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一個吸毒仔,又沒有要賣?】
這個大法官解釋總共有 7 個聲請人,我們挑其中一個人的故事來講。
-
💊海洛因
2009 年 4 月的某天晚上,我們的主角 A 君在台中市跟好朋友「阿斌」買了一包淨重 37.46 公克海洛因。好死不死,當場警調抓到,並被起訴。
2012 年,...
【我只是一個吸毒仔,又沒有要賣?】
這個大法官解釋總共有 7 個聲請人,我們挑其中一個人的故事來講。
-
💊海洛因
2009 年 4 月的某天晚上,我們的主角 A 君在台中市跟好朋友「阿斌」買了一包淨重 37.46 公克海洛因。好死不死,當場警調抓到,並被起訴。
2012 年,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他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15 年 6 個月。同年,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
💊15 年 6 個月
你一定會很好奇,為什麼 A 君只「買」了一包毒品,卻被法院判「販賣」的重罪?
有一個最高法院判例是這樣說的,所謂的「販賣」,不一定要真的去賣,只要為了「營利」而「買入」,就算是「販賣完成」。
法院認定被告成立「販賣」的依據,就是這個最高法院判例。
你一定會很好奇,即使有判例,法院還是要想辦法帶進犯罪事實去證明吧?
法院的理由有三個:
1⃣️
被告這次買的海洛因要價 12 萬,而他一個月前也花了 12 萬買海洛因。除非你很有錢,不然一般人怎麼可能在一個多月拿出 24 萬買毒品。
而且,被告也沒辦法證明他就真的很有錢,所以法院合理推定他一定是為了「賣出」而買入。
2⃣️
另外,被告買的量很大,大到在吸完之前,他會先被海洛因毒死。所以法院不相信他買了是要自己施用。
3⃣️
最後,海洛因是第一級毒品,在法律上的代價非常高,如果只是要自用,買適量就好,一次買那麼多,一來保存有困難,而來還很容易被政府抓到。
為什麼要冒這麼大的風險買這麼多呢?法院認為,被告一定是為了要轉賣出去發大財。
綜合以上,法院認為被告買海洛因,一定是為了要賣出去,所以認為他成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超譯
看到這邊,你可能還是覺得很奇怪。法條明明只是寫「販賣」,被告只有「買」,根本還沒「賣」,判決引用的判例,是不是在「超譯」被告呢?
被告也覺得他被超譯了,這個超譯的代價是 15 年 6 個月。他很不服氣,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請求大法官宣告這個判例違憲。
-
💊違憲
於是禮拜五,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這個判例違憲。
大法官的論證理由有三個:
1⃣️
大法官先幫大家查字典,看看「販售」到底是什麼意思。
從字面上的意思來看,任何人應該都可以區分「買進」和「販售」的差別。
就算為了「販售」而「進貨」,重點還是在真的要出現「賣出」的行為,不能只因為他「買入」就當作他真的要賣。
2⃣️
在毒品條例的規定中,除了「販賣毒品既遂」之外,還有「意圖販賣而持有」、「販賣毒品未遂」、「持有毒品」等三種比較沒有那麼嚴重的毒品犯罪類型。
不同種類罪名相互比較之下,「販賣毒品既遂」應該要處罰「完成販賣毒品」的行為,而不是最高法院認為的「單純購入毒品」。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前身,也就是 1955 年制定的《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當時就明確區分「販賣毒品」、「販賣毒品未遂」、「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持有毒品」等四種由重到輕的罪名。
法律經過許多次修正,變成今天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仍然維持這四種毒品犯罪模式的區分,可見法律在制定時也沒有要把「單純購入毒品」當作「販賣毒品既遂」。
因此,大法官認為,最高法院的判例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而違憲,「販賣毒品既遂罪」只能處罰「完成賣出」的行為。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大法官釋憲週記 #毒品 #海洛因 #法律 #大法官 #司法院 #司法 #台灣
單純違憲宣告 在 中國國民黨 KM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民黨強烈譴責蔡政府蠻橫,拒讓地方守護食安!》
#蔡政府宣告無法律效力
蔡政府為了逼國人吃萊豬,居然禁止地方政府用自治條例禁止萊豬,更宣稱地方政府違憲。
我們要提醒蔡政府,行政機關並沒有解釋憲法的權利,在大法官作成解釋之前,行政院不能單方面判斷地方政府違憲,更何況地方制度法規定,在大法官做成解釋之前,中央不得停止、變更、撤銷、廢止地方政府的決定與執行,今天行政院的宣告,根本沒有法律效力!就是單純的恐嚇民眾、恐嚇地方政府、恐嚇基層公務員。
#中央放水地方把關合法合憲
蔡政府從黑箱決策、立法院多數暴力、干預地方自治,如今行政院不但逾越憲法分際作出違憲宣告,更用「懲戒公務員」來對基層威脅恐嚇,護航萊豬毫無下限。
事實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8號解釋意旨,就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擬定比中央政府更嚴格的措施,民進黨政府逕自解釋「食安沒有因地制宜的必要」,這更再次提醒大眾,民進黨沒有完成完備的健康風險評估,只有4張紙的報告就在立法院強度關山。
「中央放水、地方把關」絕對合法合憲,蔡政府的宣告無理蠻橫,人民絕對無法接受!
#申請釋憲民進黨不要一錯再錯
國民黨已經啟動協調執政縣市政府與市議會,準備聲請大法官解釋。
在釋憲前,地方自治條例就是合法有效的法規,行政院恐嚇民眾、恐嚇地方政府、恐嚇基層公務員,恍若實行恐怖統治。
民主時代,縣市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是民意的展現,蔡政府沒有資格,更沒有權利踐踏台灣民意。
單純違憲宣告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麻煩不煩 EP30上線囉!
㊗「買進來等於賣出去」終於,被宣告違憲了!㊗ (花了 84 年, #謝謝大法官!
.
讓 Zoe 又讀到暴走的 #792釋憲
📶 #販賣既遂 一個背離一般人類對於世界的理解的法條
📶 販賣的核心在「出售」而非單指「購入物品」的行為(這 ... 還需要大法官跳出來解釋?在我國刑法看來是要滴 🤣🤣🤣
📶 我國實務上連「思想」也可以處罰?
📶 除了既遂,還有 #意圖販賣而持有 、單純持有、 #販賣未遂 咧?
📶 陰謀 → 預備 → 著手 → 未遂 → 既遂(傻傻分不清楚
.
這些謬誤影響的可是千萬人的自由! #重要快聽
🦵 用Apple收聽 bit.ly/gim-law-apple
🦵 用Spotify收聽 bit.ly/gim-law-spotify
🦵 用Google收聽 bit.ly/gim-law-google
🦵 用更多方式收聽 https://ghostisland.media/#law
.
🔥 跟著《大麻煩不煩》一起走10年 https://bit.ly/ep30_zec
🔥【本集澄清】驚奇律師本名叫 #李菁琪,不叫 #利菁 啦!🤣🤣🤣 國際狗語日報 X 百靈果News(事發現場錄像請至 https://bit.ly/BLGnews 太經典了 👻 )
🔥 IG全新開張,立馬加入 https://bit.ly/gim-ig
🔥 嘖嘖乾爹乾媽感謝🙏唱名又來囉~
.
#每日一詞 「販賣」一詞,在當前各大辭典中,皆指「出售物品」或「購入再轉售」。同學們,學會了嗎?
.
.
#鬼島之音就是這麼好聽
麻煩找菁琪律師-Better call Zoe
#大麻還是超級違法
#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單純違憲宣告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愛情騙子在法律上有什麼責任?】
🎸事實
日前刑法上通姦罪已經被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認定違憲失效,所以刑法上不再對通姦行為有所規範,這樣意味著已婚在外面偷吃的人時沒有責任嗎?
其實上不然,偷吃者在民事上也是有責任的,除了對「對配偶的責任」外,如果外面小三不知情的話,民事上也可能有「對小三的責任」。本篇聚焦在對「對小三的責任」部分,觀察法院對此有什麼看法。
🎸小三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有時候小三不見得是自己有意地去和已婚偷吃的人勾搭,而是已婚偷吃的人自己在外或交友軟體上「假單身」,狠一點的,甚至還有刻意將自己身分證的配偶欄塗成空白。
所以在這種情況,不知情對方已婚的的小三其實也是「被害人」。如此,小三民事上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觀察判決的結果後,可以從「侵權行為」與「詐欺」兩個方向著手。
🎸關於侵權行為的法院見解
侵權行為可以處理「騙情」的部分,小三可以主張貞操權被侵害並請求慰撫金。法院在這種侵權行為的認定上,「已婚偷吃者是否隱瞞已婚事實」是一個重要的判準。而這種隱瞞已婚事實的認定法院則有不同看法,有認為已婚者有「主動告知自己已婚身分」的義務,若未主動告知即屬侵權行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01 號民事判決,判小三要賠40萬)。
也有法院在認定上限於已婚者有「避免對方與其家人、朋友接觸之不正常舉止,或刻意出示偽造之相關身分證件資料等欺瞞行為」等刻意主動的相反事實陳述方式才算有侵權行為的成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35 號民事判決,未有刻意欺瞞,判免賠)。
🎸關於詐欺的法院見解
騙財的部分,可能透過刑法上詐欺罪處理,關於詐欺的規定在刑法第339條,限於要有財產上的交付才會成立,所以單純被騙感情的話,原則上並不會成立刑事上詐欺。
但是感情因素在財產上的交付中占有部分考量(例如利用被害人對偷吃者言聽計從與信任),這樣就有成立刑事上詐欺的可能(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易字第 1309 號刑事判決 )。
🎸結論
關於侵權行為的部分,成立上要看偷吃者有沒有刻意隱瞞已婚事實,雖然有不同的認定標準,但如果被認定刻意隱瞞,就有可能讓小三主張侵權行為,如果小三有進一步的給錢或是送東西,甚至還會有刑法上詐欺罪的問題。所以不是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失效後,結婚就還可以在外面為所欲為,現行實務,除了老婆,被瞞在鼓裡的小三可以提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