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時效取得所有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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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時效取得所有權產品中有2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1999年韓國瑜、李佳芬家族濫用國家資源蓋新堤防圈地,自2000年6月該地登記國有財產後,遭李家長期非法占有。為了用作砂石場,在2002年從農牧用地變更為礦業用地。嗣後李家改變計畫,以「西螺七崁休閒農場」之名目申請開發,在2005年12月,將該地再轉回農牧用地。 行政機關配合李家目的,不斷變...

  • 時效取得所有權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1 1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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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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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效取得所有權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06 22: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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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贈、應繼分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指定之效力差異>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和大家看遺贈、應繼分指定以及遺產分割方法指定的區分:

    ▎遺贈

    受遺贈人,得為繼承人,亦得為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

    遺贈,僅具債權效力,此時,遺產須先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受遺贈人請求繼承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受遺贈人之遺贈債權(請求權)受民法第125條15年時效之限制,受益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者,依民法第1201條規定,遺贈不生效力。

    ▎應繼分之指定

    應繼分之指定,對象必為繼承人。

    應繼分之指定,具有物權效力。受益繼承人得單獨辦理應繼分之指定之登記。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僅須繼承人一人即得為之。此不僅在法定應繼分時如此,在指定應繼分之繼承人,持遺囑及相關證明文件,亦可單獨辦理繼承登記。

    指定應繼分,不受時效之限制。因為指定應繼分之本質為應繼分,應繼分係繼承人對遺產享有應有部分之比例,並無時效的問題。因此不論被繼承人死亡多久,繼承人均得請求分割遺產。在指定應繼分,受益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者,有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適用。

    ▎兼指定應繼分性質之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

    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對象必為繼承人

    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具有物權效力。受益繼承人,得單獨辦理登記。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係由「繼承人單獨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故不形成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遺囑一旦生效,便立即產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該受益繼承人取得單獨之所有權,此具物權效力,則受益繼承人得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單獨申請辦理不動產名義之變更登記。

    在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受益繼承人,取得者為物權,故當標的物被第三人無權占有時,繼承人得行使物上請求權。因此該權利是否罹於時效,需視標的物而定。若為動產則為15年,若為已登記之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則不受時效之限制。受益繼承人先死亡者,得適用代位繼承之規定。兼具指定應繼分之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既然具有兼具指定應繼分之性質,則受益繼承人先死亡者,自有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適用。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43

  • 時效取得所有權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20 08: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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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有道路、既成道路、現有巷道的不同之處(2)

    至於何謂現有巷道,我們參考了台北、台中、台南這三個在《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清楚定義的縣市:

    1、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

    2、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關於供通行公用地役權之取得時效,原則上應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以二十年為準,惟若符合同法第七百七十條規定之條件者,得以十年以上視為公用地役權之時效年限。

    3、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指非都市計畫道路,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屬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

    三、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綜上可知,現有巷道的定義,可分為以下四點:
    1、需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不必為聯外必要道路)
    2、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
    3、依《民法》第769條延伸規定,供公眾通行須達20年以上
    4、非私設道路(除了具公眾通行同意書、或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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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效取得所有權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12-02 16:32:07

    1. 1999年韓國瑜、李佳芬家族濫用國家資源蓋新堤防圈地,自2000年6月該地登記國有財產後,遭李家長期非法占有。為了用作砂石場,在2002年從農牧用地變更為礦業用地。嗣後李家改變計畫,以「西螺七崁休閒農場」之名目申請開發,在2005年12月,將該地再轉回農牧用地。

    行政機關配合李家目的,不斷變更地目。

    2. 在用地完成變更後,雲林縣政府於2006年同意開發計畫,李日貴旋即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專案讓售,企圖取得所有權,但最終未果。2008年7月,李家再次以「翰霖坊建設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專案讓售,但由於私法人依法不能登記為所有人而失敗。

    非常誇張的是,在這段期間中,李家一直都在非法占用國有地,主管機關卻從未要求李家返還,形同縱容李家圈地私用。

    3. 為了取得土地使用權,2009年李家向國產署申請委託經營。在民意代表介入下,國產署同意,契約達十年。然而,原開發計畫因李家未完成辦理,早在2014年遭廢止,國產署竟到今年6月李家來申請續租時才發現,該委託經營根本沒有興辦事業,早應依法終止。直到今年8月,才把國有土地給追回來。

    我要求財政部須積極徹查在此過程中的違法濫權與人謀不臧,絕不能一再縱容掌握政治權力的地方派系,大搖大擺濫用國家資產圈地牟取私利。

    ⛔️附註:
    2019-12-2針對NCC不作為、縱容旺中,我已數次公開批評,並具體提出修法草案。
    https://reurl.cc/M7DgLn

    2019-12-2特權圈地牟利 掠奪國家資源
    https://reurl.cc/pDX22r

    2019-12-1剛剛有人告訴我,韓國瑜發了「國瑜按鈴」採通,說明天要去按鈴告我。
    https://reurl.cc/RdDD89

    2019-12-1前台水貪污董座徐享崑,終於落網了
    https://reurl.cc/gvllNX

    2019-12-1看看李日貴家族,當年如何囂張跋扈!
    https://reurl.cc/NaDDOp

    2019-12-1請韓國瑜勇敢面對、別想用濫訴恐嚇本人閉嘴
    https://reurl.cc/1Qzz8V

    2019-12-1回應韓國瑜競選辦公室記者會
    https://reurl.cc/RdDD2r

    2019-11-30不敢面對白紙黑字、選擇躲在罹於追訴時效背後的韓國瑜
    https://reurl.cc/72llbD

    2019-11-30「請韓國瑜誠實面對 別再說謊」記者會
    https://reurl.cc/2433zn

    2019-11-30不只是砂石場、重點在「濫用國家資源圈地牟私利」
    https://reurl.cc/RdDDWe

    2019-11-30貪污沒有關到死、還在囂張趴趴走
    https://reurl.cc/b6xxlv

    2019-11-29韓國瑜白天閃躲迴避,等到晚上媒體要截稿時,才由競辦發出可笑的聲明
    https://reurl.cc/RdDDy6

    2019-11-29韓國瑜立委濫用權勢花納稅人錢、為李佳芬家族蓋堤防圈地當砂石場
    相關文件
    https://reurl.cc/lLXXDQ

    2019-11-29覆韓國瑜競選辦公室
    https://reurl.cc/Qpm0E0

    2019-11-29請問韓國瑜市長:擔任立委時,是否關說經濟部,專案撥款6800萬興建幫李家圈地搞沙石場的新堤防?
    https://reurl.cc/rlop3E

    2019-11-29「誰讓國家機器動起來 為韓李家族圈地搞沙牟利」記者會
    https://reurl.cc/W4yjA5

    2019-11-29誰讓國家機器動起來 為韓李家族圈地搞沙牟利
    https://reurl.cc/xDodNN

    2019-11-28特權掠奪國家資源、韓李家族發大財
    https://reurl.cc/D1eaqN

  • 時效取得所有權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10-30 08:27:11

    一日議會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容積移轉自治條例(968)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各局處首長, 還有議會同仁的參加。
    今天是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根據上一次會議的決議,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訂定的需求原因,是為了解決公設保留地徵收,和所有權人權益保障的問題。
    目前市政府是用實施要點,行政命令的方式處理。
    由於,過去只有3件成功的案例,顯然有改善的空間。
    所以,我們請各局處提出,嘉義市公共保留地總面積,和所需要徵收的預算經費,也就是政府長期,對於公共保留地,積欠土地面積和費用的統計。
    工務處提出公用保留地 道路用地,共153條,有21萬9478平方公尺,土地徵收預算67億8688萬。
    建設處提出公園公共設施保留地,共有16處,面積是12萬9809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 28億1192萬。
    交通處統計,有17處公設保留地,共 6萬1200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26億7698萬。
    嘉義市政府合計公園、道路 、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合計是41萬0487平方公尺,預算徵收經費,也就是政府潛在的欠費,共計122億7578萬。
    目前,雖然沒有徵收需求, 但是對於公共保留地地主而言,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的實施要點,在舊市區和其他地區容積接受移入的面積修訂,或降低門檻,將有助於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要點, 除了可以提高適用的可行性,也有助於保障當事人權益,提高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效率,一舉三得,創造三贏的可能性。
    本次會議的重點有二。
    第一,在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草案,第6條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第六款,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未達70平方公尺的修正案(原來的標準是300平方公尺)。
    第二個重點,是第六條第七款,位於其他地區基地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原來的規定需要500平方公尺),均得作為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
    因為嘉義市是微型城市,有百年歷史,只有降低容積接受基地面積上限,成立公開透明交易機制的容積銀行,才能活絡一般民眾容積移轉需求,和滿足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賣出容積移轉,取回現金的機會,也能增加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和效率,降低污名,讓大法官釋憲文第400號,保障被劃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能有一個制度性交換的希望和機制。
    根據都市發展處顏處長表示,為保留彈性,可在兩個月內,修改實施要點,降低容積接受基地,讓舊市區和其他地區的面積上限,在建築安全法規,和都市景觀兼顧的情況下,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案例,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我們也會在下次會議前,修正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文草案內容,和都市發展處修正的實施要點內容,做競合比較,公開透明,找出一條,可以兼顧可行性和時效性的務實作法。
    如果都市發展處,可以透過實施要點內容的更新,只需要兩個月的時間。
    如果透過市政府提案修法,公告期,加上法制委員會,和市政會議討論,曠日廢時,可能超過1年,也沒有辦法解決,從1963年起,45年來,被長期延宕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如果是透過議會專案小組討論,再送大會立法決議,需要半年的時間。
    這就是我們嘉義市議會,在議長督導,和市議會議員支持下 ,馬不停蹄,每月召開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每3個月完成一個自治條例草案修正的目的,也是彰顯議會代表人民的立法職權與功能。
    讓政治可以透過立法,解決人民的問題。
    下一次會議,我們再來衡量,採取何種方法,有助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效率,和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集思廣益,找出一條,可以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

  • 時效取得所有權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7-09-30 13:48:04

    昨日大秉於立法院內政財政司法法制聯席委員會就不當黨產清理條例相關事項質詢有關部會,大秉認為曾經應為全民所有之國有財產,不得為單一黨派選舉利用或酬庸私通,通通都得討回!
     
    大秉主張:

    1. 違法或非善意之第三人無法善意取得所有權。

    2. 舉證責任的移轉:必須證明為正當來源,否則一律推定為不當。

    3. 不受時效消滅限制,以威權體制取得之財產不得主張受時效保護。

    4. 國有財產署應開始進行保全措施如假扣押,防止脫產及不當得利之移轉。(近期國民黨登報欲販售之黨產就有五件以上!)
     
    大秉呼籲,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是全民殷殷期盼、脫離威權體制、恢復政府侵害人權傷痕的重要事項,絕非政治鬥爭,是為實踐正義,保護全體國民財產權的作為,請社會大眾充當改革的後盾,相信我們會全力以赴執行轉型正義,多謝各位鄉親,咱作伙打拼為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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