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律師懲戒案例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律師懲戒案例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ROCKMANX6 ( )看板Lawyer標題Re: [問題] 執業律師未加入特...
※ 引述《nbakarini (一葉知秋~~)》之銘言:
: 請問各位先進,
: 1.
: 若某A為已執業律師(有登錄甲地法院和該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 今某A律師到乙地法院(未登錄且未加入該地公會)民事庭複代理,
: 但非以律師身分而是以一般人身分且未穿著律師袍,
: 是不是可能會被送懲戒?
http://gaz.ncl.edu.tw:8080/gaz/downFile.jsp?sysid=G9803322&flag=Y
87年度律懲字第 1號,未加入花蓮律師公會,在花蓮擔任普代,申誡。
: 我記得以前好像有看過類似案例,
: 明明是律師但卻未表明律師身分而為複代理,
: 被法官以矇騙為由送懲戒
: 雖然不知道最後懲戒有無成立?
http://tinyurl.com/3d43b6t
80年度律懲字第 5號,未穿律師袍以普代身分出庭,警告乙次。
被懲戒依據是當時律師法第27條、第40條第 1款和第 3款(即現行律師法第28
條、第39條第 1款和第 3款)。
前者規定律師對於法院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後者規定有違背「律師公會
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付懲戒。而案件當地之台北律師公會章程第38條規定會
員到庭應穿制服。他不穿律師袍,被認定為:1.矇蔽法院、2.違反律師公會章程。
: 2.
: 或換另一種情形,某A在實習律師期間,
: 在同一案子審理期間,
: 先是以非律師身分在乙地法院民事庭為複代理人,
: 中間某A經律訓及實務訓練期滿,
: 並且登錄甲地法院並加入甲地律師公會,
: 但仍到乙地法院民事庭為同一案子之一般複代理人,
: (簡言之,該案子尚未結束,但某A在這段時間已經從實習律師變成執業律師)
: 未表明律師名義、未穿著律師袍,
: 亦未另行以律師名義提出複委任狀,
: 此一情形與上述1.之情況實質上有無差異?
: 是不是一樣會被送懲戒?
: 謝謝@_@
各種案例情況未必完全相同,而且光是律師懲戒委員會以往各案例之決議理由
也經常相互矛盾,所以不敢跟你打包票會怎麼處理,但是可以拿以前例子供參考。
82年律懲字第 4號,不付懲戒。
實習律師於實習期間以律師名義發催告函,被檢察長送懲戒,理由是他違反律
師法第21條所規定「應加入律師公會」。但最後不予懲戒,理由因為他身分是實習
律師,根本無從加入律師公會,所以不符合律師法第 3條規定之「經律師考試及格
並經訓練合格者,得充律師」,既非律師,根本無從適用律師法懲戒之規定。
危險之處在於,他因為不是「得充律師」而不受懲戒,但板友如果是近年領取
律師證書,可以看看律師證書(憑考試院及格證書即可領取,未經實習亦無妨)上
面寫什麼:
「上列申請人經本部審查合於律師法第五條規定應准充任律師特給證書以資證
明」,律師法第 5條僅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得請領律師證書。
所以不敢保證律師懲戒委員會不會拿這點認為實習律師亦得為懲戒之客體,就
不得而知了。
況且,最近還有下面這一例:
http://tinyurl.com/3apow7x
100年台覆字第 1號,停止執行職務 1年。
擔任實習律師期間,以律師名義見證契約。
決議書謂:「按『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法第11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就主體而言,除了符合律師法相關規定之外國律師外,得
加入律師公會者,以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之律師為限,經律師考試及格
但尚未經訓練合格者,仍不得加入律師公會,亦不得執行律師職務,此觀律師法第
3條第 1項及第 7條第 2項本文規定自明。就律師法第11條第 1項前段所定之「執
行職務」而言,並不以訴訟代理為限,以律師名義見證契約之簽訂,當然包括在內。
被付懲戒人縱已通過律師考試,在未經訓練合格、未加入律師公會前,自不得以律
師名義見證契約,即使依指導律師之指示亦然,否則即構成律師法第11條第 1項前
段規定之違反…」
這件會懲戒那麼重的原因,還是在於見證之後兩造產生相牽連訴訟案件,受懲
戒律師接受其中一造之委任,所以有利害衝突問題。
但參照上述決議書內容,我想以現在律師懲戒委員會的認知,還是會被懲戒。
等等,這該不會是律訓要交的報告吧?報告要自己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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