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已登記不動產時效取得所有權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已登記不動產時效取得所有權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M4Tank (M4Tank)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關於時效取得的問題時間Th...
題目是這樣
下列關於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可因時效取得其地上權
(B)民法規定之取得時效期間,最長為 30 年
(C)占有人惡意者,並無民法關於時效取得規定之適用餘地
(D)民法關於時效取得之規定,以無權占有為要件
考選部答案是A
我想問D 啊不是要無權占有才有可能討論時效取得的問題嗎?
而且實務也這麼說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判決表示:「時效取得,必須物之占有人,無任何法律權源而為物之占有,始得以所有之意思繼續占有一定期間之狀態事實,依法律規定之時效取得該占有物之所有權。倘物之占有人,係基於債權關係或物權關係而占有,自無適用時效取得之法律規定之餘地。」
還是說只能選最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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