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各條罪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刑法各條罪名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刑法各條罪名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刑法各條罪名產品中有11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灣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安事件,還有公共運輸事故,但有部分涉案人,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引發各界討論,因為這項罪名最重只判五年。法務部著手進行刑法的相關條文修法,過失致死罪的刑度是否會調整,成為關注焦點。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

  • 刑法各條罪名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2 18: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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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108司律一試第31題】
    有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105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A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A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3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
    (B)3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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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0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1題答案】(A)
    【105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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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說明】

    這次放上的是很愛考的加重竊盜罪啦!老師認為,一試最重要的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這三款規定,一試都有考過,而且都有相應的實務見解要記,整理在底下: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竊盜因夜間侵入而加重其刑者......必須於未經侵入以前,即有竊盜之意思,從而以侵入為其竊盜手段者,始能成立。#若事前經獲允許住宿其內,#臨時見財起意,#竊物而出,#其於他人家宅之安寧並無妨害,#即不能謂之侵入。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仍不失為住宅。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 #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 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只要於竊盜或強盜時攜帶兇器,即構成加重竊盜或強盜罪名,因立法所規範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或強盜即屬於加重條件,而 #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 #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

    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 #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決】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Ps. 下一回就是最終回啦~~敬請期待!

  • 刑法各條罪名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3 04: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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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0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2律師一試第22題】
    甲偽造私文書後,復進而自為行使,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
    (A)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B)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D)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罪併罰

    【101律師一試第29題】
    甲持偽造之借據請求乙給付借款,乙誤信該借據為真而交付金錢20萬元,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條競合
    (B)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
    (C)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屬不罰後行為
    (D)僅成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屬不罰前行為

    【101律師一試第10題】
    甲招集每會1萬元之互助會,尚有A、B、C 3人為活會,甲因急需現款週轉,未經會員A之同意而在標單上寫標息3千元並簽A之姓名,參與投標而稱A得標,隨後即向A以外所有會員收取會款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數罪併罰
    (B)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C)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D)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A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C)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D)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
    甲為A保管空白支票簿,為給付貨款給乙,盜刻A之印章,冒開一張支票支付。乙收到支票後,隨即出貨給甲。乙提示支票未獲付款。根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C)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D)甲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甲盜刻印章乃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108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A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因擔心A債信不足,乙可能不願接受票貼,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B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吸收行使行為,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與行使偽造署押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署押罪
    (D)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吸收前階段之兩罪,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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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律師一試第22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29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10題答案】(C)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答案】(A)、(E)
    【108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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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偽造相關犯罪的競合關係,司律一試真的頗愛考!!
    但萬變不離其宗,考來考去,重點總是那幾個~~來看一下吧:

    👉🏻重點1:先弄清楚不同罪章的競合關係,不能弄反!!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行使(刑216)吸收偽造、變造(刑210~215)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變造(刑201 I)吸收行使(刑201 II)

    👉🏻重點2:上述行使之罪與詐欺罪的競合也很常考,要搞清楚~~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如果題目沒有特別表示,行使(刑216)與詐欺(刑339)通常是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實務認為,由於行使(刑201 II)本含有詐欺性質,詐欺(刑339)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重點3:無論是偽造何者,中間經歷的「階段行為」,最後都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辨明以上重點,這類型考題應該就沒問題了!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上訴人盜取陳某之印章交與不知情之李某,蓋用於當收據用之「工資發放明細表」領款人陳某之蓋章欄內,足以生損害於陳某,應成立偽造私文書之間接正犯。上訴人進而憑該「工資發放明細表」之蓋章,以代收據,使李某發放陳某之工資,即已達於行使該文書之階段。其 #偽造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 #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詐領工資,#另成立詐欺罪,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編按:依現行刑法係論想像競合犯)。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偽造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祇應論以偽造罪,且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所刻之印章,為偽造之階段行為,均應包括於偽造罪之內。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本票可以流通市面,為有價證券,#偽造是項證券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918號刑事判決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餘地。

    Ps1.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Ps2. 接下來會停更約一週,要來趕稿子(周易的刑法爭點總匯)啦~~

  • 刑法各條罪名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6 13: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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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署聲明 | 6.26 聯合國國際支持酷刑受害者日 】

    #呼籲國際持續關注中國酷刑問題
    #敦促中國履行締約義務 #包括落實有效措施禁止一切形式酷刑

    1987 年 6 月 26 日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簡稱《禁止酷刑公約》)正式生效。至 1997 年,這一天被定為「國際支持酷刑受害者日」。

    今年是《禁止酷刑公約》的 34 周年紀念,我們以下聯署團體及個人謹此呼籲國際社會團結一致並堅定不懈地監督中國的酷刑問題,這對推動中國政府正視其人權違反狀況,至為關鍵。

    中國為《禁止酷刑公約》的首批締約國,卻從未顯示其消除酷刑的決心。我們不忘聯合國人權專家多年來透過與中國政府的對話,提出對中國酷刑與不人道待遇問題的關注和憂慮。即如專家多次強調作爲締約成員,中國政府務須依據國際人權標準及原則,為酷刑定義,修訂刑法及刑訴程序,規範行政及執法權力,整理數據,完善監督問責機制等。

    但令人遺憾的是中國政府對專家的大部分建議和呼籲,置若罔聞,而酷刑受害人亦鮮有成功申訴、索償或是追究刑責的例子。

    中國政府背道而行,近年不斷強化嚴刑峻法、以含糊虛泛的國安之名,拓張行政和執法權力、將諸如「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以及其他不同形式的長期羈押和任意拘禁合理合法化,縱容酷刑繼續存在,將申訴人滅聲,令司法制度進一步扭曲。

    根據酷刑受害人的報告指出,他/ 她們在關押期間,曾遭遇的酷刑和不人道的對待包括受襲、毆打、電擊、強迫長時間固定動作、幽禁、剝奪睡眠和足夠食物以至言語侮辱、威嚇和脅迫等等。

    就此,我們深切關注近期關於北京丁家喜律師、法律學者許志永、廣東人權捍衛者牛騰宇曾在羈押期間遭受酷刑的報道。

    此外,我們仍然憂慮以下各人的身心以及精神健康狀態:
    - 陝西人權律師常瑋平,疑因公開自己在 2020 年年初曾受酷刑後,同年 10 月被帶走,至今音訊全無。
    - 長沙公益仨人程淵、劉永澤和吳葛健雄;從 2019 年 7 月被羈押後至今音訊全無。
    - 北京女權倡議者李翹楚,研究員,2021 年 2 月被帶走,至 3 月正式逮捕,至今無法會見律師及家人。
    - 北京人權律師余文生,被判四年徒刑,現於南京服刑中。

    除牛騰宇外,上述各人均被控以國安相關罪名,並因而被其本國法律剝奪會見律師的權利,直接增加其遭受酷刑的風險。

    我們要進一步指出,近年有報告揭露,在中國酷刑除了被用來針對個別異見和維權人士外,更已被發展成為臣服新疆少數民族的系統性手段,也是管控和鎮壓其他少數民族地區的工具。

    就著這些嚴重的關切,我們呼籲中國政府與相關的聯合國人權專家充分合作;亦即是作爲優先事項,允許國際人權專家,包括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立即前往新疆,並在尊重高級專員提出的條件下,讓她不受限禁,進入當地維吾爾族、哈薩克族、回族、吉爾吉斯族及其他受影響社區作有意義的接觸探訪。

    我們重申,作爲《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中國政府必須履行其締約義務,以積極認真態度面對聯合國專家的關切,並竭力消除其國内的酷刑和不人道對待問題。

    我們再次確認國際人權原則和標準,呼籲中國據此改革其刑事訴訟程序和機制:

    1. 立即釋放所有被不符合國際人權準則程序關押和囚禁的律師、人權捍衛者以及公民。
    2. 承認不受酷刑為不可克減權利的特殊性,不能以國內法給予但書。
    3. 以《禁止酷刑公約》爲本,將酷刑的定義納入中國法規;並據此檢視修訂其《刑事訴訟法》,包括但不限於廢除任意羈押和長期拘留、確保會見自選律師的權利等。
    4. 制定可及、透明和有效的酷刑投訴機制,以確保受害人可以申索救濟和補償,而加害者得以被法律追究。
    5. 設立包含官方和非官方專家的獨立委員會,監督《禁止酷刑公約》在中國有效落實。

    作爲此聲明的聯署團體及個人,我們承諾將繼續為中國的人權狀況發聲,並共同努力,推動在中國和世界範圍內消除酷刑。

    聯署:

    團體
    -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 臺灣
    - 無國界律師組織(Avocats Sans Frontieres)
    - 改變中國(China Change) 美國,華盛頓
    - 中國死刑關注(China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CADP)
    - 中國政治犯關注組(China Political Prisoners Concern Group) 香港
    - 中國人權捍衛者(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美國,華盛頓
    - 全球基督教團結組織(Christian Solidarity Worldwide) 英國
    - 中國律師之友(Committee to Support Chinese Lawyers) 美國,紐約
    - 經濟民主連合(Economic Democracy Union) 臺灣
    - 國際危難律師日(Foundation day of the Endangered Lawyer) 尼德蘭
    - 前線衛士(Front Line Defenders) 愛爾蘭
    - 香港邊城青年執行委員會(Hong Kong Outlanders Executive Committee) 臺灣
    - Human Rights Now 日本
    - 人權觀察 (Human Rights Watch) 美國
    - 國際人權服務社 (International Service on Human Rights) (ISHR), 瑞士
    - 國際西藏網路 (International Tibet Network) 美國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臺灣
    - 律師助律師 (Lawyers for Lawyers) 尼德蘭
    - 律師權利觀察(Lawyers' Rights Watch) 加拿大
    - 萊特納國際法暨正義中心(Leitner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w and Justice)美國,紐約
    - Monitoring Committee on Attacks on Lawyers 法國
    - 國際人民律師協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eople's Lawyers )(IAPL).
    - 華人民主書院(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臺灣
    - 台北律師公會(Taipei Bar Association) 臺灣
    -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 台灣人權促進會(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臺灣
    - 全國律師聯合會(Taiwan Bar Association) 臺灣
    - 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Taiwan Support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Network) 臺灣

    個人

    - Jean-Philippe BEJA, 法國國家科學研究院-巴黎政治學院國際研究所名譽教授(Research professor emeritus CNRS-CERI Sciences po, France)
    - Jerome A. COHEN,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 榮譽法學教授(Professor of Law Emeritus, New York University, US)
    - Martin FLAHERTY,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國際公共關係部門 客座教授(Visiting Professor, School of Public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Princeton University, US)
    - Eva PILS, Professor, 英國倫敦國王學院潘迪生法學院 教授(Dickson Poon School of Law, King’s College London, UK)
    - Stuart RUSSELL, 澳大利亞麥覺里大學法學院 教授 (退休) Macquari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Australia (retired)
    - TENG Biao, 美國芝加哥大學波津人權中心 客座教授 Pozen Visiting Professor, University of Chicago, US

    (2021 年 6 月 26 日--臺北.日内瓦)

  • 刑法各條罪名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4-20 21:05:54

    台灣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安事件,還有公共運輸事故,但有部分涉案人,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引發各界討論,因為這項罪名最重只判五年。法務部著手進行刑法的相關條文修法,過失致死罪的刑度是否會調整,成為關注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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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各條罪名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11-11 20: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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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邀上「公視台語台」節目,全程閩南語發言,談論主題是西班牙左派政府上台,將昔日軍事強人佛朗哥遺骸移出烈士谷,台灣又應如何處理兩蔣陵寢?

    我主張如下:
    ➡️ 兩位蔣總統至今未入土為安,過去說是因共黨未滅不回大陸,但現在理應國共和解,迎回大陸故鄉下葬,既是落葉歸根,也省得在台灣被台獨屁孩羞辱。

    ➡️ 至於「轉型正義」則是另一個複雜課題,關鍵在如何處理對中共的立場。如果以現在兩岸三通的和平年代,民進黨都能用「反共」之名限制人民自由,那當初兩岸正值交戰年代,「返校」原型鍾浩東、吳思漢、林正亨、黃榮燦、錢靜芝、計梅真、簡吉......等準備「解放台灣」的中共地下黨幹部到底有罪沒罪?(這些真實的共諜都在蔡政府促轉會公布的除罪名單裡。)

    ➡️ 蔣介石和佛朗哥,現在被民進黨拿來作為要被「轉型正義」的獨裁代表,然而這些威權強人卻是冷戰時期「自由世界」領袖美國力挺的盟友,給予他們大量援助,使台灣、西班牙在同時期經濟起飛,造成台灣沒被「解放」,留下今天大家談統論獨的空間,也難怪有人說蔣介石是「台獨祖師爺」。

    ➡️ 台獨屁孩潑老蔣靈柩紅漆,說是要訴求「去除支那威權,建立台灣共和」。但中國國民黨的威權早就不在,老蔣被潑漆,蔣家子孫反應冷淡,中國國民黨也避談自己總裁的功過。倒是蔡英文現在揹著「中華民國」,搞出個不倫不類的「中華民國台灣」(簡稱中國台灣),正是你們口中的「支那威權」,現在全由蔡英文繼承,還完全學會老蔣那套用反共之名壓制人民自由的手法,你們怎不去打倒她?

    ➡️ 阿扁至少大聲說「一邊一國」、「公投制憲」,得罪美國也無所謂。蔡英文卻完全給美國利用,毀掉了原本以中國正統自居的中華民國,又建立不了「台灣國」,還不如堅持中華民國法統的蔣介石,就是美國的棋子。

    ➡️ 鄭南榕基金會的代表說,現在台灣處於「國家定位」不明的「過渡期」,那又何來民進黨以懲治「叛國」之名大搞國安修法的依據?站在中華民國憲法立場,既已宣布結束動員戡亂,自當與中共和談國家統一,豈有主張統一者被冠以「叛國」之理?只有分裂國土、變更國憲的各種「台獨」才是叛國!現在說是言論自由,那就該是統獨都享有百分之百言論自由,除非以暴力脅迫才是違法,此即當初修改「刑法一百條」的精神。現在民進黨重回「戒嚴」思維,大搞綠色恐怖,而你們這些號稱「轉型正義」的「人權團體」竟助紂為虐,全部都是幫凶,必將難逃歷史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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