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大法官解釋定期失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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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定期失效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7 17:50:44

《釋字807》:「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編輯|曾子薰 司法院大法官於8月20日召開第一五二一次會議,針對「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此一爭點,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註一),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大法官解釋定期失效 在 烏恩慈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03 11: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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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定期失效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 原本,針對行政訴訟事件聲請釋憲即便成功,如果已經距離行政訴訟判決確定的時間超過五年,也無法提起再審救濟。過去,許多大法官解釋都在趕這個死線,深怕讓聲請人無法獲得有效救濟。 大法官在釋字800號解釋中,...

  • 大法官解釋定期失效 在 烏烏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9 0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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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週,針對女性夜間工作的釋憲案,我從產科醫師角度分享了我對孕婦夜間工作權與身體自主權的看法。今天,延續這個主題,我想再分享一個我很常聽的podcast「法客電台」。最新一集節目中,主持人從勞工權益和法律角度提出這個釋憲的不足。

    他們認為這條釋憲是有性別意識卻毫無勞權意識,非常荒謬。因為以現行的釋憲方向,不就變成所有勞工的夜班保障全部消失,好比夜間通勤費、宿舍等。講到激動處,主持人甚至忿忿地說「難道以後夜間加班的勞工,得自己出計程車錢回家?」更周全的作法應是先宣布這條法律違憲,採「定期失效」,再請立法院修法將「女性勞工」修改成「全體勞工」。主持人中的憲法老師劉珞亦也解釋,有些人認定大法官的權限為「解釋憲法」不是立法,況且釋憲爭點是限制女工夜班是否違憲,而非勞工上夜班的保障,但矛盾的是,在解釋同性婚姻案中,大法官卻又採取指導立法院立法的態度。

    其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主持人中的楊貴智律師也以過去協助勞方打官司的經驗來強調,在權力不對等的狀況下,小勞不想上夜班,或被要求自行吸收夜班多出來的成本也很難拒絕資方,就算能成立工會集體發聲,要上談判桌和資方協商甚至罷工仍需要極高的勇氣,不僅會被外界質疑,還要承受被秋後算狀的恐懼。

    聽到這裡,我相當有感。因為過去每當有勞資糾紛發生時,我總會聽到有同為勞工的人,急著跳出來站在資方立場幫老闆說話。好比幾年空服員罷工時,診所就有護理師不以為然地表示「空姐過那麼爽、薪水那麼高,有什麼好鬧的?我們被壓榨得更厲害好嗎?」為了怕尷尬,當下我只有默默地說了一句「罷工是勞工的權利啦!」來緩頰。但忍在心裡沒說出口的是「你是勞方還資方?自己不敢反抗為何還要指責弱勢的一方?」

    **威脅到「飯碗」,醫師也只能閉上嘴

    其實不分職業別及薪資高低,勞資之間都是權力不對等,在職場遇到不合理要求時,勞方往往居於弱勢、只能吞忍。我想到過去當住院醫師時,就曾被主治醫師要求在非我值班的週末,加班幫他代理媽媽教室的課程講授。當天其實我原已安排和懷孕的學姊來一場南部小旅遊,但禁不起師長的「請託」,也害怕我被認定不認真、影響日後升遷,終究還是違背個人意願,取消行程頂替原本屬於他的工作。沒想到的是,隨著學姊生產後調職、生活型態改變,我與她的旅行至今仍無法成行。每次回想起這個事件,我總會怨恨自己的軟弱。

    只不過到了現在,雖然我已經是報紙認證的「知名女醫」,但身為一個受僱醫師,為避免得罪老闆,遇到診所中不認同、覺得不合理的政策時,我也常選擇噤聲。
    「為五斗米折腰」這句老話講得實在很貼切,就連社會地位較高、具有權威專業的醫師都是如此了,更何況是替代性較高、經濟壓力大的勞工呢?

    在收聽這集之前,我單純認為這個釋憲案是在追求性別平等、覺得很認同,但卻忽略了對勞動權益可能造成的影響。透過勞權動律師的解說,讓我重新思考了一次性別、勞資交織下的權衡利弊,法律上或許能做得更周延。也因此,非常推薦大家收聽這集,千萬不能只看我心得喔!

  • 大法官解釋定期失效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31 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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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大法官釋字第799號出爐: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制度部分合憲,但須檢討改進相關配套措施】
    大法官於今日(2020年12月31日)下午作成「釋字第799號解釋」,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為了保障社會大眾人身安全、性自主、人格權等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針對服完刑期後經鑑定仍有再犯危險的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制度,並未牴觸憲法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但相關制度在程序保障方面明顯不足,必須讓受處分者能親自或委任辯護人有到庭陳述的機會,相關機關必須在2年內修法改進;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公開宣示的最後,特別強調現行制度已趨近於刑罰,必須將受處分者視為「病人」而非罪犯,要求相關機關3年內改善硬體的設置地點以及軟體的治療處遇方式,否則一旦有新案件聲請解釋,仍有可能會被認定違憲。

    ■社會安全與個案權益下的折衷方案

    此案緣起於2013年,一位性侵害受刑人盧恩本提出,之後陸續有前台中地院法官時瑋辰(現為新北地院法官,其案件當事人由於已被釋放,非繫屬案件故不被受理)、雲林地院法官張淵森(現為台中地院法官)、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以及多位受強制治療處分者提出聲請。

    他們主張,刑後強制治療制度僅憑專家判斷再犯危險性有無顯著降低,若否,就可繼續延長治療,違反「法律明確性」;無時間上限,則成為可無限期拘禁人身自由的「絕對不定期刑」,有違「比例原則」;同時認為,延長強制治療的機制,缺乏完整聽證與辯護程序,即可由檢察官逕自認定,有需要就繼續延長治療,受處分者無從表達意見,只能事後聲明異議,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聲請人請大法官就強制治療的法令依據(《刑法》91-1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2-1)宣告違憲並失效。

    大法官今日的解釋,可說是權衡社會安全與個案權益下的折衷方案。

    多數意見認為,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是由專家依照專業認定,因此並不違反法律明確性;而性侵害加害人在刑法執行完畢後,於固定處所接受強制治療,的確限制人身自由,但除此之外並無其他侵害較小、卻同樣可達社會預防目的的替代手段,為了保障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不違背比例原則。

    至於法律並無規定強制治療時間上限,則是考量到性侵害犯罪成因多元,具有個案主觀差異,沒辦法規定一致的治療期限;但對於某些異常人格者,長期治療仍無法降低再犯危險,形同以治療之名終身監禁,在此特殊情況下,此一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要求相關機關要檢討改善。

    大法官特別具體指出對於長期治療無效者,在實體與程序上應有的改進作法,實體面上,要引進多元的處遇措施,輔助與補充常態治療程序,作為受治療者復歸社會的準備;在程序面上,長期治療可能產生療效的「疲乏效應」,甚至使長期治療者逐漸被社會遺忘、甚至自我遺棄,難以積極護衛自身權益,所以若達一定年限,必須由法官審查決定是否繼續治療,頻率視強制治療長短而定,治療愈長,法官定期審查的頻率就要愈高。

    此釋憲案另一個爭議點是,2012年因應白玫瑰運動等民意修改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可以溯及既往地將制度規定(2006年6月30 日)前的性犯罪者,也納入執行強制治療的對象,大法官認為,在制度公布施行前已因性犯罪入監者,沒有辦法預見到刑後強制治療也會適用在他身上,的確有侵犯到其權益,但強制治療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大眾安全,公共利益大於性侵犯的利益,仍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警告性宣示,限期改善配套措施

    本次解釋明確違憲的部分,在於《刑事訴訟法》以及《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中都未賦予處分人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若個案是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更應要有辯護人為其表達意見,現行程序對此付之闕如,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相關單位要於2年內檢討修正,法院自今日起則要讓受處分者有到庭陳述機會。

    最後,審判長許宗力將強制治療受處分者定調為「病人」,從憲法觀點,這個制度是「治療」不是「刑事處罰」,各方面都必須有明顯區隔,但運做多年的結果卻是傾向後者,他特別強調今日釋憲是一「警告性宣示」,要求相關機關3年內完成檢討改進,明顯改善軟、硬體,必須跟刑事處罰要有明顯區隔,如沒達到標準,若有新案件聲請,有可能仍會被宣告違憲。

    ■醫療與司法實務意見,肯定大法官補強程序

    目前全台接受刑後強制治療者分成兩個處所,都在台中監獄內,2006年7月1日以後犯案者(適用《刑法》91-1) 有57人在培德醫院,由矯正署委託中國醫藥大學團隊處遇;2006年6月30日以前犯案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制法》22-1)有15人,在培德醫院2樓的大肚山莊由衛福部委託草屯療養院處遇。

    對於本次釋憲結果,負責大肚山莊的草屯療養院主治醫師黃聿斐認同大法官傳達的社會價值跟及肯認性侵害加害人強制治療的必要,加害人無法親自到庭陳述意見,的確多次造成處遇單位運作的困境,她認為裁判者親眼面見加害人,輔以治療紀錄及評估,才能進行符合現實的裁判。

    聲請釋憲者之一,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也肯定本次大法官補強了程序權上的不足,「程序權的保障,應該不分犯罪類型,一視同仁。舉例來說,所有的案子都可以上訴,我們不能因為性侵犯很可惡,就特別規定他不能上訴、一審定讞。」但他認為,此次宣告因考量個案差異仍維持治療的時間彈性,使得輕罪仍可能被無期限治療,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也沒有沒有正面回應受治療人能不能聲請停止治療的不合理問題。

    黃聿斐則從實務的經驗提到,加害人的強制治療期間太長、治療難有進展或難以通過評估,是常見處遇的困難,多元的治療模式、或定期限的由法官重新審理或可解決部分問題。關於治療與刑罰間難以區別,她期待主管機關能夠另尋或重新建置安全性高的治療實施處所,一般民眾使用的醫療院所絕非解方,因為加害人需要的治療模式跟其他病人不同,無法期待治療療效,更何論達到再犯風險降低的目標,「最後,醫院就會淪為變相的監獄。」

    #議題回顧
    【違憲邊緣的治療之網──台灣性侵犯強制治療爭議】https://bit.ly/2L6hlsv

  • 大法官解釋定期失效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03 18: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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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犯強制治療今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大法官1個月內公布釋憲日期】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男子梁育誌性侵殺害案舉國震驚,大法官今日(11月3日)上午仍如期召開「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以下簡稱強制治療)憲法法庭,討論強制治療制度是否違憲。此為繼通姦除罪化(釋字第791號)與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後,今年第三度為釋憲案舉行公開言詞辯論,全程同步在司法院臉書平台實況轉播(https://bit.ly/362yNF1)說明大法官對此一爭議議題高度重視。

    《報導者》今年8月間即推出《違憲邊緣的治療之網──台灣性侵犯強制治療爭議》專題報導(https://bit.ly/322HpJC),全面檢視此一制度的困境。

    此案緣起於2013年一位性侵害受刑人盧恩本提出,之後陸續有前台中地院法官時瑋辰(現為新北地院法官,其案件當事人由於已被釋放,非繫屬案件故不被受理)、雲林地院法官張淵森(現為台中地院法官)、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以及多位受強制治療處分者提出聲請。他們主張強制治療無設定上限,成為可無限期拘禁人身自由的「絕對不定期刑」,有違比例原則;同時認為,延長強制治療的機制缺乏完整聽證與辯護程序,即可由檢察官逕自認定,有需要就繼續延長治療,受處分者無從表達意見,只能事後聲明異議,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聲請人請大法官就強制治療的法令依據(《刑法》91-1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2-1)宣告違憲並失效。

    大法官於今年8月20日宣佈併案受理相關案件並進行言詞辯論。

    ■釋憲案代理律師:強制治療程序保障空白,形成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今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一開始,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的代理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周宇修與薛煒育即猛烈批評現行強制治療制度是一種「標籤詐欺」、「國王的新衣」,以治療之名將這些受處分人與社會隔離,(台中監獄培德醫院)不能因換了招牌就說不是監獄,代理人引用「釋字第471號」解釋強調,強制治療雖然屬於預防犯罪的保安處分之一,可是拘束人身自由的效果與刑罰無異,若無受到罪刑法定主義與禁止溯及既往等對於刑罰手段的嚴格規範,將是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法官代表潘韋丞接續陳述意見,質疑法條所述治療到「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缺乏法律明確性,恐造成恣意認定的後果。張淵森對此持相反意見,主張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並再度強調,強制治療程序保障幾乎一片空白,雖可聲明異議,但心智障礙者完全不懂,嚴重弱化受處分者權利。相較於受處分人代理律師的批判態度,兩位法官強調非全盤否定強制治療制度,不反對高危險個案進行無期限治療,但不能不論犯罪行為輕重、危險性高低,全部不定期限,否則違反比例原則,潘韋丞並提出搭配轉向及分流設計的務實建議。

    ■官部門代理人:執行細節問題,並不構成違憲理由

    機關代表方面,衛福部由前監察委員高鳳仙擔任代理人,她強調強制治療制度參考美國民事監護(civil commitment),非以處罰為目的,而是基於矯正與社會防衛,性侵犯猶如煞車壞掉,沒專家幫忙會一直壞下去,現階段替代方案不足下(電子腳鐐監控還是能拆掉、化學去勢或以藥物降低性慾皆未立法),就算執行得再差還是有其必要。

    針對代理律師對強制治療的質疑,法務部代表次長蔡碧仲尖銳回應,當舉國都因台南女大生性侵命案陷入風暴時,應該反思這一切問題都是由加害者所造成,並堅持現階段只是執行細節的問題,不構成違憲理由。只能把受處分者關在台中監獄裡的原因,是因地方政府把治療處所當成垃圾場一樣的嫌惡設施,不發使用執照、不增加床位,造成法治國的空隙,大家都有責任,現在培德還有56人,宣告違憲貿然放出去後果難以想像。

    ■專家鑑定人:再犯風險難評估,美、德亦曾提出違憲審查

    由法學者、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組成的鑑定人意見陳述中,主要圍繞著兩個議題,一是在醫療專業上要如何以及是否能可能評估再犯危險,二是如何從本土的經驗檢視這個移植自美國的制度目前遇到的困境。

    台大醫院精神部主治醫師吳建昌坦言,危險性是否顯著降低永遠牽涉著價值判斷,無法一刀切,根據國內外實證研究,並無法得到證據支持何種治療方式較有效,但依個人需求在知情同意狀況下的「美好生活模式」(Good Life Model, GLM)或許是可參考採用的方法之一。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沈勝昂則指出,目前實務上主要綜合量化統計及臨床判斷預測再犯率,但在有限的治療空間中有其侷限,即受處分人無法在現實環境中試驗是否真能有所改變。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林明傑提出美國與德國也都曾遭遇多次性侵犯強制治療的違憲審查,前者以民事庭審核而非刑事的方式解套,確立其為治療而非刑罰的本質,後者則在修法以法官保留以及定期評估審查機制,後於2011年通過歐洲人權法院審理,符合人權公約。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思齊則指出,強制治療在美國法上與繼受德國法的台灣有非常不同的前提,相較我國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並行的「雙軌制」,美國則只有單軌制,因其框架限制,非應報嚇阻的刑罰,只能放置在民事程序,再來美國適用的對象為極端嚴重犯行的「性掠奪」( sexual predator ),且除再犯危險性還要有精神疾病或人格異常才能構成要件,反觀我國規範的對象涵蓋過廣,從《刑法》221到227條所有犯罪行為都包括在內,即使輕微猥褻也有可能被強制治療,不能因爲美國合憲,我們就合憲。

    法思齊於回覆大法官詢問時更指出,美國立法的背景都是在遭遇極端個案後因應民意而生,並產生性犯罪高再犯的迷思,但特殊案例無法反映此類犯罪全貌,事實是一般性犯罪除戀童癖外再犯率通常不高,近年美加兩國的研究已指出嚴格的性犯罪政策強制是失敗的,甚至如梅根法案(Megan's Law)衍生更多問題。

    ■司法院:一個月內宣布大法官釋憲日期

    在大法官呂太郎、詹森林、黃虹霞、楊惠欽針對各爭點詢問聲請人、機關代表及鑑定人後,各方再做最後的意見陳述,最後一名發言者為代表相關機關的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她強調法官跟每位國民一樣對不幸的犯罪事件感同身受,但當坐上法檯時,法官就不能只考慮自己,而需更深層的探究為什麼加害人會犯罪、什麼樣的處遇能讓其負起責任,而強制治療經過逐步修法後愈趨嚴苛、剝奪人身自由的力道加大的同時,程序保障卻明顯不足。

    「當性侵害加害人已接受刑罰後,國家是否仍以剝奪人身自由來排除此一群體,猶如古代流放隔離痲瘋病人,或是應該將其當做一個人,以治療為核心促其回歸社會?」彭幸鳴總結說道。

    會後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宣佈將於一個月內公布解釋案日期。 (文/張子午)

    #延伸閱讀
    【性侵、非法處所、無限期隔離──全球最嚴格強制治療模式下,陽光照不到的暗影】https://bit.ly/3oMrnON
    【為何替性侵加害人釋憲──逆風法官在社會安全與人權界線間的抉擇】https://bit.ly/35ZR0Tx

    #性侵 #強制治療 #釋憲 #大法官解釋 #言詞辯論

  • 大法官解釋定期失效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1-04-07 21: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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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議多時的性交易除罪化,行政院做出重大宣佈,通過「四原則、五配套」作為未來的管理原則,包括,適度開放、有效管理、維護人權、打擊犯罪;配套包括,性工作者須依法登記、申請執照、定期接受健康檢查、確保勞動權益及接受勞動檢查。行政院長吳敦義強調,這些方向都是參考民意的結果。

    因為要管理要設專區,內政部也決定尊重地方自治精神,授權地方自訂。

    內政部強調,只有在專區內從事性交易才合法,專區外嚴禁性交易,否則都會受罰,而且性工作場所必須跟文教、宗教有適當距離。不過勵馨基金會批評,中央是把責任丟給地方。

    紀惠容表示,反性剝削聯盟認為國家應該縮減性產業,不罰性工作者、但要罰買春者,而且要嚴懲仲介獲利的第三者。

    由於大法官解釋「罰娼不罰嫖」違憲,法律將在今年11月失效。內政部預計五月底前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行政院審查,反性剝削聯盟也強調,在立法院審查時,他們也將提出民間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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