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745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釋字745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釋字745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釋字745產品中有3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

釋字745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16:46:53

#八百回合經濟談 〔#少繳所得稅的秘訣!#這個條款你賺到了嗎?〕    假如壯士們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每天搭著捷運出門上下班,月薪 3 萬當中包含了交通費 1280 元,一年下來就花了超過 15000 元的交通費用。  而政府在課稅時,如果用年收入下去計算,那些為了賺取薪水而產生的成本...

釋字745 在 微晟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4-28 20:45:51

0427 【108綜合所得稅申報資訊】 申報期間 由於疫情 依稅捐稽徵法§10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 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 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所得稅申報期間由5/1 - 5/31 延長至 6/30 夫夫 妻妻 夫妻 申報資訊 去年同婚元年結婚的...

  • 釋字745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23 08:35:15
    有 1,566 人按讚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1)干涉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
    (2)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釋字443丶524丶707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 釋字745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21 12:28:00
    有 1,536 人按讚

    109年地方政府特考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丶擬答:
    財政部為便民服務依職權訂定「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係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之內部秩序運作之「組織性行政規則」,其合法性:
    (一)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該作業要點並不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並不須法律的依據或授權,此乃執行業務之細節、技術性次要事項的規定,行政機關以行政規則為之,乃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二)財政部基於主管機關之地位,於法定職權範圍內,符合立法之意旨,從而達到便民服務,亦未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釋字685、693、745號解釋參照)。
    二、擬答
    行為人之一行為同時違反多數之義務時,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乃從重處罰,一行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鐵路法之規定時,當依鐵路法之規定處罰。本案問題在於行為後鐡路法修法,將原來之刑罰變更為行政罰,究應如何處理,茲說明如下:
    (一)刑罰變更為行政罰應如何處罰(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6 號 判決參照)

    1、刑罰與行政罰相較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 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26 條規定及其立法 理由中,認定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 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又立法政 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屬法律 的變更,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應依行政 罰法第 5 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2、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安定性及信 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為應受如何的制裁有所 認識或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以懲 罰。是以,無論刑法第 1 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政罰法第 4 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 行政罰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亦 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方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 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二)有關鐵路法修法將刑罰變更為行政罰,應如何適用
    1、依法始得處罰,為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對於違反 社會性程度輕微的行為,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 罰,雖較諸對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等科以刑罰的行為情節 輕微,惟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的不利處分,其 應適用處罰法定主義,仍無不同。為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有 所認識,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的責任,行政罰法第4 條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立法理由參照)又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 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而刑罰的懲罰作用較 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 處行政罰的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 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故同法第26條 第1項前段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立法理由參照 )據此可知,刑罰與行政罰之間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 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上開規 定及其立法理由中,認為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 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 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
    2、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的適用,是採「 從新從輕」的處罰原則,即於行為後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變更者,原則上是「從新」,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 法律或自治條例;僅於裁處前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 處罰者,始例外「從輕」,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又我國過往承襲德日學說見解,認為 「行政罰」與「刑罰」本質有所不同,前者行為之所以受 處罰並非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而是因法律的規定,故 稱為「法定犯」;後者則是本質上違反道德或倫理的行為 ,無待法律規定,即具有可非難性,稱為「自然犯」。然 而,行政罰所制裁的行為,未必即無道德或倫理的可非難 性,且原來純為法律規定的義務,長期施行後深植人心, 亦可能轉變為道德或倫理的要求。是以,典型的刑事犯較 諸典型的行政犯,固然有較高的反道德性及反倫理性,對 社會足以產生較大的損害或危險,但二者間並非本質上有 絕對的不同,而是因價值判斷或不法行為的內容,所作逐 漸的進階式劃分,而此劃分權限屬於立法機關,立法者得 從社會需要與政策考量等觀點,衡量該等行為的危險性, 據以決定處罰的方式。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517號解釋理 由書揭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究採行政罰抑刑事罰 ,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 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即對 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 ,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意旨即明。因此,立法政策改變 ,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 」,或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 ,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自應 依前述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 3、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是採取以刑罰制裁行 為人的立法政策。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 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倍至10倍 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將原本 的刑事制裁予以除罪化,改以行政罰制裁行為人。是行為 人如於舊法時期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而違反67年鐵路 法第65條規定,嗣於新法時期制裁時,由於無論新舊法時 期,該行為均屬不法行為而具有可罰性,且因103年鐵路 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行政罰,較67年鐵路法第65條 規定的刑罰為輕,故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的「從新從 輕原則」,適用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 另參酌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意旨)。
    3、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 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 為(構成要件)應受如何的制裁(法律效果)有所認識或 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 以懲罰。是以,無論刑法第1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 政罰法第4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 法律(包括行政罰的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行政罰 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 ,亦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惟如適 用刑法第2條所定的從舊從輕原則或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 從新從輕原則,則可能處以較原定範圍為輕的處罰),方 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 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 釋字745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11 13:06:00
    有 1,334 人按讚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