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訴訟法70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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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法70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22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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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 民事訴訟法70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17 23: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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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等書記官考取同學,分享準備心得,也願大家能夠金榜題名!
    一、我是上您函授班的學生,在今年的四等書記官順利上榜,想跟您說聲謝謝!
    我是夜間部科大畢業的學生,完全沒法律基礎,很感謝您把行政法這麼龐雜的學科整理得如此清晰,讓我可以在沒基礎的情況下一年內順利考上,這次行政法也拿到70分的成績,是我順利考取的關鍵,老師謝謝您。
    二、準備方法:
    我的大原則是完全只看補習班給的講義跟補充資料,因為我不是法律本科系的,沒有基礎的情況下看其他教科書根本看不懂,只會讓自己更混亂。

    1、民法概要:
    我用最笨的方式,就是直接背法條,老師有給重點法條,我大概背了300條左右,寫選擇題跟申論題就很夠用了。

    2、刑法概要:
    因為有考選擇題,所以我法條看了不少次(尤其是總則的部分),至於申論題我把老師講義裡面有附解答的題目全部自己作過,練習申論題的架構。

    3、行政法概要:
    行政法太多東西,實務見解跟學說一大堆,我是採完全相信老師的路線,只背他畫過的重點以及課堂上說會考的地方(尤其是超級考點的部分),不然我根本背不完,剛好考出來的剛好都是我有準備的,我複習的方式是把專有名詞寫在紙上,看到名词就要用自己的話把它解釋出來。真的還是要謝謝老師,行政法幫我畫好重點真的差很多!

    4、民事訴訟法跟刑事訴訟法:
    這科其實我沒有考很好,主要是實務見解很愛考,而刑訴的部分我發現管轄已經連續考好幾年了,所以有特別注意。

  • 民事訴訟法70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9-13 1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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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如何定遺產分割事件之管轄法院? http://qr.angle.tw/6px

    ✔概念:繼承、遺產分割
    ✔關鍵字:遺產分割、管轄、被繼承人住所地、主要遺產所在地、國內居所地

      遺產分割事件所稱之遺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在內。法院在定管轄時,能否以遺產有不動產者,係屬於不動產涉訟事件,以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專屬管轄?本判決指出此問題,認為原審有無適用家事事件法第70條顯有錯誤之情形,且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

    🔎詳細內容 http://qr.angle.tw/6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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