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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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費產品中有1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39的網紅黑白告狀俠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存證信函對方故意不收可不可以? MIT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發現住戶雷雷積欠三期管理費拒不繳納,MIT的管委會打算要以法律程序追討雷雷的管理費,經詢問律師後了解需要透過書面催告的方式,請雷雷在一定期間內繳納管理費用,於是寫了一封存證信函寄給雷雷,但雷雷不在家,郵差先生便將招領通知按照規定貼好,但雷雷始...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3的網紅桃園市議員謝美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老舊國宅修繕,在補助、認定方面建議從寬。畢竟國宅住戶大多有時空上的特定因素,特別需要政府協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輔導社區成立管委會,成立的速度、比率也持續上場,把關機制為何? 20190401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中壢區市議員 謝美英 質詢【都發局】 一、今天質詢都發局,針對老舊國宅修繕...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費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7 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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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證信函對方故意不收可不可以?
    MIT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發現住戶雷雷積欠三期管理費拒不繳納,MIT的管委會打算要以法律程序追討雷雷的管理費,經詢問律師後了解需要透過書面催告的方式,請雷雷在一定期間內繳納管理費用,於是寫了一封存證信函寄給雷雷,但雷雷不在家,郵差先生便將招領通知按照規定貼好,但雷雷始終採取選擇性視覺官能障礙症(簡單說就是故意裝沒看到),請問雷雷故意不收存證信函,MIT管委會的催繳通知是不是就不算到達給雷雷呢?

    Q:我們要先問,為什麼管理委員會要先寄存證信函給雷雷呢?
    A:因為MIT管委會要先以『書面』定期間向雷雷『催告』,請雷雷給付積欠的管理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當住戶雷雷積欠應繳管理費已經超過二期時,管理委員會要定相當期間催告雷雷給付,又依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4條有規定,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若雷雷仍置之不理時,MIT管委會就可以訴請法院命雷雷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一般多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命令的方式為之)。
    所以,MIT管委會才要以寄存證信函(書面),存證信函內容要定期間要求雷雷給付積欠管理費(催告)

    Q:存證信函的功用是甚麼?
    A:套句老牌香港電影「笑傲江湖」裏的對話:「只要有人,就有恩怨!有恩怨,就有江湖!」,也正是本於江湖在走,防身要有的概念下,當我們在社會生活上,和他人有發生糾紛時,就可以用存證信函表達我們的意思及立場,它的功用如下:
    1.意思表示(通知),或立場表達的功能。
    例如:房地買賣,買受人不依契約約定給付買賣價金時,出賣人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買受人給付價金,買受人逾期仍不予理會,則再以存證信函表達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
    2.文書證據的功能。

    Q:那這樣雷雷故意不領,小英不就很難將催繳通知的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表示)到達雷雷嗎?
    A:我們必須先理解民法上對於有相對人意思表的表達方式區分『對話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二種,簡單理解如下:
    1.『對話意思表示』:直接表達方式(如面對面對話、利用電話通話)
    2.『非對話意思表』:間接表達方式(如傳送簡訊、存證信函、傳真)

    這樣我們知道寄送存證信函就是一種『非對話意思表』,那『非對話意思表』什麼時候發生效力呢?
    法律是採『達到主義』(民法第95條第1項),在實務的適用上,會以例如,信件已經投入相對人的信箱裏時,發生效力。
    ......

    在本案中如果雷雷實際上有看到郵差按規定貼好的招領通知,但故意不去領取,則依照目前的實務見解,在雷雷受到郵局貼招領通知的時候,該郵件實際上就已進入雷雷實力可能支配範圍內,而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地位的客觀狀態下,所以MIT管委會催繳通知的意思表示就已經到達雷雷,並發生效力。

    實務見解參考:
    ※按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908 號大法庭裁定「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各位朋友,要注意蛤,這號大法庭裁定有提到「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所以,如果相對人可以證明有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就例外不發生效力哦。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費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18 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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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心熊波比 #安心尚保庇 #管理費 #管委會
    《管理費收不到,該怎麼催繳才好呢?》

    住在社區或是公寓大樓的人,
    一定三不五時就會看到電梯公告,
    什麼節日要辦活動、
    哪裡的東西壞了要開會討論修繕費、
    公用設施維修時間等等。

    但有些不想繳錢的人認為自己都沒用過
    公寓或社區的設施,所以根本沒必要
    繳管理費,還有人認為繳管理費是管委會
    想賺錢等各種不想繳的理由。

    但其實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就有提到關於欠繳管理費的相關處罰,
    如果不繳管理費的話,管委會可是有權
    把欠繳住戶請出公寓的哦!

    想知道管理費怎麼催繳?
    欠繳管理費法律上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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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費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18 12: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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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法普】
    誰人來擔任管理負責人?
    阿奇為了孝敬父母,好不容易存了錢,買了一間二十多年屋齡、6層樓有24戶住家附有電梯没有附停車位的「非常吉」大樓5樓之4,讓家人一同居住;一開始由隔壁鄰居告知,因為大樓並没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也没有規約,大樓管理費都是交由6樓住戶阿丙統收管理,維護大廈設備環境,這樣相安無事過了幾年。

    但依照經驗法則,人生向來不是風平浪靜的,老天總會抛下一些難題,讓你學習並成長。

    前些日子,阿丙告訴阿奇,因為他經營事業順遂,想給家人換間新房,打算出售6樓房地,搬離原址。阿奇擔心之後大樓環境設備没人管理維護,便私下向其他住戶探詢,大多數的住戶希望沿用以前的方式來管理...熱心的阿奇該怎麼做?

    Q:「阿奇所住的『非常吉』大樓是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的『公寓大廈』而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A:
    是的!「非常吉」大樓雖然没有附停車位,但在構造上及使用上有區分為24戶,各有其專有部分,並有建築物之共同部分(如電梯間、樓梯間、共同出入口等等),建物又座落於同一土地基地之上,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的「公寓大廈」,應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法源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

    Q:「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阿丙擔任的管理工作,法律地位為何?」
    A:
    阿丙為「非常吉」大樓的管理負責人。「非常吉」大樓未成立管委會、未訂定規約,長久以來由住戶推選一人(即阿丙)來執行公寓大廈管理及設備維護工作。那阿丙就是「非常吉」大樓的管理負責人。
    法源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

    Q:「如何選任管理責負人?任期多長?」
    A:
    選任:
    管理負責人之推選須經區分所有權人(住戶)2人以上之書面推選,經公告10日以上,而期間無區分所有權人另推選他人或提出異議,因而生效成為管理負責人。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4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任期:
    原則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依本案情形,「非常吉」大樓没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決議,也没有規約規定的情形下,管理負責人的任期為一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

    Q:「承上題,之後阿奇經住戶2人以上書面推選,在10日公告期間,另有住戶推選大王擔任管理負責人時,該怎麼辦?」
    A:
    那就只能來比Power了!民主原則,少數服從多數,看誰能夠凍蒜!以本案為例:
    推選阿奇為管理負責人的住戶有10戶,而推選大王為管理負責人的住戶有9戶,則由阿奇擔任管理負責人。咦....如果推選人數相同呢?那就看兩方相同票數的住戶們,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的一方所推選之人為管理負責人。
    法源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4項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費 在 桃園市議員謝美英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4-01 17:55:12

    老舊國宅修繕,在補助、認定方面建議從寬。畢竟國宅住戶大多有時空上的特定因素,特別需要政府協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輔導社區成立管委會,成立的速度、比率也持續上場,把關機制為何?

    20190401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中壢區市議員 謝美英 質詢【都發局】

    一、今天質詢都發局,針對老舊國宅修繕問題,呼籲市府給予關愛眼神。
    老舊國宅,屋老、人老,尤其內壢三大眷村:自立、精忠、陸光三大國宅,許多狀況雷同,在補助、認定方面是否能夠從寬?畢竟國宅住戶大多有時空上的特定因素,特別需要政府協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輔導社區成立管委會,成立的速度、比率也持續上場,但社區管理所遇到的狀況千奇百怪,站在輔導管理機關的立場,有沒有什麼把關機制?避免管委會因為選舉恩怨或是私人因素,造成住戶權益受損。
    有些社區更長期被固定把持,爭議較大的管委會,主管機關是否思考一下未來如何幫住戶的忙,而非月月繳管理費,但自己的權益卻無法自己維護。

    二、桃園市目前拆除違建的作法,是分級處理還是即報即拆?有些老舊建物因為漏水修繕,若被挾怨檢舉,認定標準為何?有沒有通盤處理流程?

    #都發局 #國宅 #眷村
    #市民麥克風 #謝美英 #議會質詢
    #國宅修繕 #漏水 #違建拆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管委會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費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1-09-16 12:56:35

    110704年代看屋費?!房仲喊苦帶客戶看屋得自掏腰包
    影片網址→http://youtu.be/D5SWPsMA9kE

    目前為止,再大直地區,收費最高的就是300元,良茂建設蓋的「巴黎花園」,其次是「大直逸廊」200元,最後就是「JOJO紐約寓所」的50元,真討厭,收什麼錢阿!怎麼可以無法可管阿!民意代表都死哪去啦!哪位立委立法不准收費,我就號召我的朋友一起支持她!

    豪宅帶看費 房仲吃不消 管委會恐觸法
    豪宅帶看費 最貴1戶千元「繳上萬元 卻沒成交」房仲吃不消

    什麼?看房子要付錢?台北市豪宅社區近幾個月向房仲經紀人收「帶看費」,有房仲經紀人吐露,近3個多月豪宅帶看收費在市場迅速蔓延,「6個月已繳1萬多元的帶看費,卻沒成交1戶。」經查訪,最貴的「豪宅帶看費」是敦化南路「元大栢悅」社區,帶看一次1000元。......↓

    社區管委會向房屋仲介業索取進入社區看屋費用,早已是產業行規,不過最早象徵性收取50~100元清潔費,現在被豪宅社區拉高行情。台北市仲介公會理事長黃鵬指出,近期已接獲10餘件收費案件,不少仲介敢怒不敢言,默默繳交高額費用。

    目前帶看費最貴的是大安區敦化南路、安和路口的「元大栢悅」,帶看一次1000元,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的夫人連方瑀,今年年初才買下1戶。藝人周杰倫居住的「元大一品苑」一次也要價500元,並限時看屋時間僅30分鐘。

    比101觀景台貴至於正對大安森林公園的豪宅「勤美璞真」,因地段及綠海視野佳,每坪市場行情200~220萬元,帶看費是以「戶」計算,看一戶的代價是800元,限制每次的總看屋人數不能超過5人。帶看仲介因此揶揄,「看一次大安森林公園鳥瞰,比台北101觀景台貴上1倍。」台北101觀景台收費,每名成人是400元。

    批社區巧立名目此外,非豪宅的一般大樓社區帶看收費,也悄悄地調漲,仲介直指內湖區收費情形最為嚴重。內湖區「琉森花園」一次收費100元,「捷年新東方」200~300元不等,星雲街的「榮耀四季」一次200元,即便沒有像豪宅社區高價收費,但帶看次數一多,也足夠讓仲介吃不消。

    黃鵬指出,這已經超越過去50~100元的「清潔費」,社區巧立名目收費,相當不合理。

    內湖地區的仲介則說,可以接受月繳1000元,當作回饋社區的費用,但金額一旦拉高,加上目前房市成交量縮,負擔也變重。

    「無法源可管理」面對這種情形,台北市地政處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指出,若社區管委會人員有「帶看介紹」的情形,才違背《不動產仲介管理條例》非法執業,依法可罰10~30萬元。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建管處讓各個社區管委會獨立經營,此收費行為屬於民間交易,現在並無法源可援引管理。意即目前屬於社區管委會訂立收費規矩,公權力不能介入。 【蔡佩蓉╱台北報導】

    豪宅管委索帶看費 恐觸法針對台北市有豪宅社區向房仲經紀人收取「帶看費」,台北市房仲公會理事長黃鵬(言希)指出,管委會不應要求房仲業者付費才能放行,若管委會堅持收取帶看費,可能觸犯刑法第325條的強盜罪。

    黃鵬(言希)說,管委會收取帶看費的法源,不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房仲業者進入社區時須支付帶看費或其他名目費用。

    黃鵬(言希)指出,房仲業者與委賣方簽訂委賣契約,存有「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他表示,可見管委會要求房仲業者支付帶看費是「搞錯對象」,依法應該向委賣的社區住戶收取,但賣方已經按時支付「管理費」,以分攤社區清潔或其他事務的支出,所以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也不能要求賣方另行負擔帶看費。

    黃鵬(言希)強調,房仲業者為達成銷售使命,可能忍痛支付帶看費,但管委會這種以「通行」為要脅的收費方式,已觸犯刑法第325條強盜罪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商時報【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2011/07/07

    新聞網址→http://ea0033692468811.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854.html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189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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