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xxx9252000 (柔子)看板NTU標題[心情] 台大依法行政?紹興與時效取得地上權時間Fr...
關於這次飽受爭議的紹興社區,我想或許可以從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問題來作一些探討,若
紹興社區能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台大即無權主張該地居民遷離並返還土地。
由於法律條文多如牛毛,我已經竭盡可能尋找有關於此案的特別法,但目前還沒找到,因
此就回歸原則性的民法來適用條文,如果有人找到民法之外的特別規定請告知,這篇會自
D。
Q:什麼是地上權?
根據民法第832條規定,普通地上權即是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
的權利,又按民法第772條規定,地上權與所有權同樣有時效取得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
長時間無權使用別人的土地,符合一定要件後就可變成有權利使用之人。
Q:台大的地是公有土地,有民法的適用嗎?
並根據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所述,實際上公有土地也是有時效取得的可能
。
Q:可是紹興社區很多都是違章建築,還可以主張嗎?
依釋字第291號所述,時效取得地上權並不以該建物合法為必要,即使是違章建築亦可有
主張實效取得的可能。
Q;會不會因為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導致時效必須重新計算?
由於對於紹興社區所位於的土地,所有權的演變史多方說法不一,但其實這並不影響時效
取得地上權的可能,按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九點,時效取得的時效經過時間並不
因土地所有權的移轉有異。
小結:紹興社區可能具備能主張地上權時效取得的初步資格。
以下是時效取得的要件流程:
具備行使地上權之意思→10年(善意,即不知該土地非其所有)
20年(惡意,知土地非其所有)
→和平→繼續→公然占有→他人之不動產→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1. 蓋紹興社區的居民以該地居住地,地上權的核心概念為「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故居
住行為難謂其不符合此概念,然與所有權不同的是,地上權的行使並不受民法944條規定
的推定,故居民必須對此負舉證責任。
2. 相信居民在當地生活的時間皆已超過20年,故此部分不需討論。
3. 和平,蓋以非暴力之行為為之,相信這點也不會有人有疑義。
4. 繼續,大多數居民的確在過去的40-50年間接持續的住在該地,故無疑問。
5. 公然,居民並無以其他防免他人知曉其使用土地事實的方法(例如在他人土地下挖地洞
占有),故為公然無疑。
6. 他人之不動產,土地為台大校產,這也不用討論。
7. 該地居民應該也沒有民法第771條等時效中斷規定,無變為不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為
占有、無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無自行中止占有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的情形。
小結:紹興社區居民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Q;但是該如何登記為地上權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規定,居民須提出行使地上權而占有的證明文件,再加上占有土
地的四鄰證明(詳細規定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六點),向地政機關聲請之,審
核通過後15日內該機關會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其未異議即可登記為地上權人,並須與所
有權人協議地租;若所有權人表示異議,則須進行雙方調處程序。
Q:但目前台大已經起訴了怎麼辦?登記來不及了啊?
根據最高法院96年台上2303號判決,若占有人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
,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法院應就地上權時效取得之要件為實體裁判。故就算在
被告之前來不及去登記,只要備妥證明文件在訴訟中提起反訴,還是可以主張其該有的權
利。
Q:假設真的取得土地地上權,違建還是必須拆除吧?
蓋違建有分為實質違建與形式違建,實質違建是指不符合行政機關頒布的有關建築物實際
上影響居住安全等法規,而形式違建是指該建物業已符合該等安全法規,僅無申請建造執
造而以,因此形式違建實際上是有補正的空間,並不是違建就非得面臨拆除的命運。故台
大主張紹興社區拆屋還地,還地部分由於時效取得地上權因此無理由,拆屋部分為行政機
關作出行政處分的問題,亦與台大無關,故仍無理由。
雖然目前就我所能竭盡掌握的資訊,可能還是無法拼湊出事實的原貌,
但是這篇文章的目的在於告訴那些主張台大在依法行政的人,
台大的行為可能沒有想像中的那樣具有法律依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