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法條整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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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條整理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23 13: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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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20: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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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條整理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2-04 03:03:59

關於司律一試的準備(&🔔筆記分享) 8/8就是司法官、律師一試考試,給爸爸最好的爸爸節禮物,就是#一試就過! 剩下一個月的準備期,想要跟各位考生分享當初準備一試的4個重點! 📍1. 倒數第30天時,不管有沒有唸完,都花一天寫一回考古題! 一試只是個門檻,輕輕越過即可,但也切忌大意失荊州!考前一...

  • 刑法法條整理 在 公視有話好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0 16: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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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台灣看 #德州反墮胎法,半世紀仍未平息的人權爭議 ❓​
    👇#節目連結在留言👇​

    號稱全美最嚴苛的反墮胎法《#德州心跳法》本月上路,規定懷孕超過 6 週的婦女一律不許墮胎,就算是性侵、亂倫等非自願懷孕也不例外。此法被批評為大開倒車,讓女性權益退回「墮胎權」尚未被確立的年代,顯示美國保守派的持續挑戰。伴侶盟創會理事長、執業律師 #許秀雯,上周也來到有話分析《德州心跳法》,對國內的人權進展提出反思。​

    什麼是德州心跳法?👉https://bit.ly/3EvZHW9​

    ▍《德州心跳法》有什麼問題?​

    許秀雯認為,《德州心跳法》從命名到內容都大有問題,首先,立法者把「測得心跳」跟「具備生命」同等化,在法律上和醫學上都深具誤導性。根據美國婦產科醫師學會,6 週就能測到胎兒心跳的說法有誤,這個階段可被檢測到的僅是「將成為心臟一部分的組織」。​

    許秀雯指出,反墮胎陣營一貫的策略,就是將「#胚胎」形塑成一個生命,因此等同於一個獨立的「人」。然而美國憲法上所稱的人(person)和胎兒(fetus)並不相同。​

    其次,許多女性因月經週期不規則,根本很難在 6 週內確知自己懷孕,而大部分的胎兒健檢都需等到 6 週後才能準確執行。因此她也批評,要婦女在 6 週內做出墮胎抉擇,並不符合現實。​

    最後,許秀雯強調,法條讓所有「自認和胎兒權利相關的受害人」,都可對「鼓勵或幫助墮胎的人」提起民事訴訟,等同是極度放大侵權訴訟中「原告」的適格性,將牽涉一連串的法律爭議。這也將讓醫護、出錢親友、接送婦女的司機等人人自危,進入人盯人的社會,相當可怕。​

    ▍半世紀後仍分歧,人權進展不進則退?​

    從美國回看台灣,許秀雯提醒,德州心跳法在〈#羅訴韋德案〉半個世紀後通過,也成為性別人權的警訊。即便美國早在 1973 年〈羅訴韋德案〉確立墮胎權的憲法地位,但卻沒有讓美國的墮胎爭議真正平息,反墮胎陣營至今仍會每年在判決的發布日舉行示威。許秀雯說,這正顯示許多人權進展如同逆水行舟,不進則退;若不為自由、平等價值持續捍衛,爭取到的權利仍舊會遭侵蝕。​

    台灣也有團體在 2019 年提出台灣版的心跳法公投,設法將墮胎期限從孕期 24 週降到 8 週,後來遭中選會駁回才作罷。而台灣至今也還保留刑法的 #墮胎罪。許秀雯認為,這些都仍是婦女人權的隱憂。​

    許秀雯總結,對於婦女生育的種種控制,都反映出父權社會不相信女性能為自己的身體和生命做最好的決定。她提到,衛福部長 #陳時中 在回應台版心跳法時,就曾說過「#又不是公投的人要生」,其內涵就是「生育」對於女性身體帶來的風險負擔,以及生涯的後續發展,其影響是不對稱地大──這也是女性應能為自己做決定的理由。她期許,在這個時候,應該提供女性足夠選擇,不要再加諸她們不必要的罪惡感,或是污名化他們做的決定,才是最重要的事。​

    整理|郭凡傑、汪彥成​
    設計|汪彥成

  • 刑法法條整理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3 09: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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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裁判時報-大法庭110台上徵276號徵詢階段統一見解-刑227條之罪vs兒少福權法112Ⅰ前段+刑228條之罪間之競合】

    ✅爭點:

    行為人之行為同時該當於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行為罪)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之構成要件時,應如何論處?

    ✅關鍵字:
    法條競合關係、重法優於輕法原則

    ⭕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徵字第276號徵詢書徵詢各庭意見,達成統一見解,此統一見解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一、依法條競合關係、重法優於輕法原則論罪::
    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有關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之罪,亦屬以被害人之年齡為特殊要件。故此法條競合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擇較重之罪論處。

    二、具體各罪之競合關係:
    1.刑法第227條第1項vs.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1項競合→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
    2.刑法第227條第2項vs.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2項競合→論以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罪。
    3.刑法第227條第3項vs.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1項競合→論以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罪。
    4.刑法第227條第4項vs.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罪競合→論以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罪。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裁判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412488-8b477-1.html

    📌前往本篇部落格文章:
    https://reurl.cc/L0rGqa

  • 刑法法條整理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18 20:35:02
    有 39 人按讚

    太魯閣事故意外造成嚴重傷亡,星期五(16日)花蓮地檢發表了新聞稿,宣布偵查終結,起訴李義祥等8名被告。總計14天的偵查,真的可以說是非常火速~

    因為新聞稿非常長,簡要把各個被告分別的起訴法條跟犯罪事實整理如下方:

    ▍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設置防止車輛滑落之安全設備、操作挖土機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刑法184條第3項-過失致公眾運輸車輛致生危險:2年以下
    (損壞軌道或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1~7年
    (肇事後未為救護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義祥工業社移工華○好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受李義祥指示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張○○財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聯○大地公司派駐工地之監造主任李○福: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3年以下
    (實際施工進度僅約為88%,卻偽填施工進度為95.21%至98.36%)

    ▍施工協力廠商林○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 東○營造負責人黃X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借牌予李義祥、林○清投標工程)

    ▍ 東○營造公司:

    📍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同法第87條5項規定之罰金
    (負責人黃X和因執行職務犯同法第87條5項)

    ▍ 東○營造實質負責人黃X利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5年以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5年以下
    📍刑法第220條、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3年以下
    (將李義祥及其員工之勞健保掛於東○營造,並虛列上開人等108年之薪資所得,而逃漏稅捐12萬274元)

    從新聞稿的內容,可以看出太魯閣事件的發生不只是當天李義祥操作挖土機不慎如此而已,還有施工、監工單位均未落實設置道路安全防護設備,在今年1月間,就已經有2起混擬土預拌車駕駛行經該彎道熄火卡在邊坡的事件,卻都沒有進行改善。

    再更往前追溯,李義祥因為沒有甲等營造業執照,而向其他公司借用名義去投標,導致工程的水準未被確實篩選控管。

    其實#借牌 這件事,在台灣工程業界並非少見,未來如何確實避免這種#掛羊頭賣狗肉 的投標行為,我覺得會是本次事件之後台灣社會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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