的事實或不完全的資訊。​
    行政法院沒有逾越判斷餘地。​

    🔹​
    「難以一概認定皆由疫苗接種後引起」、「很少持續一年以上」不等於「排除由疫苗接種引起」、「不會持續一年以上」。而且ADEM通常在病毒感染或接種疫苗後發生,雖然30%以上的青少年沒有前驅症狀,但沒有前驅症狀不代表沒有發生ADEM的可能。​

    🔹​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舉證責任之倒置。​
    預防接種疫苗的選擇、獲得、保存、接種方式還有安全評估等都在行政機關或施打者都掌控範圍,接種疫苗的民眾居於證據地位不平等的處境,要民眾負預防接種疫苗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顯失公平,應該要由行政機關來負擔才是。​

    🔹結論:衛福部不要煩了乖乖付錢!​

    ━​

    看到這裡,大家知道重點是什麼了嗎?​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103年修法前的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規定「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只要無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可適用。​

    ʙᴜᴛ已經修好幾次法了​
    現行法改規定在第13條跟第17條​
    第13條的用語改成無法確定,並說明是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關聯性。​
    第17條則是明訂,要發生的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才能不救濟!​

    最後還是希望大家一生平安,不要遇到跟這個案子一樣的情況😢​

    ━━━━━━━━━━━━━━━━━━━━━━━━​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
    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
     三、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7條 ​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
     一、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
     二、常見、輕微之可預期預防接種不良反應。​
     三、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之障礙。​
     四、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時事 #行政判決 #行政訴訟​
    #疫苗 #死亡 #ADEM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 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3-26 1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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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雜誌第300期🎉精彩目錄搶先看❗
     
    【向大師致敬】
    🔸翁岳生、王澤鑑、賴英照、蘇永欽、王仁宏、廖義男、甘添貴
    🔸引言:葉俊榮、詹森林、劉連煜、王文杰、馮震宇、石世豪、張麗卿
     
    【Master's View】
    🔸The Future of Constitutional Law – A German Perspective/Hanno Kube
    🔸The Future of Contract Law/Hugh Beale
    🔸Commercial Law in an Age of Automation: Upstream Planning to Forestall Downstream Transaction Costs /David C. Donald
    🔸International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the European Path as a Model?/Helmut Satzger
     
    【法學新思維】
    🔸從司法判決看證交法發展/賴英照
    🔸臺灣公法的當代思維──跨入2020年代的回敘與挑戰/李建良
    🔸臺灣民法債編修訂新動向/陳聰富
    🔸公司法制之重塑與挑戰/曾宛如
    🔸2012年至2019年刑法修正之回顧──以2019年修正為重心/王皇玉
    🔸民事訴訟法之改革、前瞻與迷惘/姜世明
    🔸刑事訴訟法的發展趨勢──從公平審判原則出發/林鈺雄
    🔸國際公法的未來發展趨勢/陳純一
    🔸國際私法的回顧與展望──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後之實證觀察/許耀明
    🔸資訊法律的過去、現在與未來/劉靜怡
     
    🖊編輯手札
     
    月旦法學雜誌300期的到來,意味著在過去八年中本刊持續地為法律界,不論是學者、實務人士或者學生,提供了發展法學理論與學說、深度解析實務判決、吸收新知與學習之園地。這是月旦法學的使命,而此一使命將延續下一個及無數個百期。
     
    本人忝列總編輯,感謝編輯部全體同仁之努力與協助;藉此更感謝來自國內外法學賢達之賀詞、向大師致敬之撰寫人、眾法學先進研究貢獻之法學新思維,使讀者能一窺各法學領域在過去八年間之重大發展及未來展望。當然更感謝英國Hugh Beale、德國Hanno Kube、香港David. C. Donald及德國Helmut Satzger等教授提供國際視野,使本期特刊更添風采。
     
    本刊在各法學領域長年規劃不同議題,本期則以各領域之回顧與展望為主軸。首先,賴英照教授就有價證券之定義、證券詐欺、資訊不實之民、刑事責任的各種判決等,探討法官之角色。誠如賴教授所言,很多答案不在條文,而在司法判決,這使我們更期待法院未來能更與時俱進。本人此次則負責撰寫公司法制之重塑與挑戰,希望能帶給讀者更多不同的思考面向。
     
    在公法領域,李建良教授橫觀法制演進、縱向人權思辨,剖析了過去七十年憲法與釋憲之變遷;其亦對行政法各論提出發展及期許,並提醒大數據及AI對公法未來可能之挑戰。
     
    在民法領域,陳聰富教授就進行中之民法債編修正重要內容,先行撰述與讀者分享。陳教授分析了包括消滅時效、債務不履行及契約上義務與契約之調整,關心民法發展之讀者,不可錯過。
     
    在刑法領域,王皇玉教授針對2019年刑法大修提出最新之觀察,包括立委反映民意、以及修正不合時宜之部分;其並指出新修刑法中的不完美,可能造成刑法解釋學或適用上之困擾。
     
    在訴訟法領域,姜世明教授就近二十年來民事訴訟法之相關改革與前瞻,尤其是針對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之改革方案,與第一審之專家委員與律師強制代理引進之可能,均提出深切的評述與建言。此外,林鈺雄教授則針對刑事訴訟法中的公平審判原則,從國際人權法、大法官解釋以及各項未來發展趨勢,進行了完整的分析與闡述。
     
    在國際法領域,陳純一教授從國際法簡史出發,清楚指出各項國際法未來之發展趨勢,包括單一國際法體系、主體多元化、全球化現象與新理論新思路等,並強調我國相關國際實踐之重要性。許耀明教授則就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前次修正迄今相關學說研究走向與實務判決,提出了實證分析與對於未來國際私法研究與發展需持續與國際同步之建言。
     
    最後,在新興科技法律領域,劉靜怡教授則就資訊法律之過去現在與未來,分別就人權、治理與倫理議題,為未來世代擘劃了清晰的路線圖。
     
    回首過去百期,眾家學說爭鳴、各項實務崢嶸,謹此期許未來百期,本刊能夠繼續引領學說潮流、帶動實務良善操作。再次感謝支持本刊的法學先進與讀者群!
     
    總編輯 曾宛如
     
    📕詳細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451

  • 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06-16 00: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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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見支付命令三讀通過 法院不該成為詐騙利器

    剛下班,告訴大家幾個好消息。第一個是「支付命令」今日三讀通過。未來,支付命令不再具有既判力,不再與確定判決相同而無法開啟法院大門,沒有欠債的無辜民眾,日後有機會經由訴訟程序救濟未被實質審理的案件;但仍保有執行力,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保障真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此次修法重點有四點:
    1、債務人如果在支付命令送達的20天內沒有異議,至少在發覺後,可以立刻向法院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支付命令上所寫債權並不是真的,有「走進法院釐清法律關係」的可能。
    2、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的同時,可以向法院提供擔保金,停止債權人的強制執行,以免房屋、土地、薪資等被法院拍賣或扣押。
    3、債權人向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應「釋明」,說明清楚債權關係的來龍去脈並檢具相關資料,並提高法院的審查義務。
    4、在新法公告施行的2年內,過往支付命令的被害人如能提出「原證物是假的」或其他讓法院認為可以獲得較有利裁判的證物,仍得向法院提起再審。我必須說明,這並不是溯及既往條款,而是讓本來無法開啟再審的當事人,多提供一次開啟再審、走進法院平反的機會。因為過去支付命令被大量濫用且無法翻案,當事人又幾無可能成功開啟再審(民事訴訟法的再審規定大部分都是為了「判決」所設,支付命令幾乎無法適用。這次特別將再審規定中支付命令有可能用到的2種要件,規範在施行法第4條之4中),所以也明定只有公佈施行後的2年內,可以提起。除非債務人是未成年人,才基於「保障其意志」的原因,例外讓得聲請再審的時效,放寬到成年後2年。

    時間晚了,關於支付命令的具體實例及修法過程,還有今日同樣三讀通過的《法律扶助法》、法庭錄音(法院組織法),請容我明日向大家詳細報告~

    (附圖的協商結論為更正前的草稿,其中民訴施行法第4條之4第1、2、4項的「本施行法第12條第5項」應更正為「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協商結論已更正,請以立法院公佈之公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