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769 770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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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769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賣厝阿明,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既有道路、既成道路、現有巷道的不同之處(2) 至於何謂現有巷道,我們參考了台北、台中、台南這三個在《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清楚定義的縣市: 1、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 2、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 「本自治...

  • 民法769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20 08: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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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有道路、既成道路、現有巷道的不同之處(2)

    至於何謂現有巷道,我們參考了台北、台中、台南這三個在《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清楚定義的縣市:

    1、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

    2、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關於供通行公用地役權之取得時效,原則上應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以二十年為準,惟若符合同法第七百七十條規定之條件者,得以十年以上視為公用地役權之時效年限。

    3、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指非都市計畫道路,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屬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

    三、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綜上可知,現有巷道的定義,可分為以下四點:
    1、需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不必為聯外必要道路)
    2、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
    3、依《民法》第769條延伸規定,供公眾通行須達20年以上
    4、非私設道路(除了具公眾通行同意書、或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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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769 在 XiaoMa 小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05 06:00:04
    有 769 人按讚

    1、#餐厅墙面最近成了主角

    最近在看中国的一档律政类节目【令人心动的Offer】,里面看到中国法律里头的四个字:#公序良俗。意思就是民主行为需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当然那是中国民法)

    一,槟城两家餐厅,因为贴上具有共产党元素和中国共产党前主席毛泽东漫画肖像的墙纸,结果上了新闻。

    二,马六甲鸡场街一家著名饮食店,墙面张贴18张毛泽东肖像,被警方上门充公,并扣留51岁餐馆业者。

    三,新山一家火锅店,也因为采用仿中国文革风的招牌和装潢而遭殃。

    拆与不拆,这个是值得讨论和辩论的,民间的立场也很两极。有人觉得小题大做,有人认为警方太迟行动。也有人觉得这针对华社,推崇共产主义等。

    我只想问,是否有人被潜移默化影响,或有人看了实际做了些什么。或者这妨碍观感,影响了社会秩序。什么东西可以放,什么东西应避免,这是一个很值得延伸下去讨论的事情。

    /

    2、#被手套股套牢了?

    昨天,我兄弟的群组发出哀嚎,有人被手套股拖累,亏了一笔。

    2021年大马股市开市第一天,迎来暴跌,THKS手套四大天王都被抛售,拖累综合指数暴跌24.64点,惊现守住了1600点上方。手套四大天王卖压沉重,TOPGLOVE成交量全场最多,收市共有3亿4786万股成交,跌62仙至RM5.50。

    HARTA跌最多,挫RM1.66至RM10.48;SUPERMX跌50仙至RM5.51;
    KOSSAN跌56仙至RM3.94。

    手套业目前的本益比低于5倍,对于很多人来说,估值低和股息高的手套股,还是值得拥有。但,还是多听多观察多做功课,毕竟这是一条长远的投资课。

    /

    3、3999人运动赛事可以办了

    国家安全理事会宣布,所有在RMCO的州属,可以举办不超过4000名本地观众,或占赛事场地10%观众群的本地或国际运动赛事。

    这个宣布是惊人的,因为我们的病例现在是每天一两千,即使有的地方RMCO但到处都是红区。当然,我是个爱看运动赛事的人,对于那些主办方也终于可以复苏。只是,现在真的是时候吗?

    /

    4、早安你好,今天会更好,我是小马。昨天播出了第四集的 #企业棒帮忙,同样收到很多的简讯和鼓励,感动。

    记得今天早上10点和下午2点都有重播,大家一起来 棒帮忙!

    /

    #看完记得帮我LIKE和SHARE #感恩

  • 民法769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03 10:52:55
    有 769 人按讚

    案情簡介:
    爸爸媽媽跟小孩散步,
    「爸爸」撿到一隻鳥,
    (加引號是因為爸爸堅持是他撿到的)
    然後附近有人在找她走失的鳥,
    「兒子」就把鳥還給人家,
    結果被爸爸臭罵一頓,
    說那是他撿的,兒子憑什麼擅自作主?

    案情分析:
    1.大家一定以為我要講遺失物規定,
    可是我偏不講(任性),
    我要講的是
    小孩可不可以幫爸爸還東西?

    2.這隻鳥是爸爸撿的,所以爸爸取得占有,
    小孩只是幫忙保管而已,
    理論上要不要還是爸爸說了算,
    不過呢爸爸如果不還,那就是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小孩擅自決定還給人家,
    其實是避免了爸爸犯罪的可能,
    是對爸爸的無因管理。

    3.可是民法第176條無因管理必須「不違反本人的意思」,
    爸爸不同意,
    小孩就沒辦法構成適法無因管理,
    還是要對爸爸負賠償責任。

    4.不過呢法律早就想到
    「本人」的意思有不善良的可能,
    所以民法第174條另外規定:「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今天爸爸不想還,
    這個決定不但沒道理,還違反法律,
    那兒子擅自幫他還,還是可以的,
    不用對爸爸負什麼責任⋯⋯

    今天的法律教室就講到這裡⋯⋯

    #案例很瞎概念很嚴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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