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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產品中有3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2萬的網紅陳菊(花媽),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繼9月初,我與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王幼玲、紀惠容,監察委員王美玉,前往高雄旗津及前鎮漁港針對境外聘雇外籍漁工勞動條件進行履勘,我們在中秋節的前夕前往宜蘭南方澳,瞭解境內聘僱外籍漁工岸邊生活環境進行視察,也在視察結束後於蘇澳區漁會進行座談會,包括勞動部、漁業署、宜蘭縣政府農業處,以及蘇澳區漁會皆出席座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在 陳菊(花媽)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繼9月初,我與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王幼玲、紀惠容,監察委員王美玉,前往高雄旗津及前鎮漁港針對境外聘雇外籍漁工勞動條件進行履勘,我們在中秋節的前夕前往宜蘭南方澳,瞭解境內聘僱外籍漁工岸邊生活環境進行視察,也在視察結束後於蘇澳區漁會進行座談會,包括勞動部、漁業署、宜蘭縣政府農業處,以及蘇澳區漁會皆出席座談,並針對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適用問題、外籍漁工逃逸、人力仲介等議題進行深入的討論。
臺灣漁業在世界上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如何永續發展、合理對待外籍漁工,使台灣成為更進步的人權國家,這是非常重要的課題,國家人權委員會十分關心,如我們正在執行中的「外籍漁工人權專案報告」就是要展現政府的用心與努力,一定要讓外籍漁工的勞動條件必須符合國際的人權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幼兒園停課|園方不得強制要求教職員工無薪假!】
幼兒園全面停課了,孩子們停課,園方可以強制教職員工請無薪假嗎?答案是:不行✖️那園方可以強制要求教職員工請特休、事假嗎?答案仍然是:不行✖️
我們和王婉諭委員辦公室,上週收到基隆幼兒園老師們的陳情,表示園方要求老師請自己的特休、事假或無薪假。然而,政策早已規定,幼兒園因疫情停課期間只會退「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依據《基隆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並不包含支應教職員工薪水的「學費」和「雜費」,國教署及基隆市教育處也已經發函通知各園,停課期間仍應支付薪資,且不能要求教職員工請無薪假🙅🙅!
停課期間,幼兒園園方也不可以片面強制要求老師請「特休」、「事假」🙅,否則雇主可能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第22條規定的問題,罰則是2萬~100萬元,而園方也不可以片面按比例扣減教師薪水!若園方和老師真的需要協商減班期間的工時與工資,必須簽署書面協議,園方也必須向勞動局通報。如果沒有書面協議又片面減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
感謝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已發函至各公私立幼兒園,讓各幼兒園了解相關措施與規定。若有基隆幼兒園教職員工遇到類似狀況,可以到基隆市社會處申訴,也可以聯繫我們,我們會持續追蹤!
因疫情停課期間的相關退費規定:
🔎基隆市幼兒園
公立、非營利、準公共或私立幼兒園:依本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因疫情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應以連續停課日數中,扣除休假日、例假日及其他應放假日數後,按所餘日數與當月應提供教保服務總日數之比例計算,退還當月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
🔎托育機構
➡️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應以當月停托期間之天數,扣除例假日、休假日及其他應放假日數後,按所餘天數與公私協力托嬰中心當月應提供收托天數比例之二分之一計算,退還當月已繳月費。(按《基隆市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收托計畫》規定)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應以當月停托期間之天數,扣除例假日、休假日及其他應放假日後,按所餘天數與家園當月應提供收托天數比例之二分之一計算,退還當月已繳月費。(按《基隆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收托計畫》規定)
➡️私立托嬰中心:依各托嬰中心訂定的契約退費標準辦理。
🔎高中職、國中小
停課不停學,相關費用不予退費。
🔎補習班
按照比例退費,不過若學生同意補課,則不在此限。
🔎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按照比例退費。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防疫照顧假?
#疫情大爆發,不少學校已經停課或採遠距教學,停課的孩子需要人顧,但爸媽卻要上班沒放假?這時候就請出防疫照顧假這張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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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假是政府因應防疫所作的特別措施,沒有強制雇主給付薪資(和家庭照顧假一樣可不支薪),但不會影響全勤獎金,雇主不能因為員工請防疫照顧假就對員工作出不利處分!
勞動部另外提醒,就算你不是防疫照顧假的適用對象,但是有照顧家人的需求,還有 #家庭照顧假、#特休假、#事假 可以請。
但是❗️ #雇主不能要求員工先請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再請防疫照顧假❌
(其實家庭照顧假差異也不大,就是全年限7天且併入事假計算,可能有的雇主會覺得防疫照顧假沒限制天數什麼的(但就也可以不支薪啊防疫是要怎麼限制日數?不是說好共體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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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防疫照顧假ǫ&ᴀ在這兒↯
https://reurl.cc/qmy4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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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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