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委員會,當然要修憲啊】
蔡英文總統 520 就職演說中提到「立法院即將成立修憲委員會」。
隨後立法院朝野協商同意成立修憲委員會,那修憲委員會到底要做什麼?
-
■ 修憲與修法,很不一樣
修改憲法的方式跟修改法律的方式,很不一樣。
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0 條的規定,廢止法條得保留所...
【修憲委員會,當然要修憲啊】
蔡英文總統 520 就職演說中提到「立法院即將成立修憲委員會」。
隨後立法院朝野協商同意成立修憲委員會,那修憲委員會到底要做什麼?
-
■ 修憲與修法,很不一樣
修改憲法的方式跟修改法律的方式,很不一樣。
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0 條的規定,廢止法條得保留所廢條次註明(刪除),增加條文得在適當條文之後以「之一」、「之二」方式呈現。
但是我國目前經歷七次修憲,都是另訂憲法增修條文,然後在憲法增修條文中註明憲法 XX 條停止適用。
換句話說,我國憲法其實是由憲法本文加上七次增修條文交互適用所組成,如果要了解憲法,必須拿起法典翻來翻去,如果再加上大法官解釋,根本就是法律人修羅場。
此外,修憲提案的難度也比修法提案高很多。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8 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 15 人以上之連署」。
但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 12 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而目前的立法委員共 113 位,因此至少要 29 人提議,門檻高出近一倍,難度不小。
-
■ 修憲委員會,如何修憲
不過憲法本身沒有憲法本文不能修、一定要透過增修條文等等的規定,所以本次屆期有立委提案直接修改憲法本文。例如由陳亭妃委員等 31 人提案直接將憲法第130條人民選舉權的規定從20歲修正為 18 歲。
憲法可以修改,憲法增修條文當然也可以修改囉。例如由林為洲委員等 30 人提案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及第 3 條,將我國確立我國為總統制國家。
如果是憲法本來沒有的內容,則是可以用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的方式來補充。
例如由林昶佐委員等 35 人認為我國憲法人權清單所明列的人權有所不足,故提案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 第一條之二、第一條之三」來擴充憲法保障的權利範圍。
除此之外,憲法前言其實也是可以修正的喔。例如由蔡易餘委員等 29 人提案將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的「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修正為「為因應國家發展之需要」。
憲法不是想修就可以隨便修。大法官在釋字 499 號明確指出,修改憲法的程序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而且憲法第 1 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 2 條國民主權原則、第 2 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等等,因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故不得修改。
-
#修憲白話文
#立法院
#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白話運
#修憲說什麼
-
資料來源:
陳亭妃委員部分:院總第 1607 號委員提案第 25241 號關係文書
林為洲委員部分:院總第 1607 號委員提案第 25241 號關係文書
林昶佐委員部分:院總第 1607 號委員提案第 24516 號關係文書
蔡易餘委員部分:院總第 1607 號委員提案第 24683 號關係文書
大法官解釋清單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國會開議,憲改持續進行中】
本屆立法院已組成修憲委員會,但受到疫情影響,延遲了原本的進度。隨著立院開議,疫情也已和緩,今天我與陳亭妃等委員針對文化權與基本人權的層面,與許多專家學者共同繼續討論憲改。
我認為這次憲改不應該只聚焦在相對有共識的主題,例如18歲公民權。諸如國家定位、政府體制、人權清單入憲等,都應該做全面的討論與盤點,即使最後沒有通過,也將累積成為珍貴的基礎,作為後續繼續推動的思考方向。
關於目前憲法是否能充分保障人民權利,其實過去都已有許多學者提出見解。例如,釋字748號雖然保障了同婚,但主要是要依據憲法第22條,這有點類似概括條款實際內容到底涵蓋多少範圍,仍必須仰賴大法官解釋,憲法上並沒有明確的基本權位階。因此,我在去年已提出多項人權清單的修憲版本,希望能擴充憲法基本權的內容,保障人民權利。
大法官解釋清單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書賞閱📚
▍司法違憲審查與憲法
【作 者】#蘇永欽│政治大學講座教授
【內容簡介】
本書彙整前大法官蘇永欽教授數篇關於司法違憲審查之文章,作者學養深厚且具豐富釋憲實務經驗。
本書內容兼具宏觀與微觀視野,從比較法制度之觀察乃至於大法官解釋評析以及違憲審查標的,分別以違憲審查之制度論及違憲審查之標準論,對於整體司法違憲審查制度問題,如裁判憲法訴願、暫時權利保護、人權清單之可操作性等,提出其個人精闢見解。
📖本書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2702
🈵2021迎新,全站消費🈵600免運,加贈迎新好禮:http://qr.angle.tw/p3e
📚開學季,購書季,團購85折:http://www.angle.com.tw/event/schoo
📕訂閱 #月旦雜誌,贈 #賀歲紅包:http://qr.angle.tw/gyj
👨🏫#月旦講座, #增進職能實力👉http://qr.angle.tw/9tb
🏫【月旦精粹之選】▪網羅 #修法重點論述👉http://qr.angle.tw/ki0
📖#月旦知識庫 優惠方案👉http://qr.angle.tw/bpn
#政府採購法、#家事實務爭議、#鑑定制度、#家族企業傳承
【#3月新書推薦】
👉http://www.angle.com.tw/message.asp?KindID=4&MonID=3&YearID=2021
【#2月新書推薦】
👉http://www.angle.com.tw/message.asp?KindID=4&MonID=2&YearID=2021
大法官解釋清單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後之救濟問題探討/#陳清秀 教授
📌訂閱雜誌,實體 #講座免費參加,👉http://qr.angle.tw/gyj
💝#加贈精選書籍3本,📖書籍清單👉http://qr.angle.tw/c8f
有關公法規定連結民事契約法律關係,以其作為公法上義務之前提要件時,行政法院可否不受普通法院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拘束,做出與之不同之認定?而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對於具體案件適用同一勞動法令所持見解不一的情形,在司法院大法官進行統一解釋之後,當事人得否及應如何向行政法院尋求救濟?本則判決涉及 #釋字740 號解釋作成後,當事人提起再審救濟之相關爭議,陳清秀教授以機關權限相互尊重原則、確定判決構成要件拘束效力以及法秩序之統一性等角度加以論述,並說明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後,相關案件聲請再審之依據及再審期間之計算等爭議問題。
◎本文出處: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後之救濟問題探討——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行政裁定,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學院系教授),月旦裁判時報第100期
線上講座: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3341
🉐元照讀友🎁年終限定優惠:http://qr.angle.tw/p3e
👨🏫#月旦講座, #增進職能實力👉http://qr.angle.tw/9tb
🏫【月旦精粹之選】▪網羅 #修法重點論述👉http://qr.angle.tw/ki0
📖#月旦知識庫 優惠方案👉http://qr.angle.tw/bpn
#統一解釋法令、#獨立審判、#既判力、#先決問題
【#1月新書推薦】
👉http://qr.angle.tw/if0
【#12月新書推薦】
👉http://qr.angle.tw/bj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