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185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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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185產品中有3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2萬的網紅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非常感謝司法正義行動聯盟頒發「優秀司法正義黨團」獎,肯定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在上司法改革的決心。 🔺積極推動司法改革 守護台灣民主 時代力量深知台灣的民主與人權得來不易,法律的完善對民主國家運作具有關鍵作用,因此更積極推動司法改革,並持續監督以捍衛民主成果。 為對抗中國的崛起,扼殺人民對民主的...

釋字185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09:40:51

今天(2021年9月10日),大法官作出釋字808號解釋,這是一號違憲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關於「罰鍰」部分,違憲而失效。 社維法的處罰種類包括:拘留、勒令停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及申誡。 有時,一個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刑事法跟社維法。遇到這種情形時,社維法第38條規定:「反本法之行...

釋字185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2 15:57:13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

釋字185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第一次當大法官就上手 2019 年的今天,立法院通過了大法官楊惠欽、謝銘洋、蔡宗珍、呂太郎的提名案。他們的任期,依法到 2027 年。 根據法律規定,要被總統提名為大法官,你必須很棒。 到底要多棒?而這麼棒的大法官,到底都在幹嘛? 
—— 👩‍⚖️大法官在幹嘛 中央政府...

  • 釋字185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6 11:50:44
    有 278 人按讚

    非常感謝司法正義行動聯盟頒發「優秀司法正義黨團」獎,肯定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在上司法改革的決心。
     
    🔺積極推動司法改革 守護台灣民主
    時代力量深知台灣的民主與人權得來不易,法律的完善對民主國家運作具有關鍵作用,因此更積極推動司法改革,並持續監督以捍衛民主成果。
     
    為對抗中國的崛起,扼殺人民對民主的追尋,時代力量除了長期關注聲援香港、新疆、泰國、緬甸與圖博等國家的民主運動外,也提出《港澳關係條例》第18條、《難民法草案》,以供來台尋求庇護的朋友,在援助程序上能有制度化的保障。並呼籲台灣社會應不分朝野,一齊為促進亞洲地區人權,及全球的民主價值一同努力。
     
    時代力量在司法改革與人權議題上,也曾提出設置「司法改革推動委員會」經常運作,「陪審制參審制」促進司法民主化,力推「婚姻平權」法案,或比照國際人權公約,增訂「侵害受迅速審判的國家賠償責任」等,以強化民主公民社會,有助司法獨立免受政治干預。
     
    🔺人權法律提案榮獲優秀司法正義黨團獎
    上一會期,為因應 2019 年 5 月 31 日大法官釋字 777 號解釋,刑法酒駕條文宣告肇事逃逸罪部分違憲,由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主提案,《刑法》第 61 條、第 185-4 條肇事逃逸罪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認為,為避免對無過失之行為人施加不當且重複的處罰規範,並讓確保事故傷者能獲得適當的救護措施為主要目的,提出修正草案以重新釐定相關條文的保護法益、體系定位及刑度。
     
    針對 2020 年 5 月 29 日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宣告刑法通姦罪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時代力量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提出,《刑法》第 239 條、第 245 條與《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條文修正草案,確保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有不受國家干涉婚姻的自由能獲得落實,且將婚姻忠誠、維繫婚姻,此雙方於婚姻上的義務與共同責任,排除於刑法規範之外。
     
    一直以來,時代力量就非資源最多的政黨,但這不會成為,時代力量在司法改革路上的阻礙,而民眾的支持與鞭策,更是時代力量於司法改革道路上,最重要的力量!所以非常感謝一直予以時代力支持的朋友,我們也會不負眾望,持續推動司法正義,守護台灣民主。

  • 釋字185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20 20: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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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修正後,原本被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違憲的「非可歸責」之肇事(俗稱「無過失肇事」),在修法後「起死回生」(參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亦即,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輕傷、重傷、死亡而逃逸的情形,目前是可罰的,只是必減免其刑。

    如果今年考試考到上述情形,考生們應該會很困惑:啊我到底要怎麼寫?還要提到釋字第777號解釋嗎?

    老師覺得,至少這兩年的考試,是需要論述的。主要理由在於,目前新法剛通過沒多久,修正後的條文是否確實落實釋字第777號解釋的意旨,老師認為也是這個考點的命題重點,並不是立法者把條文從「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就沒釋字第777號解釋的事情了^__^,因此可以的話,還是建議詳細論述,分別說明①、②、③這三段區間對於上述情形的可罰性(如圖所示),最後再以現行法作結,這樣討論才最完整。

    以上一些建議,提供同學們參考!

    周易老師
    2021.7.20

  • 釋字185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06 21: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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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引線,還原了法學院學生們的競爭、挑戰、矛盾與苦惱等故事,激盪出諸多關於法律與正義的思考。

    *以下內容含少量劇透*

    ▌什麼是憲法裁判所?

    劇中一名檢察官成功被法學院學生以違反偵查不公開起訴。不料在庭審中,其主張該法律有違憲之虞,當庭申請釋憲,並成功將案件送到憲法裁判所進行違憲審查,掀起一波反轉。

    憲法裁判所是什麼呢?

    憲法裁判所是韓國負責維護憲法的獨立司法機構,由9名裁判官所組成,其中3人為總統直接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另外3人則經大法院院長指名。

    其主要權限包括:違憲法律審判、彈劾審判、政黨解散審判、權限爭議審判及憲法訴願。

    ▌審理程序

    在審理案件時,由全體裁判官組成「裁判部」,須有7名以上裁判官出席,並過半數同意方能決議。但對於主要權限之決定、或是變更先前的適用意見的審理時,更要6人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決定。

    法律違憲審查必須先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而提請,憲法裁判所才會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各級法院必須透過大法院才能提請違憲審查,換言之,作為最高法院的大法院,是決定違憲審查案能否進入憲法裁判所的關鍵。

    不過若所提請的案子遭大法院拒絕,當事人可在30日內向憲法裁判所提出「憲法訴願」,經3名裁判官事前審查通過後,即可進行憲法訴願。

    而憲法裁判所在決定受理後,必須於180日內做出終局決定。

    ▌積極發揮的憲法裁判所

    韓國獨立之初其實就引入了憲法裁判制度,但在民主化之前,並未有實質成效。

    直到民主化後,開始發揮積極的人權保障功能,加上憲法訴願的數量龐大,自1988年迄今,憲法裁判所已受理41313件申請,做出1849項違憲決定。

    不過其中法律違憲審查僅967案,當中做出廣義違憲宣告的總計399項,其餘多為憲法訴願相關。

    近五年平均每年審理2481.8案,當中24.6案為法律違憲審查。

    首爾大學的吳英傑教授觀察相關判例後表示,憲法裁判所在人權保障上態度相當積極,面對政治性較高的事項則會謹慎判斷政治風向,至於涉及北韓與國家安全的態度則相對保守。

    ▌台灣釋憲法制的運作

    現行台灣有關釋憲權行使的程序等相關規定,皆規範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中。

    相對於韓國的憲法裁判所,台灣負責維護憲法的機關為司法院大法官,由15位大法官組成,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8年,不得連任,並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韓國擁有憲法訴願的制度,且聲請受理具時效性。台灣並未有相關規定,也因此受理案件相對減少許多。

    不過從表中數據可看出,近五年來,大法官新收和已結案件皆呈攀升趨勢,每年平均結案數達486件,平均一天審理1.33個案件,數量仍頗為可觀。

    然而,儘管大法官快馬加鞭,多年來積累的案件仍難以一時消化,統計至今年4月為止,仍有684件未結案件等待審理。

    ▌台灣釋憲的困境

    目前違憲審查由大法官組成會議作成解釋,審查標的為法律或命令,雖然大法官透過解釋的方式,將修憲條文、判例、和其他具實質法律效力的參考依據納入審查標的。

    但究其根本,當法院判決有違憲疑慮時,其僅能審查該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本身有無違憲,而不能針對判決本身做違憲審查。如此,將影響釋憲法制的完善運作。

    舉例而言,大法官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有關「肇事逃逸」之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參照釋字777)。

    然而,中正大學的吳信華教授認為,包含本案在內的諸多案例,應屬法官「認事用法」的問題,而非「法律違憲」。但因大法官無從審查判決本身,只好朝著法律本身違憲的方向解釋。

    吳教授認為,這樣不適切的做法,將形成釋憲運作上惡性循環的互動關係。

    ▌明年上路的憲法訴訟法

    2022年1月4日起,釋憲法制將以《憲法訴訟法》作為主要依據,有別於過往由不公開的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

    改制後,違憲審查將由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也就是將違憲審查裁判化和法庭化,且參與審查的大法官皆須具名公開立場,並增設法庭之友,民間團體經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可針對特定案件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雖然在大審法中,大法官透過釋字擴大審查標的,仍無法有效解決上述困境。

    因此,《憲法訴訟法》的另一重大變革在於將法院裁判納入釋憲標的,人民認其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有違憲之虞者,得聲請釋憲,如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得於判決主文宣告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

    ▌結語

    作為民主轉型進程極為相似的兩國,台韓之間的違憲審查機制也成為有趣的對照:

    威權時期,兩邊做出的違憲解釋合計僅有5次,在民主轉型之後,宣告違憲的次數和比例才開始提升,功能得到完整發揮。

    雖然囿於制度不同,兩國在違憲審查上的質和量上都頗有差異,但皆扮演著穩固民主價值、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角色。

    不過,由於轉型快速,兩國間也有不少待改進之處,韓國的憲法訴願是否要納入法律條文以外的標的未有定見,台灣憲法訴訟法上路後的效果也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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