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 第 2 項 第 8 條 第 2 項 分別 規定,警察 將人民 帶 往 勤務 處所 查證 時,得使用強制力 以及 警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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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產品中有10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2萬的網紅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近日,警方對於南鐵擋拆及美麗華工會抗爭粗暴執法、不當盤查移工與一般人民,然而,面對趙介佑或松山分局之亂等黑道時卻態度寬容。國家公權力儼然成為一國兩制,面對弱勢就成打手,碰到黑道暴力就卑躬屈膝。 時代力量立院黨團邱顯智 、王婉諭、立法委員 陳椒華於昨(25)日舉行「面對弱勢國家暴力!面對黑道國家沒力...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路邊舉牌理性訴求的老婦人 #遭20警濫權盤查強帶回偵訊 這兩天因中秋將近 排滿歡慶中秋的活動 昨晚在跑完所有行程 接續在和律師團確認要幫人民上訴的狀紙 一直忙到半夜⋯ 接到民眾慌張的求助電話 說為了稅災戶等稅改問題 他們這段時間 在全國各地都會站路邊舉牌 理性表達訴求 今天有一位60歲的志工媽媽...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30:1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裡是規定了警察在行使職權,就所蒐集到資料怎麼利用,跟個人資料保護法就個人資料的利用規範,其實是相似的,在個資法的領域中,稱為「目的拘束原...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5-17 09:34:56

最近警察臨檢的新聞可謂鬧得沸沸揚揚,很多民眾疑問的是:面對警察臨檢,人民必須要絕對配合而不能拒絕嗎?正確的步驟應該要怎麼做呢?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所以當今天警察要實施臨檢時,必須「著制服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3-04 15:11:47

避免吃案!#警局報案新制來囉!  因擔心報案有疑似 #吃案 的可能,民眾也開始更加了解報案時應該要進行的固定程序以及 #報案三聯單 的重要性。  警政署為了消除民眾針對吃案爭議的疑慮,決定將原本實行的報案三聯單與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四聯單),從 #3月1日 起將會統一整合為「#警察機關受理...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6 19:00:45
    有 665 人按讚

    近日,警方對於南鐵擋拆及美麗華工會抗爭粗暴執法、不當盤查移工與一般人民,然而,面對趙介佑或松山分局之亂等黑道時卻態度寬容。國家公權力儼然成為一國兩制,面對弱勢就成打手,碰到黑道暴力就卑躬屈膝。

    時代力量立院黨團邱顯智 、王婉諭、立法委員 陳椒華於昨(25)日舉行「面對弱勢國家暴力!面對黑道國家沒力?」記者會,邀集南鐵擋拆抗爭者,嚴正抗立國家公權力執法問題。

    近期,美麗華工會赴總統府前抗爭、喬友大火案家屬於彰化縣府前的記者會及台南鐵路東移地下化的黃春香家拆除案,都出現警察粗暴執法的狀況,包含動用優勢警力強制驅離、對抗爭者上束帶限制人身自由、對抗爭者勒脖,甚至阻擋媒體報導等行為。
      
    先前,三重一名擔任家庭看護的外籍移工,只站在路邊講電話,就被懷疑為非法逃逸勞工,遭上銬載至警局。而今年4月,一名中壢教師前往上課途中,也遭警察攔下盤查,並以現行犯上銬逮捕。
     
    不論是在集會遊行的執法,或是日常的盤查,上述這些行為除了凸顯警察執法不當的問題,更凸顯《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法制存在漏洞,才讓警察有恣意執法的空間。
     
    更令人傻眼的是,國家公權力面對人民動輒粗暴執法,在面對違法亂紀的黑道,卻是溫良恭儉讓,特別是這些黑道份子背後有民代等其他力量撐腰時,警察對其待遇非常寬容。

    時代力量認為,警察在面對手無寸鐵的人民或移工時虎虎生風,但面對真正的黑道時卻相當禮遇,不是一個法治國家權力行使該有的樣子。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一條就規定,警察行使職權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

    但若警察對於一般人民不能謹守法定程序而違法盤查,甚至使用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強制力,來對付弱勢;對於危害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黑道份子,卻又禮遇至極輕輕放下。這種態度差異,除了造成一般人民對公部門的不信任,更會傷害台灣的民主法治。

    時代力量長期反對國家暴力,自2015年創黨以來,時代力量持續推動「三二四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草案」,目的就是希望透過立法機關的調查權介入,還原事實原委,並究責施暴的相關人員。然而,三二四的國家暴力事件至今尚未釐清,我們卻又看到更多的國家暴力一再上演,實在令人痛心。

    除此之外,時代力量也在立法院提出將「集會遊行法」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將集會遊行現行規定應取得國家的「許可制」,改為國家應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以回歸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保障。

    令人遺憾的是,《集遊法》修法也是執政黨過去在野時,多次提出並呼籲應進行修法的主張。然而,自時代力量於第九屆進入立法院後首度提案修法迄今,修法仍遭擱置。

    時代力量呼籲,國家的公權力,不要在面對弱勢時,變成國家暴力;更不要在面對黑道時,變成國家沒力。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不允許國家公權力的一國兩制,不允許國家公權力的因人設事,更不允許國家公權力變成打手,去傷害弱勢,去傷害一般人民。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在 綠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6 15:33:47
    有 175 人按讚

    【巡田編:民進黨的人權立國,莫淪為濫權誤國】

    文/綠黨副秘書長 李春祥

    8/25下午,南鐵迫遷案的「黃春香關注組」聯合20幾個社運團體及綠黨,前往民進黨中央黨部,抗議民進黨政府在處理南鐵黃春香半拆户問題時,屢屢違背誠信,濫用警察暴力。指責民進黨總統蔡英文已經從「人權立國淪為濫權誤國」,「官官相護,民主退步」,「打壓社運,背棄民主」。

    關注組學生指鐵道局過去所有協商承諾從未實現,警察強力護衛進行第三次強拆,粗暴將黃春香及學生拖離,拒絕對屋主做任何回應。甚至於第二天20幾名學生坐在屋前地上的和平抗議,竟全部遭到上束帶壓制,超過3個小時。學生抗議,民進黨政府沿用「黨國遺緒」方仰寧,警方暴力更甚以往,濫用集會遊行法,進行毫無法源的約束,學生連遭到逮捕或是保護管束都不知道。一直拿不出拆除計畫的鐵道局得以躲在警方背後濫用職權。

    土地正義行動聯盟指責,迫遷問題從未解決,而且越來越嚴重。2013年在民進黨尚未執政時,信誓旦旦要改革土地徵收條例,廢止區段徵收惡法,蔡英文、蘇貞昌、黃偉哲都公開表達支持,並譴責苗栗大埔案來和自己對比。然而在民進黨完全執政,在國會擁有多數,卻改變主意,把徵收制度當作方便的法門,且對抗爭的民眾不斷施以優勢警力脅迫恐嚇,迫遷案烽火四起,人民不能安居樂業。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說,四年前,國際人權公約在台灣審查會議上,批評台灣在居住人權的維護上,完全跟不上國際潮流,蔡英文向審查委員承諾,委員的意見,就是她未來4年施政的「地板」,不是「天花板」,四年過去,各地的浮濫徵收、侵害居住權的行為不斷,請問小英地板在哪裡?已經淪落到「地獄」裡了。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王曦質疑警方濫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的「留置、管束」及使用束帶等「戒具」規定,而完全忽略該法第19條,瘋狂、酒醉、自殺、暴行、鬥毆…等要件,完全不能用在和平的抗議或集會場合。王曦也請現場的警察回去看一看憲法第8條對拘禁逮捕人民的規定。

    黃家三次強拆都在現場的《報導者》記者林雨佑說自己應該站在對面採訪,今天卻站在抗議的行列,前二次採訪南鐵強拆,就飽受警方干擾,強行拖離排除,這次警方的干預越來越大,林雨佑說,前兩次是提前封路、不讓記者進入,在記者拍攝時干擾、排除,而這一次已經是針對記者優先逮捕、載去丟包。甚至在已封閉公共空間,開元陸橋上,強制要求記者刪除拍到的照片。林雨佑問在場媒體,「有聽說過警方要求記者刪除照片嗎?這是在北韓嗎?」民進黨政府對新聞媒體的干涉,比國民黨時代更加嚴重,是系統性對新聞媒體自由的侵害。

    對於南鐵東移案,綠黨一貫主張,政府徵收民眾土地,永遠要秉持公益性、必要性原則,對民眾的侵害,窮盡努力減到最小。南鐵東移,究竟是因為工程技術的限制,還是為了擴大開發利益,是有很嚴重爭議的。鐵道局對爭議的閃躲恰巧反證質疑。從王國材任交通部長迄今,政策方向明顯是本末倒置,將土地開發當做正業,輾壓小民就不足為奇。然而在第三次強拆,民進黨政府的警察暴力升級,系統性迫害新聞媒體,令人髮指,必須受到嚴正關注譴責。另外,綠黨重申主張廢除區段徵收制度。區段徵收政策讓地方政府便宜行事,圖利財團,應予廢止,以落實政府對人民財產權及居住權的尊重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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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14: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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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9-20 23:31:26

    #路邊舉牌理性訴求的老婦人
    #遭20警濫權盤查強帶回偵訊

    這兩天因中秋將近
    排滿歡慶中秋的活動
    昨晚在跑完所有行程
    接續在和律師團確認要幫人民上訴的狀紙
    一直忙到半夜⋯
    接到民眾慌張的求助電話
    說為了稅災戶等稅改問題
    他們這段時間
    在全國各地都會站路邊舉牌
    理性表達訴求
    今天有一位60歲的志工媽媽
    也是在路邊舉牌,理性表達稅改訴求
    準備離去時,突遭20名警察攔住斥責交出身分證
    其他附近舉牌志工見狀
    都過來關心發生什麼事
    據現場志工表示
    因警察一度對該志工媽媽吼叫
    甚至未經志工媽媽同意
    翻包包將牌子拿出
    其他志工便拿出手機搜證
    警察見狀便恐嚇拍攝志工是妨礙公務
    並要求拍攝志工拿出證件
    且嗆誰拿手機錄影就盤查誰
    不配合的就帶回派出所三個小時⋯
    雅芳非常驚訝
    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人民有言論自由
    況且牌子上寫的
    都是可受公評的事情
    現竟成警察治國,濫權迫害人民
    2017年時任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往超商購物時,遭5、6名警察包圍要求看證件臨檢,怒批台灣是「警察國家」,而警察濫權行為台引發外界抨擊,法院對多起警方盤查事件,判定是違法執行勤務
    後來該志工媽媽直接被20名警察帶回派出所
    因志工們至派出所抗議
    警察才說是因為有人提告
    至於提告罪名說法一直在變
    一下說是恐嚇罪
    一下說是妨礙名譽
    志工媽媽在派出所待了至少六小時
    又被警察移送新竹地檢
    #結果⋯無保釋回
    但是⋯志工媽媽因過度驚嚇昏倒
    現在還在醫院治療。
    #台灣還能說是個民主國家?
    警察明顯違法濫權的行為為
    1.無明確表明盤查原因,用大聲斥責方式迫使人民拿出證件
    2.未經人民同意,而強行搜索人民的私人物品
    3.未有明確證據提告妨礙名譽,不應以現行犯逮捕
    4.妨礙名譽為一年以下之微罪,可以用函送,警察違反比例原則,堅持移送⋯

    #行使職權應遵循比例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已明確規定:「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對於這些違法的警察,雅芳今天陪同志工們至新竹地檢署提告,端正警察執法行為,尤為重要,人民受憲法保障,有權拒絕違法公權力的侵害。 

    #當遇到警察無故盤查時,警察應主動表明因何原因需進行盤查,若警察都無說明,人民可以要求警察必須表明何原因要盤查。如果警察說不出所以然,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的話,警察的行為,就是違法盤查,人民可以嚴正拒絕出示證件。

    #法稅改革聯盟
    是關心在台灣不同角落暗自哭泣的稅災故事,傳布不可不知的法稅基本權益,力邀不同領域學者專家提出改革建言,要制約暴走的公權力 要喚醒法稅權利意識,為人民爭取公平正義的團體。

    #應嚴懲違法警察,讓真正保護人民的好警察不被拖累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需要預約服務請點 ‭https://forms.gle/6pMfXRsYXmrwNnnB6‬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1-09 22:07:18

    ⚠影片中口誤將葉毓蘭稱為退休警大校長,實為退休警大教授。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發生了「323佔領行政院的活動」,不過當時台北市警局卻是以強硬手段驅離,因此有民眾提起國家賠償的告訴。;上週10月30號的時候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認定當年員警「執法過當,」,台北市警局要賠償給部分原告共111多萬元。

    因為警方的蒐證帶裡面顯示出大量的國家暴力,這些國家暴力包含警察拿警棍,肆無忌憚地打民眾的身上,但是這些被毆打的民眾,當時都是在和平靜坐的。

    這個判決是指警察執法「過當」。

    警察當時可以因為《警察法》第2條「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對民眾進行驅離,不過這個依法行政,還必須要加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且應該採用對人民侵害最少的方法;如果執法的目的已達,也應該主動終止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警察要驅離民眾,人民後退的時候就不應該繼續「追打」,如果用搬的就可以把人搬走那就不應該用警棍,用警棍就可以嚇阻,就不應該再進一步用殺傷力更強的攻擊性武器。這就是為什麼內政部長徐國勇一邊說尊重司法、也尊重上訴的權利,同時強調未來警方要注意比例原則。

    很多人可能會認為「比例原則」很模糊,的確,警察本來就不應該在沒有接受訓練的情況下被丟出去現場,要第一線員警自己判斷要怎麼辦。而是應該要讓警察在受訓的過程中了解各種案例,還有判斷的標準是什麼。

    不過這次的判決,也有許多人認為會打擊到警察的士氣,以及執法的決心,像是前警大校長葉毓蘭就說,這個判決對警察是一個羞辱,還說未來警察執法不會這麼拚命了。

    其實,警察的士氣不應該是靠員警凶狠嚴厲執法來維繫。人民想到警察是人民保母,看到警察就覺得救星來了,這樣的警察士氣才高吧?如果能夠更適切的執法,讓民眾更信任警察,而非與警察對立,不是更好嗎?

    當然也有很多人在說,憑什麼那天一群暴民闖行政院自己受傷要全民買單。但國賠的原因是執法過當,或許在另一個平行世界裡,那天民眾佔領行政院,警察是藉由優勢警力慢慢的把民眾都抬離現場,那就不會有人流血受傷,也不用全民買單了。

    所以說這項判決並沒有要警方放棄執法,主要是要提醒說,警察被賦予公權力,目的是要鎮暴驅離,不是要威嚇別人、把人打到頭破血流,更何況當天多數示威者還是手無寸鐵的學生。

    我們是民主國家,所以要保障人民上街頭表達對政策意見的權力。國家可以依法行政,但不能用暴力來讓人民因為害怕而不敢上街。警察被國家賦予公權力,同時更要避免濫權。我們繼續關注這個案子的後續時,也期待香港近期的流血事件也可以盡快有獨立的調查或受到司法的檢驗。

    而在討論各國如何處理民眾抗議示威的處理方式時,也要提醒大家,只討論警察面對抗議群眾應如何處理,對警察這些公務單位其實不是很公平。

    現在很多政府都會把對政府的抗議操作成警民衝突,其實一開始的民怨又不是警察造成的,下令強制驅離的通常也是警察後面的政治人物,只檢驗警察,不檢驗背後的政治力量完全是治標不治本。

    你對於這次的太陽花學運國賠判決有什麼想法呢? 在底下留言和我們一起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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