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 794 ,商業性言論究竟如何?】
大家好,我是伯言,伯言的伯,伯言的言,今天帶大家來看看釋字 794 號解釋的 3 個重點。
(案件的系爭規定內容,自己上去網站看一下喔,這篇只講解考試可能比較會出現的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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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商業性言論一直在大法官解釋上,一直都沒有很清楚,尤其反應在審查基準上。...
【釋字 794 ,商業性言論究竟如何?】
大家好,我是伯言,伯言的伯,伯言的言,今天帶大家來看看釋字 794 號解釋的 3 個重點。
(案件的系爭規定內容,自己上去網站看一下喔,這篇只講解考試可能比較會出現的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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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商業性言論一直在大法官解釋上,一直都沒有很清楚,尤其反應在審查基準上。
在釋字414號解釋中,大法官是這樣說:「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固兼具意見表達之性質,然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似乎認為是比較低價值的言論。
但是到釋字744號解釋變成:「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
而到了本號解釋時則成為:「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固兼具意見表達之性質,然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立法者亦得對商業言論為較嚴格之規範。
商品廣告所提供之訊息,其內容須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並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始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
這邊突然卻用了釋字 414 號解釋的用語,難道大法官又突然覺得商業性言論低價值嗎?
後面這邊大法官這樣說:「國家為保障消費者獲得真實而完整之資訊,避免商品廣告或標示內容造成誤導作用,或為增進其他重要公共利益目的,自得立法採取與上述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之手段,限制商品廣告。」
用了「實質關聯」,所以最後似乎並沒有採取寬鬆的審查基準。
(大家要注意一下,因為每一次的商業性言論性質都不同,例如釋字414號解釋是藥品廣告、釋字577解釋是菸盒上的尼古丁、釋字623號解釋是性交易廣告、釋字744是化妝品廣告、本號解釋則又回到菸品的問題,每一次的商業性質不同,或許大法官都會留下不一樣的保留空間。)
是不是很不簡單呢?所以考生們是不是要多讀一下大法官解釋呢?
#陸伯言
#憲法
#大法官
釋字744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化粧品7/1號開始登錄制度,你準備好了嗎?
如果經營網拍有段時間的人,應該都有經歷過粧廣字號的歷史,然而大法官於釋字744號解釋中認為化粧品廣告需要事前審查的機制,限制化粧品業者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宣告違憲後,舊法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也接著進入大修法走入歷史,而同時立法院也接著通過新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新法中雖然沒有了化粧品廣告的事前審查機制,但為了消費者安全、掌握源頭做把關等理由,新法多出了化粧品登錄制度,以利掌握化粧品之業者源頭,並即將於今年7/1號開始逐步施行登錄制度,也因此化粧品指的是甚麼?誰需要登錄?沒登錄會怎樣?成了最近許多民眾心裡的疑問,接下來就讓告狀俠來簡要地替各位解答吧!
Q:化粧品指的是哪些產品?
A:化粧品指的是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
許多人常常誤解化粧品為一般打扮遮瑕用的化妝品而已,然而從上面對於化粧品的定義可以看出,其實並不只有這些,包含洗髮乳、沐浴乳、香水、香氛、牙膏、面膜等等,都有可能屬於化粧品。
Q:化粧品的登錄制度有誰需要登錄?
A:只要是政府所公告的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都要完成產品登錄(參照「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不過其實政府所公告的化粧品種類可以說全包了,所以基本上除了有免工廠登記資格的手工皂(固態)業者外,只要有想賣自己生產或從國外輸入一般化粧品的化粧品業者,縱使只是個人賣家,從今年7月1日開始都要進行登錄,不過目前的登錄系統並沒有開放自然人登錄,也就是說如果是少量輸入化粧品的賣家,要記得先申請商號。另外,特定用途化粧品(修法前稱為「含藥化粧品」)113年7月1日開始非登不可。
而要特別注意的是,只要你的商品來源不是已經在我國登錄的產品,縱使是同一款產品,也不能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仍需自行登錄。
舉例一、貓助理和告狀俠分別從美國輸入同款A化粧品到我國,但只有貓助理去做化粧品登錄,告狀俠在還沒做化粧品登錄前,都不能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舉例二、貓助理從國外輸入A化粧品到我國登錄完成,告狀俠向貓助理購買此A化粧品,則告狀俠就不用去登錄貓助理已經登錄的A化粧品,也可以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Q:沒有登錄販售的話會怎麼樣?
A:化粧品業者如果沒有登錄,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參照「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
更多有關化粧品產品登錄常見問題Q&A,可以參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資訊: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0995
另外各位賣家們注意,在今年7/1號前登錄的話是不收規費的喔!
釋字744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化粧品廣告不用事前審查就可以亂寫嗎?
相信答案大部分民眾都知道不能,而告狀俠之前也已經提供過相關參考資訊給各位了。
不過要注意!!!新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除部分條文外,將於今年7/1日陸續開始施行,又7/1日將施行的新法對於一般小賣家較重要的部分,與舊法有甚麼差異存在呢?
一、行政罰則加重。
1.化粧品如有誇大不實等情況:
🙅舊法: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新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2.涉及醫療效能。
🙅舊法:未明確規定,導致政府往往雖以醫療效能為裁罰理由,但以舊法誇大不實的法源處罰,在法律規定上有所疑義。(法院有認為舊法並無規定醫療效能之宣稱,以醫療效能為處罰理由於構成要件上有所不符,需實際審查是否有誇大不實的情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21 號行政判決供參照)
🙆新法:明定涉及醫療效能的廣告處罰,並與藥事法、食安法採用同一樓地板,新法為60萬元至500萬元的罰鍰。
另外新法不論是誇大不實等情況或是涉及醫療效能,皆可按次處罰至改善或停止為止,如情節重大主管機關並應令其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二、化粧品宣傳或廣告已不再採事前審查制,另就其內容是否涉及誇大不實等或涉及醫療效能之認定,已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準據。
🙅舊法:於釋字744做出事前審查為違憲的宣告後,現已不再採事前審查制。
舊法時期對於抽象的「虛偽誇大之廣告」並無明確判斷標準與法律依據,也將導致會有法律授權明確性的問題。
🙆新法:以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準則,而中央主管機關也已定出「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預計會於同日施行,就不會有以非命令位階僅為行政指導的「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作為判斷標準的疑慮。
三、去除附屬刑法。
🙅舊法:未經核准輸入或製造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的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輸入或販售含有不合法定標準化粧品色素者的化粧品,或經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仍為之者,會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問題。
🙆新法:除名詞與構成要件修正外,新法已無刑罰規定。
四、增加民眾檢舉獎金制度
🙅舊法:無。
🙆新法:依據新法法律規定,「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草案已預計在七月一日一起上路,而該檢舉草案目前看起來並不排除網路檢舉,一般檢舉獎金為罰鍰金額之5%,換算如係檢舉廣告誇大不實最少可領兩千元,如果是檢舉曾經的雇主或現行雇主將增加至10%(施行時,可能會是員工或曾為其員工,檢舉有關化妝品生產製造不法的情況才有增加檢舉獎金,實際仍須視政府最後施行辦法),新法目的是透過更多元的監督管道,來減少違法情況發生。
看完文章你還不趕快回去看自己賣的商品文宣有沒有亂打?
不要等上路了再來後悔沒看到喔!!!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607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