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sdom ()
看板Tech_Job
標題Re: [請益] 主管不給離職 要算我曠職
時間Sun Jul 24 11:33:38 2016
1. 我認為你這個主管搞不太清楚狀況,員工曠職還資遣,有沒有這麼好的公司?
合理懷疑他連資遣跟開除都搞不懂? 不過也不能排除是原po轉達意思錯誤就是了
這裡我想可以先打住,曠職是可以直接開除的,不必資遣
(開除跟資遣的差異應該不用說了吧)
也順便說一下,適用勞退新制的人,未滿三個月也是有資遣費的。(舊制要滿一年)
新制規定是滿一年0.5個月資遣費,六個月頂。未滿一年照比例
2. 公司內規不可以凌駕勞基法之上。勞基法是最低要求,公司的規定可以優於勞基法
不能比勞基法差,差就是違法。沒有什麼公司規定是公司規定這種事
公司規定犯錯者可以鞭刑,那不就凌駕刑法之上了?
3. 回到主題,未滿三個月到底要不要預告
勞基法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基法的規定是滿三個月以上要提前十天。沒有規定滿三個月以下不用預告
所以如果你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契約有明定這一點,三個月內需提前一週預告離職
那麼在勞基法上,公司並沒有違法,且符合勞基法精神
當然公司如果規定三個月以下要預告大於十天,明顯就違法了
重點 1. 雙方有簽定勞動契約且有明定
2. 契約內容未違反勞基法
以上兩條缺一不可,至於你跟公司簽了什麼勞動契約,正常你手邊會有一份,
快拿出來看吧。
4. 與預告天數無關,離職面談、流程,這是公司的事,不是員工的事
在規定的預告天數內,公司要自己想辦法跑完這些流程。
5. 只要公司有惡意扣薪的狀況,不要猶豫,立刻到勞工局申請調解。
建議你證據要收集起來。
※ 引述《southfox (southfox)》之銘言:
: 在南科某公司上班快滿兩個月
: 昨天上班時主動跟主管提出離職
: 結果主管說不給離職 起碼要提前一個星期
: 一定要跑完離職流程 面談 才給離職
: 說最快離職起碼也要到禮拜五
: 叫我隔天還是要來繼續工作 不來就是曠職
: 如果曠職三日就是資遣
: 我詢問該名主管 勞基法沒規定三個月內離職要提前一星期說
: 他說公司有公司規定 你離職沒提前一個星期
: 我就是記你曠職 曠職三日資遣
: 到時候被扣薪 或是怎樣
: 不要到時候來找我求情
: 我就依照公司的規定流程處理
: 勞基法是勞基法
: 公司就是有公司自己的規定 公司的規定為主
: 想請問他這說法算是威脅嗎?
: 公司規定什麼時候大於勞基法了.........
: 主管堅持不給離職 不然算我曠職&公司規定處理
: 沒遇過這種狀況
: 不知道版上是否有對離職相關比較了解的板友可以替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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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akkx: 只能推… 07/24 11:35
→ jakkx: 也就是說沒說明的量級不能比有說明的嚴刻,那契約中如果沒 07/24 11:37
推 dakkk: 正解 07/24 11:38
→ jakkx: 說明,或是剛好十天的情況呢? 07/24 11:38
→ rcak801: 預告是雇主解雇你才要 受雇者不受這條限制啊 07/24 11:38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
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受雇者依然適用喔~ 只是沒有罰則而已。所謂沒有罰則,
代表勞工局不能用這條對受雇者開罰,不代表受雇者不遵守此條是合法。
差異在受雇者違法不罰,但在調解或法院上就難以要求此項權利
→ jakkx: ……法條真的要看清楚,像我這種外行人真的很容易被唬… 07/24 11:40
→ jakkx: 抓不到法條的重點… 07/24 11:40
推 dakkk: 受顧者就是合約 07/24 11:41
※ 編輯: wisdom (111.252.142.16), 07/24/2016 12:11:24
推 jakkx: 去稍微翻了一下,如果原PO的CASE,改變的部分沒有寫在契約 07/24 12:20
→ jakkx: 上的話就可以依14條不預告走人囉? 07/24 12:21
→ wisdom: 沒錯,只要契約沒有明定。公司就不能主張三個月以下要預告 07/24 12:25
再廢話一段。規定要有對等性
因為勞基法第十六條是規範雇主,但第十五條也將員工適用進去
所以第十六條可看成是勞雇雙方都要遵守的義務
而在模糊地帶(三個月內的預告),是可以勞資合意的
這裡的勞資合意仍不能低於勞基法規定。所以可以合意七天,但不能超過十天
而合意並不是公司片面規定,必須明定在勞資雙方都有簽名畫押的契約上
契約也不能只規定勞工要提前預告,但公司解除未滿三個月員工時就不預告
意思是如果有另行約定,就必須要對等
※ 編輯: wisdom (111.252.142.16), 07/24/2016 12:46:03
推 jakkx: 感謝,又多知道了一些東西 07/24 12:46
推 dakkk: 我看過的雇傭契約 都會連結到內規 公司的契約技術 07/24 12:49
推 Ta152: 樓上的說說看你看過哪幾間公司的契約? 講出來讓大家查證 07/24 12:56
→ dakkk: 你看看自己的就知 何必問別人的 07/24 13:15
推 Ta152: 科科, 是你提出說都有連結到內規, 那你要自己舉證才對 07/24 14:25
推 Ta152: 而且我只是在問你看過哪幾間而已, 你在怕什麼? 講出來聽阿 07/24 14:27
推 sad3: 內規在怎樣就是不能牴觸勞基法,應該很好懂! 07/24 16:53
→ sad3: 我公司主管就超瞎的,一直要用公司內規怎樣怎樣的,被吉不怕 07/24 16:54
→ balius: 自己看過比較多都是列在員工手冊裡而不是雇傭契約中 07/24 18:40
→ dakkk: 在約中規定員工要尊守內規 有很奇怪? 07/24 20:40
推 Ta152: 噗, 在合約中要求員工遵守內規, 結果後來內規改了呢? 07/24 21:10
→ Ta152: 這樣還有法律效力嗎? 07/24 21:11
→ Ta152: 還有大學根據校規把學生退學, 結果被告上法院判學校敗訴 07/24 21:13
推 dakkk: 這是定型化契約 合不合理就是問法官 07/24 21:26
推 Ta152: 契約連結到別的規定去會有法律效力? 你搞笑嗎? 07/24 21:31
推 Ta152: 大家都知道公司內規有時候會更動, 你覺得這樣會有法律效力? 07/24 21:34
推 Ta152: 更何況原原po(southfox)從頭到尾都沒提到他有跟公司簽署要 07/24 21:37
→ Ta152: 離職前需要提早七天預告. 07/24 21:38
推 sad3: 內規隨意亂改不公告,還怪員工不遵守...這是我公司現況 07/24 21:41
→ sad3: 要員工遵守內規當然可呀,但問題是內規牴觸勞基法! 07/24 21:42
→ sad3: 內規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07/24 21:43
推 abaloneman: 長知識 07/24 21:46
→ Ta152: 還有, "勞資合意"也不是萬能的, 還有員工簽了競業條款, 離 07/24 21:53
→ Ta152: 職後跳槽去別間公司之後, 公司告他, 結果公司敗訴. 07/24 21:53
推 Ta152: 請自行google " 封殺跳槽員工 鴻海敗訴 " 這則新聞 07/24 21:56
→ ritaj: 如果僱用契約有寫到必須遵守公司內規及其修改和更新,那 07/24 23:41
→ ritaj: 的確對員工仍有拘束力,但違反的員工或許可以吵說公司沒 07/24 23:41
→ ritaj: 經過內部正式公告、公司未盡通知義務之類的,總之個案狀 07/24 23:41
→ ritaj: 況不一定,修改的內規不會當然有效或無效,需視個案情況 07/24 23:41
→ ritaj: 判斷 07/24 23:41
→ ritaj: 但最大的前提是內規不得違法,內規違法是絕對無效的 07/24 23:44
推 Ta152: 如果契約裡面並沒有"公司內規的全文"的話, 這樣有法律效力? 07/24 23:57
→ Ta152: 除非員工有在那一大堆"公司內規的全文"上面簽字, 不然我不 07/24 23:58
→ Ta152: 認為這樣有什麼實際作用, 頂多就不遵守的話扣考績而已. 07/24 23:58
→ Ta152: 人家都要離職了, 人家不遵守公司內規就是不遵守, 有何用? 07/24 23:59
→ ritaj: 其實不用寫全文喔,舉例來說,如果契約上說:若某員工違 07/25 00:11
→ ritaj: 反「員工道德準則」及其修改和更新,公司有權解雇該員工 07/25 00:11
→ ritaj: ,那在合約的角度來說是有效的 07/25 00:11
推 Ta152: 拿出判例來給大家看看, 我倒想知道「員工道德準則」是如何 07/25 00:40
→ Ta152: 可以解雇員工, 內容居然還可以隨意修改和更新? 07/25 00:41
推 Ta152: 所謂的「員工道德準則」,又是如何凌駕在勞基法第11條之上? 07/25 00:53
推 ritaj: -.- 所以我的前提有說是不能違反法令嘛,如果違反公司訂 07/25 01:37
→ ritaj: 定的道德規則,公司的確可以主張你不勝任這份工作所以終 07/25 01:37
→ ritaj: 止勞動契約,那公司會不會贏就是個案判斷。判例我懶得找 07/25 01:37
→ ritaj: ,要是覺得不會有合約上的效力,那就這樣吧,反正我的本 07/25 01:37
→ ritaj: 意是提醒網友小心,因為的確事實上是有這樣操作的空間 07/25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