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711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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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711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軍公教網路之聲直播電台,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從勞保年金改革溯及既往談法治上的偽君子與真小人】 #行政院和立法院是偽君子 #大法官會議是真小人 #李來希主張勞保年金不溯及既往 勞動部長許銘春上週公開宣示,勞保年金改革要溯及既往,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前理事長李來希今日直播嘲諷,在大法官會議扮演「真小人」接連針對軍公教退撫制度條例及不當黨產條例做...

  • 釋字711 在 軍公教網路之聲直播電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31 09: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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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勞保年金改革溯及既往談法治上的偽君子與真小人】

    #行政院和立法院是偽君子
    #大法官會議是真小人
    #李來希主張勞保年金不溯及既往

    勞動部長許銘春上週公開宣示,勞保年金改革要溯及既往,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前理事長李來希今日直播嘲諷,在大法官會議扮演「真小人」接連針對軍公教退撫制度條例及不當黨產條例做出溯及既往的釋憲解釋後,立法和行政機關終於可以脫掉「偽君子」的外衣,也加入真小人的行列。

    李來希指出,法令訂定溯及既往,大法官會議加以背書,「不止是損害了不得溯及既往」,也是國家的危機,社會的危機,制度的危機,也是人民生命財產權的危機。

    李來希回憶,三年多前民進黨政府改革軍公教退撫制度時,主導改革的行政院長林全,在媒體前以「不會追繳退休人員已領年金」來「澄清」何謂不溯既往,並找來一堆蛋頭學者編出「純粹溯及既往」、「不純粹溯及既往」、「真正溯及既往」、「不真正溯及既往」的名詞,誤導社會大眾以為軍公教年金改革不是直接溯及既往。

    去年8月23日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81、782與783號解釋,認為軍公教年改在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與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等部分都合憲。

    李來希說,合憲解釋一出,即證明林全、林萬億、立法及行政機關、出來背書的蛋頭學者們都是一群「偽君子」,大法官會議解釋雖然是錯的,好歹大法官們算是「真小人」。這群真小人最近也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案,在上週28日做出第793號解釋,認定該條例均不違憲,使得國民黨黨產將合法溯及既往被清算。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不僅令他「擲筆長嘆」,更驚呼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竟可以在大法官嘴上「搖擺」,完全打破法律人「那種深入骨髓應該理解的法律不溯及既往、遵照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上週勞動部長許銘春拋出勞保潛藏負債已高達10兆元,預期6年後破產的議題,所以勞保年金改革勢在必行,而且必定溯及既往,在她任內「就算掉了烏紗帽都要做」。相較於林全、林萬億,李來希認為前長官許銘春也算是「立法上的真小人」,原因是軍公教年改已被大法官會議認定合憲,因此許銘春也不必要再隱晦。

    李來希以其勞工領域專業分析,勞保制度今天會有這麼大的基金缺口,正是因為民國100年勞保條例改革不當地採取溯及既往給予利益,把一次給付改為年金給付,讓勞保收支一體適用一次給付的費率,才使得勞保基金在制度調整後一夜之間增加4.5兆的潛藏負債,這就是溯及既往造成的負面效應,所以立法上溯及既往能避免就應該儘可能避免,結果勞動部未循前車之鑑,在未來勞保年改上還要比照軍公教年改溯及既往傷害勞工。

    做為過去帶領軍公教上街抗爭領袖之一,李來希強調他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基於立法的安定性,基於人民對法律的信賴保護,對制度的可期待性及預測性,他堅持立法不得溯及既往,並且也奉勸夥伴們千萬不要用幸災樂禍的心態看待勞工朋友的年金改革,反而要以被改革者的切身之痛,感同身受聲援勞保年改不得溯及既往。

    對於美豬美牛開放議題,李來希也批評民進黨政府是昧著良心和美國人生意,強逼人民吃下含有瘦肉精的豬肉牛肉,請問像他這樣有潛藏心律不整心悸疾病的人,未來要怎麼吃肉?為何不能讓國人吃健康的牛肉豬,學學其他先進國家拒絕進口含有瘦肉精的牛豬肉,保障國人安全。

  • 釋字711 在 巷仔口社會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11-12 2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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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社會學會支持
    同性婚姻平權與性別平等教育
    聲明

    「臺灣社會學會」是由社會學、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與社會政策等相關領域之教學研究人員所組成的學術團體。我們呼籲社會各界在11月24日對公民投票第14、15案,投下同意票,並對反同公投(第10、11、12案)投下不同意票,以督促立法院修民法保障婚姻平權,並持續於各級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我們認為「婚姻」制度不該違反平等、自由、法治等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立基於社會學的訓練與思維,我們呼籲社會各界正視目前反同聲浪的諸多問題。2017年,司法院公佈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締結婚姻、形成家庭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我們堅認國家應保障所有人平等進出婚姻的權利,而非獨厚異性婚姻;同婚運動只是在爭取進入婚姻的基本人權。

    我們認為,面對社會上對於性少數群體的偏見與歧視,不僅不應停止中小學校園中的性教育與性平教育,反而必須積極進入教育現場,教導學生了解並尊重不同的性別特質、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的學生,以營造無偏見歧視的性別友善教育環境。

    全文詳見:
    https://twstreetcorner.org/2018/11/12/tsa-2/

  • 釋字711 在 同志人夫鄒宗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3-17 08: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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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權會執委劉靜怡教授表示,憲法法庭3/24就要開庭,至今鑑定人選尚未公開,不僅讓聲請人及相關機關沒有時間準備要問鑑定人的問題,也讓憲法法庭的程序顯得不公開透明。這個問題在過去的好幾次憲法法庭都是如此,對於攸關人民基本權利的辯論,應盡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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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也要民主化,資訊公開、程序參與不可缺
    民間團體 聯合聲明
    2017年3月16日

    本月24日,大法官擬就民法禁止同性婚姻的釋憲聲請案召開言詞辯論,這也是去年11月起7位新大法官上任以來的第一次。這項議題從去年下半年自立法院將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排入議程以來,引發了意見對立的各方政治及社會上的強力動員。大法官們在此時審理這項釋憲聲請案,不僅是司法界的大事,其最終所作出的解釋,亦將對於社會能否往性別平權的方向邁進一步,產生重要的影響。不過,對照目前大法官針對舉行這項盛事所據程序規則的欠缺,我們認為有藉此機會建立制度的必要,並提出如下的三大主張,以充分的資訊公開和開放的程序參與,民主化憲法法庭制度:

    一、擴大程序參與,引進法庭之友制度

    大法官的解釋除了影響個案聲請人後續可能的救濟機會以外,對於法律、政策乃至於社會等環節,都有廣泛的後續效應。因此,除了聲請人透過聲請書、補充理由書,乃至於對於鑑定意見進行陳述等方式,表達其立場以外,我們不應排拒社會各方對於釋憲相關爭點的想法,甚至應該透過制度化的方式,讓各方觀點得以進入釋憲程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規則,即設有「法庭之友意見書」(amicus curiae)制度,讓訴訟當事人之外、關心審理中個案的人士與團體,有機會就大法官所預擬的爭點,甚至大法官未列入爭點但應予考量的思考盲點,從法律甚或各專業領域表述其意見,作為大法官審理時的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甚至設有訴訟參加(intervention)的制度,讓積極參與的公民可以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這兩個國家的程序參與制度,都提升了公民憲法意識,並且擴大了法院的民主,是活化憲法重要的第一步。

    我們認為,以婚姻平權議題的深度及廣度,大法官實在無庸,也不應將其徵集意見的對象,限於少數被欽點的鑑定人身上。獨尊特定鑑定人的意見,不但無助於憲法解釋社會溝通功能的實現,也很可能只是大法官「偏聽」缺陷的延長。在司法院以建立「全民信賴」、「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作為改革目標的情況下,引進「法庭之友」制度,毋寧也是改革憲法法庭制度的重要議程。

    二、儘速公開鑑定人人選,提供聲請人表示意見並準備辯論的機會

    向來,大法官在召開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時,均會傳喚鑑定人,由鑑定人就各項爭點提出意見,並構成言詞辯論庭的重要成分。不過,不論是民事、行政或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均有聲請傳喚鑑定人的權利,或至少就鑑定人人選擁有表示意見的機會。然而,在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程序中,除了鑑定人的人選是由大法官片面決定,聲請人並無表示意見的機會以外,過往大法官書記處甚至是遲至言詞辯論期日前,才公告鑑定人人選:以大法官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的違憲爭議(後來作成釋字第689號解釋)所召開的憲法法庭為例,該案係於2011年6月16日進行言詞辯論,但鑑定人人選係於6月10日方行公告,這使得聲請人實際上只能被迫接受大法官所指定的鑑定人。

    目前距離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的3月24日,亦已僅2週之遙。由於大法官迄今仍未公告鑑定人人選,聲請人自然無從就鑑定人的妥適性表示意見。既然許宗力院長在交接典禮上已經宣示:大法官解釋憲法之程序,也應發揮言詞辯論之功能,我們認為要讓言詞辯論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就應先從尊重釋憲聲請人的程序主體權開始做起:公開鑑定人的人選,並讓聲請人有表示意見的機會,絕對是改革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的基本關鍵。

    三、建立聲請書與其他書狀公開制度,促進民主思辨和參與

    長年以來,大法官們似乎習慣將釋憲決定當作是憲法守護神的獨白;一直到最近幾年,大法官才針對有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的個案,例如釋字第603號、第689號、第711號等號解釋等,才開始比照一般法院判決書的作法,在解釋理由書中,一併歸納聲請人及關係機關的主張或意見。至於聲請人所提出的聲請書,也只有在解釋作成之際,才會連同理由書及個別大法官所提出的意見書一起公開,且聲請人所提出的書狀也只有公開「聲請書」本身,未公開聲請程序中所提出的歷份書狀。至於關係機關所提出的意見書,則完全未予公開。

    我們認為:大法官除了應完整公開聲請人及關係機關所提出的歷次書狀以外,更應該及早公開,至遲在言詞辯論程序之前,即讓社會大眾有檢視的機會。完整公開,才能使社會大眾得以充分稽考釋憲議題的辯難過程,進而深化社會大眾的憲法意識;及早公開,才足以讓任何關心本案議題的人民,能發現或釐清爭點,並有機會進一步透過前述「法庭之友意見書」的提出,參與釋憲程序。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都是10年甚至20年以上未曾修正的法令。對照「司改國是會議」所提出,建立「全民信賴、公正專業」、「高效率」、「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等目標,前述法令顯然已不足以因應社會大眾改革憲法法庭相關制度的殷切期盼。相對地,去年11月7名新任大法官上任以來,提升了解釋的頻率至接近每週一次,並在公告新解釋的同時發布解析導讀等作法,毋寧已為對於多數人民而言充滿神秘感的「憲法法庭」帶來新氣象;而這些改革並未透過任何法令修正,亦能獲致。同樣的,前述涉及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透明性、公正性與參與度的改革建言,亦屬司法院權限範圍內能及之事。我們期盼司法院能把握機會,從速改正前述缺失,一方面使本案釋憲程序更加周延,另一方面也能建立制度,在強化釋憲程序言詞辯論功能的同時,增加人民對於司法的參與,強化司法的公開性,司法才能因此獲得人民的信賴。

    發起團體 :臺灣守護民主平台
    共同發起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澄社、婦女新知、經濟民主連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