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man
Muster
屬於你的大爆卦
pttman
Muster
屬於你的大爆卦
pttman
Muster
屬於你的大爆卦
Ptt 大爆卦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第 2 項
離開本站
你即將離開本站
並前往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lawrela.aspx?lsid=FL025343&ldate=20110427&lno=6,7,8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8 條(100.04.27 版)
警察 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確定!
回上一頁
查詢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第 2 項」
的人也找了:
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理由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 第 2 項 第 8 條 第 2 項 分別 規定,警察 將人民 帶 往 勤務 處所 查證 時,得使用強制力 以及 警察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職法7
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義
警察職權行使法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