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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第34條 在 段宜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王如玄今天出庭,聽說是因為她告我的案子。
為了讓她告我更有意義,現在再指控如下;證明別說選副總統,她連當律師都沒資格:
王如玄為謝惠珍和周先生買賣契約,收費用當見證。執行業務後,居然轉身付錢給謝惠珍,「受讓」這個不動產的權利。
這種行徑,不但明確違反了「律師倫理規範」第36條: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
更違反了「律師法」第34條:
「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係爭之權利。」
不但如此,王如玄後來經由發言人,公布了周先生和謝惠珍、謝惠珍和朱先生的買賣契約。
違反了「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
王如玄律師公布契約書,經過相關當事人同意了嗎?
律師公會別只會當觀眾,你們的律師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