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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8:50:48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今天是元宵節,剛好恰逢228和平紀念日的前兩天,有讀者提出「為何元宵節不放假」的疑問,假如這天也是國定假日的話,那麼就可以再有多達四天的連假了,大家覺得這樣好嗎🥴 🥣有關國定假日的定義 對一般勞工來說,有關國定假日休假的規範主要來自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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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市政 社會處 結案感謝狀】(1113)

根據市民反應,選舉投票日,護理人員,是否可以依法休假,行使選舉投票權利。
感謝社會處林處長,立即回應如下:
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勞工差勤說明。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1日(稱1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則不另給假。
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不同,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雇主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若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給付加倍工資,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勞工朋友或雇主如對投票日差勤或相關問題若有疑義,可與本府社會處聯繫諮詢。
(電話:05-2254185、05-2254321分機101、102、154、159),本府竭誠為您服務。
再次代表市民朋友,謝謝社會處全體同仁,將人民的小事,當作政府的大事,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 在 林聰賢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5月1日勞動節適逢週日,各位勞工朋友及雇主請注意勞工權益喔!
[ #勞工新聞 ] #5月1日勞動節適逢週日_應補假一天
今(105)年5月1日勞動節適逢週日,許多勞工疑惑勞動節是否有放假,或擔心放假可能因此被吃掉。勞工處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勞工在勞動節當天必須放假,若逢例假日則必須補假1天,但何時補假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縣府勞工處表示,今年元月起實施單週四十小時,主要是為給予勞工週休二日以平衡工作和生活,因此許多事業單位比照公務機關放假,而公務員在勞動節並沒有放假,所以不斷來電詢問勞動節是否放假,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勞動節當天可放假,當天若逢例假日,就必須再補假1天並給薪。但是 #補假不一定要在勞動節隔天(5月2日)補, #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若勞資雙方約定5月2日補休假,雇主卻要勞工出勤上班,除了要徵得勞工同意,當日還需給予加倍工資,違反上述規定者,雇主將會被裁罰新台幣2萬元到30萬元的罰鍰不等,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向縣府勞工處申訴,以維權益。
http://labor.e-land.gov.tw/News_Conten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