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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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產品中有3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111年度已提報補助臺南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預算200萬元 秋萍在8月3日自由發言時指出,本會期為促進臺南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設備之修繕與維護,以提昇公寓大廈居住品質及安全,正式提案建請台南市政府工務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並參考目前其他五都執行現況,研議「#臺南市公...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3的網紅何文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民眾辛苦一輩子好不容易才買到房子,遇到惡鄰居會天天提心吊膽,台中市議員何文海今(16)日市政總質詢指出,接獲許多民眾陳情,惡鄰的行徑層出不窮,如亂丟垃圾製造髒亂、噪音干擾、從高層丟物品下樓,僅單純報警處理,難以有效解決,建議市長盧秀燕能召集相關局處研訂「惡鄰居自治條例」以符合社區所需。 何文海表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在 何文海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9-21 09:06:32

惡鄰退散!建請市府擬訂「惡鄰居自治條例」 文海時常接到民眾陳情,有一大部分是有關惡鄰居的荒謬行徑,舉凡發出噪音妨礙安寧,或擅自於公用樓梯間擺滿雜物,阻礙出入動線,甚至是堆滿垃圾,導致環境髒亂、臭氣沖天。但此種類似事件,據以往民眾陳情所述,就算報警處理也難以有效解決,最終只能不了了之。 俗稱的「惡...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06 0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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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度已提報補助臺南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預算200萬元
    秋萍在8月3日自由發言時指出,本會期為促進臺南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設備之修繕與維護,以提昇公寓大廈居住品質及安全,正式提案建請台南市政府工務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並參考目前其他五都執行現況,研議「#臺南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的預算編列及補助辦法」。
    此提案主要為補助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之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無障礙設施、外牆磁磚或裝飾材及相關設施之修繕。
    經自由發言後,工務局蘇局長也正式回應,現階段補助辦法(草案)正進行提送市政會議核定作業中,#另外本局於111年度已提報補助預算新台幣200萬元,待補助辦法公告後,將邀集主計等單位擬定111年度補助計畫,提供公寓大廈社區申請補助。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在 經濟日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03 22: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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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目前大型重型機車只能停汽車停車位,但大樓管理規約規定社區內車位連大型重機也不能停,這樣的規約是否能成立?」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11 08:50:01
    有 15 人按讚

    🏛元照讀書館《#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中心》

    完整15分鐘試聽: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iS=50169

    《主講人》
    🗣#李建良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兼所長

    【講 綱】
    🔳行政法學思維方法
    1.狀態責任 v.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2.學理概念 v. 規範概念
    3.講者見解

    🔳探討法條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
    1.該條文規範意旨、該條文構成要件解構
    2.實務探討:109年座談會評析

    🔳探討法條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
    1.該條文規範意旨及要件解構
    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44號判決評析

    🔳探討法條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
    1.該條文規範意旨及要件解構
    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評析

    🔳結語
    1.正確辨析狀態責任與行為責任
    2.正確辨析不作為責任與狀態責任
    3.法概念、法解釋與立法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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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在 何文海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7-22 14:51:53

    民眾辛苦一輩子好不容易才買到房子,遇到惡鄰居會天天提心吊膽,台中市議員何文海今(16)日市政總質詢指出,接獲許多民眾陳情,惡鄰的行徑層出不窮,如亂丟垃圾製造髒亂、噪音干擾、從高層丟物品下樓,僅單純報警處理,難以有效解決,建議市長盧秀燕能召集相關局處研訂「惡鄰居自治條例」以符合社區所需。 何文海表示,社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有訂定所謂的「惡鄰條款」,皆先經由區權會決議再請警方介入或環保局處理。只是不論是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是「噪音管制法」主張,都必須有現場稽查及存證和3位證人,構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指的「違反法令或規約之情節重大」之情形,才能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住所或拍賣其房屋,往往緩不濟急。且要自行蒐證對一般人民來說根本是難如登天。

    何文海指出,對於一般透天房屋或未成立管委會的住戶,對於惡鄰居更是無法可管,每個人都希望有個安寧的居住環境,為維持鄰居間良好關係,大家往往選擇忍氣吞聲,即使受不了向派出所或環保局等相關單位反應,也是不了了之,令民眾求助無門。 何文海說,近日接獲許多民眾陳情,因當事人涉及精神症狀問題,僅單純報警處理,尚難有效解決,精神衛生法中強制就醫條件亦過於嚴謹,因此建議市府召集相關局處研訂「惡鄰居自治條例」以符合現今社區所需,還民安寧生活的權利。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1-09-16 12:56:35

    110704年代看屋費?!房仲喊苦帶客戶看屋得自掏腰包
    影片網址→http://youtu.be/D5SWPsMA9kE

    目前為止,再大直地區,收費最高的就是300元,良茂建設蓋的「巴黎花園」,其次是「大直逸廊」200元,最後就是「JOJO紐約寓所」的50元,真討厭,收什麼錢阿!怎麼可以無法可管阿!民意代表都死哪去啦!哪位立委立法不准收費,我就號召我的朋友一起支持她!

    豪宅帶看費 房仲吃不消 管委會恐觸法
    豪宅帶看費 最貴1戶千元「繳上萬元 卻沒成交」房仲吃不消

    什麼?看房子要付錢?台北市豪宅社區近幾個月向房仲經紀人收「帶看費」,有房仲經紀人吐露,近3個多月豪宅帶看收費在市場迅速蔓延,「6個月已繳1萬多元的帶看費,卻沒成交1戶。」經查訪,最貴的「豪宅帶看費」是敦化南路「元大栢悅」社區,帶看一次1000元。......↓

    社區管委會向房屋仲介業索取進入社區看屋費用,早已是產業行規,不過最早象徵性收取50~100元清潔費,現在被豪宅社區拉高行情。台北市仲介公會理事長黃鵬指出,近期已接獲10餘件收費案件,不少仲介敢怒不敢言,默默繳交高額費用。

    目前帶看費最貴的是大安區敦化南路、安和路口的「元大栢悅」,帶看一次1000元,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的夫人連方瑀,今年年初才買下1戶。藝人周杰倫居住的「元大一品苑」一次也要價500元,並限時看屋時間僅30分鐘。

    比101觀景台貴至於正對大安森林公園的豪宅「勤美璞真」,因地段及綠海視野佳,每坪市場行情200~220萬元,帶看費是以「戶」計算,看一戶的代價是800元,限制每次的總看屋人數不能超過5人。帶看仲介因此揶揄,「看一次大安森林公園鳥瞰,比台北101觀景台貴上1倍。」台北101觀景台收費,每名成人是400元。

    批社區巧立名目此外,非豪宅的一般大樓社區帶看收費,也悄悄地調漲,仲介直指內湖區收費情形最為嚴重。內湖區「琉森花園」一次收費100元,「捷年新東方」200~300元不等,星雲街的「榮耀四季」一次200元,即便沒有像豪宅社區高價收費,但帶看次數一多,也足夠讓仲介吃不消。

    黃鵬指出,這已經超越過去50~100元的「清潔費」,社區巧立名目收費,相當不合理。

    內湖地區的仲介則說,可以接受月繳1000元,當作回饋社區的費用,但金額一旦拉高,加上目前房市成交量縮,負擔也變重。

    「無法源可管理」面對這種情形,台北市地政處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指出,若社區管委會人員有「帶看介紹」的情形,才違背《不動產仲介管理條例》非法執業,依法可罰10~30萬元。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建管處讓各個社區管委會獨立經營,此收費行為屬於民間交易,現在並無法源可援引管理。意即目前屬於社區管委會訂立收費規矩,公權力不能介入。 【蔡佩蓉╱台北報導】

    豪宅管委索帶看費 恐觸法針對台北市有豪宅社區向房仲經紀人收取「帶看費」,台北市房仲公會理事長黃鵬(言希)指出,管委會不應要求房仲業者付費才能放行,若管委會堅持收取帶看費,可能觸犯刑法第325條的強盜罪。

    黃鵬(言希)說,管委會收取帶看費的法源,不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房仲業者進入社區時須支付帶看費或其他名目費用。

    黃鵬(言希)指出,房仲業者與委賣方簽訂委賣契約,存有「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他表示,可見管委會要求房仲業者支付帶看費是「搞錯對象」,依法應該向委賣的社區住戶收取,但賣方已經按時支付「管理費」,以分攤社區清潔或其他事務的支出,所以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也不能要求賣方另行負擔帶看費。

    黃鵬(言希)強調,房仲業者為達成銷售使命,可能忍痛支付帶看費,但管委會這種以「通行」為要脅的收費方式,已觸犯刑法第325條強盜罪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商時報【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2011/07/07

    新聞網址→http://ea0033692468811.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854.html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189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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