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法施行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律師法施行細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律師法施行細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律師法施行細則產品中有10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天在臉書跟大家分享了有公務員兼職開計程車還領補貼的新聞,大概是抱著看看能不能領的心情?結果居然領到了🤣,不過順便公務員其實不能兼職開計程車(圖二(登愣)。 總之,想以開車當職業要有職業駕照,那就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的業務,所以公務員就算只是兼職開計程車也不行,除非法規說你可以啦☝🏻​ ​ ...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是第一次定期會總質詢,關於「水與環境」質詢的重要部分。 一、 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基本上在104年間即已建置完成。而中央在75年間就制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當時就已經規範,「污水下水道」係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有趣的是,我們苗栗縣也在95年間制定《苗栗縣污水下...

律師法施行細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6 09:48:4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美國德州實行了最嚴厲的反墮胎法 —— 前幾天,德州實行了幾乎是全美國最嚴厲的禁止墮胎法案「德州心跳法」。 根據法律的定義,懷孕六週的胚胎具有心跳,因而有了「生命」,從此刻起,屬於需要被法律保護的「生命」。除了有緊急醫療的情況,否則任何懷孕超過六週的女性,包括性犯罪受害者,都不...

律師法施行細則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1:35:19

《港人移民台灣》 ⁡ 作者|王紀芙 校正審查|厚澤 ⁡ ⁡ ❙ 作者簡介 ⁡ 王紀芙,一六·台北投稿作家。曾經撰寫《仇亞犯罪—疫情之下浮現的種族歧視傷疤》。 ⁡ - ⁡ ❙ 香港移民潮及移居台灣的原因 ⁡ 北京當局繞過香港立法機構,違背對於「香港五十年不變」、「高度自治」的承諾,大幅限制香港言論自由...

律師法施行細則 在 林暮雪 Hayashi B.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2-03 09:08:43

學校或許沒有道德的課程,但是社會在走,就必須學會,不要成為沉默的一員,助紂為虐。 ⠀⠀⠀⠀⠀⠀⠀⠀⠀ 日前,演藝人鄭家純在29日主持尾牙活動時,遭遇主辦公司老闆性騷擾。當時不單止被老闆言語性騷擾,亦被在場參加者起鬨要求親吻該為老闆。事後鄭家純在社交媒體表示,當晚受到的騷擾不只低級玩笑,「還有更令人不...

  • 律師法施行細則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04 14: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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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在臉書跟大家分享了有公務員兼職開計程車還領補貼的新聞,大概是抱著看看能不能領的心情?結果居然領到了🤣,不過順便公務員其實不能兼職開計程車(圖二(登愣)。
    總之,想以開車當職業要有職業駕照,那就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的業務,所以公務員就算只是兼職開計程車也不行,除非法規說你可以啦☝🏻​

    然後就想到另外一個我自己覺得很類似的職業,就是現在正夯的外送員(還夯嗎?),外送員的規定那麼寬,公務員下班的時候可以跑跑外送不無小補嗎??​
    -

    🔹公務員下班可以當foodpanda或Uber Eats的外送員嗎?​

    如果是不具經常性、持續性等常態性質,只是偶爾為之,又沒有妨礙公務用本職或尊嚴的話,ᴏᴋ!​
    不過是不是偶爾?算不算經常?這標準是由公務員服務的機關依照個案來認定喔!​
    ➜#你工作的機關說可以就可以啦😆​

    不過建議不要參加勞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6條有規定重複加保的話,#發生事故不給付、#保費不退還、#年資不採認,只能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蠻虧的~​

    ━━━━━━━━━━━━━━━━━━━━━━━━​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銓敘部 ​
    《#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e-mail(函?)​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本部歷來解釋,對於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按:於 UberEats 或 foodpanda 等外送平台接單外送提供勞務即屬之),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且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如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有損機關或公 務員形象、有營私舞弊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者,尚非不得為之;惟對於「偶一為之」或「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之界定標準,因需就各該公務員兼職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審視其如從事該等工作後是否仍得專心從事本職工作,爰應由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審認之。​

    二、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2 條、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略以,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係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一律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且除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 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以下簡稱依規定得 重複加保者)外,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 民年金保險,如重複參加其他保險,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所繳之公保保險費,概不退還, 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又上開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不包含按日、按次或按件計酬之工作。基此,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 式於外送平台兼任外送工作,如因與該平台成就僱傭關係致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因該等外送工作非屬公保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所稱依規定得重複加保之情形,於重複加保期間倘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併予敘明。​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沒有為什麼我就想放一張泰熙​
    #公務員 #兼職 #司機 #外送平台 #外送員 #Uber #Taxi #foodpanda #UberEats #公保 #公務人員保險法​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 律師法施行細則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3 23: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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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728S19M1
        這屆東京奧運許多項目的臺灣運動員都創下了臺灣奧運史上的最佳紀錄,奧運獎牌也確定會突破10面,先恭喜所有代表臺灣出賽的選手,你們辛苦了!不過在恭喜所有運動選手締造佳績之外,也藉著這件上禮拜討論度十分熱烈的新聞跟大家分享什麼是性騷擾?性騷擾認定的標準到底又是什麼呢?
        先簡述一下新聞中的事實,我國東京奧運第一面金牌得主郭婞淳在確定奪牌的當下,教練快速的衝上前去把郭婞淳抱起來,當下郭婞淳出現明顯不悅的表情,而導致了許多人對教練涉嫌性騷擾的指控,甚至郭婞淳事後已經公開聲明當下他是在和教練鬧著玩,並沒有覺得被性騷擾,爭議仍舊持續延燒。
        首先,先看一下我國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再看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看完了法條的規定,其實我們可以知道,關於性騷擾的認定其實還是以客觀的標準為主要判斷,只是這個客觀標準應該考量很多面向,其中包含了相對人的主觀認知,如果說的學術一點就是「共同主觀的客觀標準」。
        白話一點來說,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時,標準就是參考事情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的行為、相對人的主觀認知後,以大多數人的標準去認定。所以如果一個行為,在一般人的標準是屬於性騷擾(例如:對陌生人襲胸、摸臀等),它並不會因為相對人的主觀認為沒有就有不同的認定,如果相對人不以為意,頂多也只是阻卻違法事由而已;又如果行為本身,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都不會被定義為性騷擾(例如:輕拍手臂、輕點肩膀等),也不會因為相對人主觀認知有相異認定。結論就是,當事人主觀是眾多的考量因素之一,而綜合所有考量因素後再用一般人的客觀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
        至於前面為什麼會說在郭婞淳發文澄清後,爭議仍持續延燒呢?因為臺灣及其他國家有很大一部分的性騷擾案件都發生在類似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有受監督、扶助、照護之人身上,利用權勢或機會使得被害人並不敢為自己發生而只能默默隱忍,所以大家才會如此義憤填膺,當然確切情形如何還是要有更多的資訊,還有了解當事人間的關係和感受才能做出判斷。
        最後,律師提醒大家,若有覺得自己遇到性騷擾的狀況,先不要急著懷疑自己和否定自己,想辦法保護好自己的身體控制權,並讓對方知道,他的言行讓你不舒服,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必要時可拿手機錄影蒐證,若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一定要記得向自己信任的人尋求協助,也可以請律師幫忙處理申訴及提告相關事宜,以保障並申張自己的權益。
     
       
         以上內容為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團隊提供,亨達法律事務所可以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詳情可上網Google搜尋「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xn--hengdaattorneys-ic40an498b.com/;或上臉書查詢粉專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提供您最完善的協助。

  • 律師法施行細則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14 17: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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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疫情影響,所以沒有三節獎金」三節獎金是勞基法有規定的嗎?】

    能夠被歸類為薪水的錢錢,才是勞基法所保障的工資。所以要先來看看勞動基準法怎麼定義我們的薪水:「薪水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屬於工資。」

    單純從勞動基準法觀察,似乎沒辦法確定三節獎金屬不屬於工資的一環。我們再來看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怎麼說:

    #疫情 #勞基法 #獎金 #薪資 #法律

  • 律師法施行細則 在 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6-18 08:16:24

    這是第一次定期會總質詢,關於「水與環境」質詢的重要部分。

    一、 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基本上在104年間即已建置完成。而中央在75年間就制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當時就已經規範,「污水下水道」係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有趣的是,我們苗栗縣也在95年間制定《苗栗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裡面規定了「污水下水道」的接管用戶,是包含「事業用戶」的。但是直到今天,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號稱已完成建置,卻不收「事業廢水」?在中央的規範於70年間就制定,特別是我們的地方政府也已經制定相關自治條例後,都已經過了幾十年,為何我們的「公共污水下水道」還是處於一種類似「半殘」的狀態?針對這樣的問題,水利處也特別在本次質詢公開承諾,「事業廢水」將於明年接管納入「污水下水道」處理,且相關收費機制已訂立。對此,我們一定會持續追蹤。

    二、 目前「事業廢水」還是必須排入「地面水體」(例如河川、渠道等)。
    這個部分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直接對水利會所管轄的灌溉(排)水路「搭排」的問題,將「直接衝擊」農民的灌溉用水,由於農委會的「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已擬於近年實施「禁止灌溉溝搭排」(能不能落實其實還是令人憂心...),且水利會目前非縣府管轄單位,暫而不論。目前《水污法》所規範的事業達到一定排放規模以上者,會依《水污法》加以「列管」。而依縣內環保局的函覆,截至108年3月22日止,中港溪流域達到「列管規模」之排放許可事業共60家次、後龍溪有61家次,房裡溪有1家次。但房裡溪卻是縣內目前「唯一」作「總量管制」的河川?

    三、 所謂總量管制,依《水污法》第9條,如果因為「事業密集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或是「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應就「廢 (污)水排放總量實施總量管制」。
    (一) 縣內目前願意就房裡溪之排放實施總量管制,當然很好!但依環保局的函覆資料,房裡溪僅有1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但中港溪、後龍溪,皆有60幾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卻沒有實施總量管制?
    (二) 再來就是依縣府的公告,房裡溪實施總量管制的理由大概是:附近農田的灌溉水來源、避免工業廢水引灌造成重金屬蓄積於農地土壤中。但是,如果來看看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也是會引自中港溪流域的水源,加上目前污染的「整治場址」、「控制場址」、「地下水汙染限制區」,全縣有超過1/2的地點集中在竹南。環保局長在質詢中也承認,早期竹南、頭份是全國很大的石化工業區。事實上,迄今確實仍有工業區或工廠等等,就存在於中港溪流域附近,環保單位對這些問題實在不能視而不見。

    四、 另外依環保局的資料,光是竹南地區在今年1到3月份,水污染的陳情稽查案件就有20次,但僅有稽查出2次違反法令。
    事實上,除了關於苗北增加稽查人力或增設稽查大隊以爭取時效性外,另一個是《水污法》第7條加嚴排放標準的問題。以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為例,即使不是事業廢水直接排入「灌排溝渠」的搭排問題,其他諸如灰寮溝等等受排放的地面水體,也可能會與灌溉溝渠相通。但問題是,環保局對於水質的檢驗標準就是依「放流水」標準,此一「放流水標準」如果相較於「灌溉水」的標準,以重金屬為例,往往是「寬鬆」數倍到數十倍之多。
    在放流水標準相對寬鬆、又無總量管制下,就是我們的農田的灌溉水源?

    五、 在網路上稱為「藍色多瑙河」的灰寮溝變色事件後,我們也多次和環保局溝通、接觸,環保局也在灰寮溝流域裝設了自動監測的設備。但當我們將裝設地點套繪整個竹南地區的流域後,這樣自動監測點到底能不能發揮功能,實在令人質疑?我們也要求環保局未來應該要分段執行。

    我們的土地、河川,真的承受的太多了,終究,受害的會是人類自己。改變我們的家鄉,或許並非一蹴可及。但只有開始行動,才能改變!

  • 律師法施行細則 在 陳靜敏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5-01 17:45:52

    今天特地到內政委員會質詢徐國勇部長(內政部是消防署的主管機關),想知道部長對於台北醫院護理之家的護理師被起訴之事的看法,#結果律師出身的部長也對檢察官的偵查結果感到憤怒,對我們的護理之吼感到心有戚戚焉!
      
    去年8月,台北醫院護理之家有民眾違反規定私自攜帶「超長波床墊」,結果電器異常短路,引起大火,造成15人死亡。檢察官在今年4月22日認定,私自攜帶電器者、床墊製造廠商、管理層級的院長,以及當天值班的護理師和照服員,#通通無罪‼僅有被任命擔任「防火管理者」的護理長和「火源責任者」的護理師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和業務過失致傷罪起訴。
      
    💥大家心裡不覺得毛毛的嗎? 為什麼只有基層護理師遭到起訴?護理師又為什麼要承擔防火管理的刑事責任?
      
    很明顯的,衛福部照護司根據消防法第13條還有施行細則第14條所編寫的「一般護理之家防火安全管理指引2.0」,以及護理之家根據該管理指引所編寫的「消防防護計畫書」都有問題🧐🧐
      
    照護司要求護理之家設專人管理機構內部的電氣安全,並禁止家屬攜帶高耗能的電器到機構內使用,但是像吹風機、電熱水壺、電磁爐、快煮鍋等高耗能的民生電器,護理師真的有管理權限可以強制檢查並沒收嗎?那些物品都屬於私人財產耶!如果哪天屬於非高耗能電器、#無法禁止攜帶的手機爆炸了,難道也算在護理師的頭上嗎❓又要無辜的護理師去包坐牢❓
      
    💥💥我已請內政部偕同衛福部,#共同研議修訂消防法第13條及施行細則第14條,並參考國外的做法,#檢討護理人員擔任消防防護計畫中防火管理人的權責合理性,並於兩週內提出報告。(在此謝謝Leven in Nederland 台灣護理師的荷蘭生活記實提供的資訊)
      
    請大家繼續轉發【護理師非超人,回歸專業顧病人】網址,#你們的支持連署都是我將來質詢行政部門時強而有力的後盾,讓我們一起為被起訴護理師及護理專業發展努力!!
      
    👉連署網址:https://reurl.cc/7E80D
    👉質詢影片網址:https://s.yam.com/9aUdu
      
    #質詢
    #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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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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