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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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星期五,大家知道下星期五放假嗎❓❓❓​ ​ 5月1日是勞動節,也就是廣大勞工們的國定假日,按照 #勞動基準法 規定,勞工應該放假,而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果同意勞工當天工作,雇主應該要發給雙倍的薪資! 如果雇主摀住雙耳大喊我不聽我不聽我就不要發,那可是會被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的喔!(可以檢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8:50:48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今天是元宵節,剛好恰逢228和平紀念日的前兩天,有讀者提出「為何元宵節不放假」的疑問,假如這天也是國定假日的話,那麼就可以再有多達四天的連假了,大家覺得這樣好嗎🥴 🥣有關國定假日的定義 對一般勞工來說,有關國定假日休假的規範主要來自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1...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3 11: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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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星期五,大家知道下星期五放假嗎❓❓❓​

    5月1日是勞動節,也就是廣大勞工們的國定假日,按照 #勞動基準法 規定,勞工應該放假,而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果同意勞工當天工作,雇主應該要發給雙倍的薪資!
    如果雇主摀住雙耳大喊我不聽我不聽我就不要發,那可是會被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的喔!(可以檢舉的意思(威​

    #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
    今年的5/1勞動節是星期六休息日,因此在4/30星期五的時候補假一天,但一般坊間有很多勞工是彈性工時輪班制等,不是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去走,這時候,務必記得勞動節是可以放假的國定假日!​

    本來那天就是例假或休息日的勞工,那就要補假一天;跟老闆說好那天要上班,那原則上會有兩倍的薪水,不過如果勞資雙方已經協商同意換成補休,在「不減損勞工休假權益的前提下」講好 #補休時數 及 #屆期未休處理方式 等事項那也OK喔!​

    ————————————​

    #勞動基準法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部​
    #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 ↯​
    https://reurl.cc/6yOok6​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37、39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受僱於公、私立幼兒園之勞工,國定假日均應予休假,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又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函 ↯​
    https://reurl.cc/Dvkz8N​
    要旨:​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說明:​
    五、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投票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前開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工資。至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後」,如欲將出勤之工資選擇為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凡雇主片面規定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即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至勞雇雙方如就投票日加倍工資之請求權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法律小知識​
    #勞工 #勞工權益 #勞動節 #國定假日 #補休 #DoublePay #函釋 #具大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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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5-17 1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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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版重點】
    ✔第一章:勞基法的適用範圍與勞工權益息息相關,敘明目前指定適用勞基法中之例外情形。如,適用勞基法之私立單位中不適用特定工作者與公務機構、公立單位中適用勞基法之特定工作者。
    ✔第四章:本章主要增修改工作時間之第24條、第32條、第32條之1、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86條等內容,勞動部本次修法原則秉持安全與彈性之「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與考量勞動現場實際需求及事前政府把關機制、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行政監督機制所增加「四彈性」(即,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運用彈性)。又,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2條、第24條之1、第37條及增訂第22條之1至第22條之3條文。並增列配合上開修法同步自3月1日施行所訂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與「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除此,增訂公告八週彈性工時行業(如,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等)與核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如,旅行業導遊及領隊人員)。

    【章節簡介】
    🔹第一章: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概論
    🔹第二章:個別的勞動關係之成立
    🔹第三章: 勞動契約的種類
    🔹第四章:勞動契約的存續及內容
    🔹第五章:個別的勞動關係之消滅
    🔹第六章:勞動契約終止之保護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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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書籍
    🔸集體勞動法精選判決評釋| 林佳和.周兆昱.侯岳宏.林良榮.郭玲惠.陳建文.李瑞敏.黃程貫.張鑫隆.邱駿彥.邱羽凡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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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文獻
    🔸郭玲惠,性別表現或性傾向歧視案──評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勞訴第一七二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22期,2013年8月,48-58頁。
    🔸鄭津津,勞工債權最優先受清償,月旦法學教室,第156期,2015年10月,36-38頁。
    🔸林更盛,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規定的核備、對勞雇雙方合意的效力有何影響?,月旦法學教室,第153期,2015年7月,33-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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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1-24 19: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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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264期)
    發行日期: 2017.1.20
    法規期間: 2017.01.01~2017.01.15
    主編: 蔡嘉政 律師

    勞工
    1. 勞動基準法相關函令
    勞動部於2016年12月30日發布函令,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4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國定假日及第38條特別休假之規定相牴觸,應不再適用,並自2017年1月1日生效。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管乃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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