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時效取得地上權判例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時效取得地上權判例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Pours (堅持)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其他] 違建-無土地所有權 我家快被拆...
: 當時我爸先主張土地所有權(輸);後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但法官以已主張所有權,
: 所以沒有地上權之意思而認定,且我爸也沒有登記地上權。(輸)
我覺得還是有可以討論的空間
對於一般常人來說
遇到這種事情,沒有人會想到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只有在他人已登記之土地,無法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時
轉換方向主張就他人已登記之土地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客體
參照60年台上字第4195號判例及60年台上字第1317號判例
實務見解認為時效取得地上權不以未登記之土地為限,於已登記土地亦得時效取得地上權
學者們也支持此見解,是因為要強調"物盡其利"立場
我認為你應該要把第二個的判決書內容多呈現清楚一點
照你這樣說明,也可以解讀為
也許法官是認為已經主張所有權了,當然就沒有"設定"地上權的意思
再來依據釋字第291號,似乎是肯定違章建築物之占有使用他人土地,
仍合乎時效取得制度之"占有"事實要求。
又依據83年台上字第3252號判例,指出占有人有申請登記後,地政機關審查通過
通知所有人時,所有人提出異議,而進行調處時
經調處後,結果不利於占有人時,占有人得訴求容忍辦理地上權登記。
如果結果是不利於所有權人時,則所有人應提起確認占有人之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之請求權不存在。
你們和平繼續占有超過二十年(民772)是個事實
但民法第944條僅推定"所有意思"而未推定"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所以重點應強調在"你們在占有之初即有行使地上權意思存在"
(參考資料來源..李致斐,民法物權編)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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