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減刑條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刑法減刑條件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刑法減刑條件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刑法減刑條件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0萬的網紅報導者 The Reporter,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回顧【小燈泡案5週年:我們的社會改變了嗎?】 5年前的3月28日,患有思覺失調症男子王景玉當街砍死女童「小燈泡」,震驚全台。這起案件激起的多重社會問題,並未隨著兇手去年無期徒刑定讞而止息。過去幾年,台灣社會以一年一例的頻率發生精神疾病患者當眾隨機殺人事件:2018年5月台中,30多歲男子賴亞生闖...

  • 刑法減刑條件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28 17: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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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顧【小燈泡案5週年:我們的社會改變了嗎?】

    5年前的3月28日,患有思覺失調症男子王景玉當街砍死女童「小燈泡」,震驚全台。這起案件激起的多重社會問題,並未隨著兇手去年無期徒刑定讞而止息。過去幾年,台灣社會以一年一例的頻率發生精神疾病患者當眾隨機殺人事件:2018年5月台中,30多歲男子賴亞生闖進牙醫診所尋找妹妹未果,刺死上前勸阻的牙醫師;2019年7月嘉義,50多歲男子鄭再由於自強號上,因補票事宜刺死上前處理的鐵路警察;2020年3月新店,20多歲男子王秉華與妻子爭吵後,下車隨機砍殺機車騎士。

    ■一起不幸個案散發的漣漪,從政治到文化影響無遠弗屆

    另一方面,這起案件也不僅只停留在個案家庭的不幸悲劇,而是進一步向公共領域幅射出各種不同面向的深刻影響:政治上,當年在媒體前因冷靜發言而引發大眾不同角度議論的受害者家屬「小燈泡媽媽」王婉諭,於2020年當選第10屆立法委員,持續關注兒少、社福與精神疾病照護相關議題;文化上,以該案作為田調與劇本素材之一的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2019年播出後,引發熱烈的迴響,帶領大眾更進一步思考難以理解的犯罪事件背後的人性與社會面貌。

    延伸閱讀:【星星上的小燈泡,照向通往理解的漫長歧路】https://bit.ly/3cqhO3C

    小燈泡案發生隔天的3月29日,剛當選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尚未就職的蔡英文即發出公開信,表示將「用盡全力」修補「社會安全網」,明確提出要從制度上積極改善、避免再發生類似憾事的承諾。

    當類似案件仍一再發生、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司法判決持續引發外界爭議,我們盤點此案5年後,到底帶來什麼結構與制度上的改變?特別在社安網進一步的安排、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處境,以及因精神疾病減刑或無罪後的監護處分,在過往5年間有了什麼變化,相關政策是否能回應現實?

    ■社會安全網將投入252億元預算,為何仍與現實脫節?

    行政院於2018年初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1期計畫」(107-109年),3年投入近70億元,今年即將進入社安網2.0的計畫,預計投入252億元。這個以家庭與社區為中心的計畫,理想上希望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門的社福資源,用更全面的角度關照高風險家庭的需求,實際的作法則是補助各地方政府增設社福中心、增聘專業社工人力。

    但在今年1月初跨黨派立委召開的社安網公聽會中,第一線工作者反映的卻是中央大量進用人力的同時,卻未建置完善的督導與行政分工機制,導致人力也不斷流失,而將自殺個案與精神疾病患者關懷訪視這兩種截然不同性質的工作模式合併,更是與實務經驗嚴重脫節。

    雖然政策上號稱要朝向「整合」的服務方向,仔細檢視卻發現,執行面上仍如多頭馬車,社安網是委由各地方社會局執行,但實際在社區第一線面對精神病人,了解其病況穩定程度與生活狀況的「社區關懷訪視員」與「自殺個案關懷訪視員」則隸屬於衛福部的專案計畫,猶如網絡中的尷尬存在,即使已運作超過10年,仍面臨一年一聘沒有專業發展遠景、人力極度不足的窘境。

    延伸閱讀:【與受苦者相遇──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的現場反思】https://bit.ly/2Vtne4h

    審計部近日公告訊息指出,近年社區列管精神病人約13萬至14萬餘人,衛福部原推估全國所需社區關懷訪視人力為425名,但囿於預算限制,僅有99名人力,每人平均約須負擔350至400名個案訪視工作,較英國(1:35)、香港(1:50)、日本(1:10)高出許多,監察院去年也對衛福部提出糾正案(字號:109內正0006),衛福部承諾將於今年再增加75名社區關懷訪視人力,只是類似的承諾在3年前(2017)就已提出:「每年增聘超過百名社區關懷訪視員」,但現實上從2017年至今,只從96名增加3名。

    ■ 被害人參與訴訟,提升司法中弱勢處境

    當年小燈泡案發後,家屬往往透過新聞媒體獲知偵查進度,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除了凸顯所謂的「偵查不公開」淪為口號,在後續的審理過程中,也讓當事者深刻感受到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弱勢處境。

    由於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是以被告為主體,最關鍵的調查證據,訊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上訴權,都只能由檢察官進行,被害人家屬猶如法庭中的邊緣人,有鑑於此,2019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加強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若是「故意、過失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案件的被害人,或性侵害等案件的被害人,得於檢察官起訴後,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向法院聲請參與該案訴訟,以具體的制度規範使被害人有表達意見、檢閱卷宗的權利,加強在訴訟過程的參與程度。但有學者認為,當缺乏最關鍵的調查與訊問權,被害人在法庭中弱勢的地位並無改變。

    ■精神鑑定頻惹議,以無限期延長的監護處分回應民意

    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在近三年的審理過程中,分別在一、二審委託榮總與台大進行精神鑑定,結果都呈現出其犯行受精神疾病的影響,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的條件,最後於去年4月15日由最高法院以無期徒刑定讞,刑後監護處分5年。

    該判決結果與家屬及大眾的期待有明顯落差,法務部長蔡清祥更表示,不願意樂見「每個犯了重罪的人都是用這樣的理由(精神疾病)來讓自己的責任減輕」;整個社會已醞釀出一股對於犯下重罪者屢因精神疾病減刑的不滿集體氛圍。不久後的台鐵殺警案一審、同年8月桃園男子梁崇銘吸毒弒母二審,接連因《刑法》第19條獲判無罪,瞬間引燃了民間的怒火,針對該如何處理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問題,立法院各黨團在上個會期先後提出10多個版本的修法草案,顯示出回應民意的急迫壓力,中央部會與各專業代表更頻繁召開會議,討論此一橫跨司法與醫療的複雜問題,甚至具體提出設置一處專門針對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司法精神病院」。

    本月初行政院正式宣佈,將修法刪去現行《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最高的5年上限,經由專業每三年評估一次,可無限期延長監護處分的時間,意謂著往後即使因精神疾病無罪或減刑,犯下重罪並風險仍高的病患,國家仍可透過此一方式將其無限期與社會隔離,確保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小燈泡的幼小生命不幸消逝5年過去,面對仍不時發生的精神病患觸法事件、與實務脫節的社安網、標準令大眾困惑的司法判決,整個社會似乎已經失去耐心——像當年小燈泡媽媽嘗試理解地追問著:「他到底怎麼了,這些人他們的故事是什麼?」——去理解犯罪者背後的生命歷程,從而思考如何從家庭、教育、經濟等更廣闊的社會面向徹底改善與解決相關問題。

    為了止息沸騰的民意,國家在面對精神疾病重罪者,選擇朝向防堵的思維,無限期的隔離。此刻箭在弦上的政策推行後,未來勢必要面臨更多從醫療單位的資源落差、受處分者的人權主張、精神疾病患者的汙名化更加嚴重等議題的挑戰。(文/張子午)

    #報導者 #小燈泡案 #王景玉 #五週年 #精神疾病議題 #司法

  • 刑法減刑條件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19 14: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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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是丁女去年9月開記者會,強調12名被害買家僅1人聯繫不上,其餘大多數她都已賠償,被她侵權的名牌則有1家達成和解,另2家沒回應她。

    丁小芹的這些彌補行為雖獲智財法院予以減刑,但合議庭沒有宣告緩刑,智財法院判決指出,丁女於2015年8月至10月間、105年4月至5月間,在旋轉、蝦皮等拍賣網站刊登不實拍賣訊息,讓12名買家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13次,並陸續匯款,每筆金額728元至4萬元不等,共計17萬餘元,但部分買家收到仿冒品,部分買家只收到品名不符或新舊程度差很大的商品,部分買家根本沒收到商品。

    合議庭認為,丁女已坦承犯罪,且沒有與他人組織犯罪集團,也沒有詐取鉅額款項,加上她事後積極努力,已與大多數被害人、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全額賠償他們的損失,並於2019年9月24日開記者會,公開向各被害人及商標權人致歉,向社會大眾呼籲尊重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可以證明她已深知悔悟。

    合議庭審酌丁女詐得的財物價值,以及她需獨力承擔家計、從事家具行兼職、時薪200元、收入不穩定的經濟狀況等,依《刑法》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但認為她不符合緩刑條件,去年10月依13個加重詐欺取財罪,判她應執行2年6月徒刑。

    丁女上訴後,今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 刑法減刑條件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28 20: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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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館長 陳之漢竟然被開槍射擊!

    今天除了政府有條件開放含有 #瘦肉精 的 #美豬與30個月以上的 #美牛 進口外,國內最讓人震驚的消息就是 #館長 陳之漢遭到陌生男子趁他上車時開了三槍後自首投案。

    而這個事件有ㄧ說是可能與前陣子我們提到館長遭到性騷擾的案件有關,開槍的陌生男子後來被證實跟 #性騷擾 館長的是同一個人。

    這樣的事件著實讓人感到害怕,網路上議論紛紛,也有一說認為可能性騷擾事件衍生的,也有人覺得是館長之前提出國內養蝦用藥問題導致他人報復;

    這些說法是否正確在調查完畢前我們都不得而知,然而無論如何,都不應該對其做出攻擊甚至殺人的舉動,而今天卻有人認為受到槍擊是館長平時舉止惹來的麻煩,這種 #檢討被害人 的講法真的頗為糟糕,事件的重點,不應該去歸咎於被害人的平時的行為處事,而是應該去關注為何開槍者會有這樣的舉動,而槍枝又是從何而來,是否有更多違法情事在其背後。

    同理心很重要的,今天假如自己成為了受害者,卻被其他人指指點點說是因為自己的問題害自己被他人攻擊,這樣聽了會多難過,不僅被他人攻擊已經在身體受了損傷,還得遭到他人指點而受到 #二次傷害,這絕對不是對一個被害人應有的行為。

    最後還是得來講個跟 #法律的小知識,一開始有提到這名男子在開槍後就跑去警局自首,很多人說這樣的行為可能是為了之後能夠減刑。

    而像這樣在犯罪後自首,在法院判決時就一定會減刑嗎?

    ● 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想要藉由自首減刑,其實還是有條件的喔!

    必須要在犯罪的行為還沒被偵查機關發現時自首,才會符合減刑的條件,假如在自首前,就已經被警方知道是誰犯罪,這樣再去自首就不會符合減刑的條件。

    假如在未被發覺前自首,法官就一定會給犯人減刑嗎?

    答案是不一定,刑法第62條後面還是有說,「得」減輕其刑,這表示法官不一定要給予減刑,就算法官沒有給予減刑,仍是不違法的喔!

    #希望傷者早日康復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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