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酒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酒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酒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劉建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本會期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中第78條規定「個人代步運具及動力行動輔具在人行道上之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6公里就開罰」,這影響到許多身障朋友,因此來向我陳情。今天本人與 林宜瑾、莊競程 有志者是競程、立法委員 陳椒華委員共同召開公聽會,邀集交通部、衛福部、警政署及身障團體...

  •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在 劉建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10 18: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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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本會期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中第78條規定「個人代步運具及動力行動輔具在人行道上之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6公里就開罰」,這影響到許多身障朋友,因此來向我陳情。今天本人與 林宜瑾、莊競程 有志者是競程、立法委員 陳椒華委員共同召開公聽會,邀集交通部、衛福部、警政署及身障團體來討論。
     
    現今越來越多人使用醫療用代步車、電動輪椅、個人行動運具...等等,也會發生交通事故與糾紛,立院提出此案立意是良好的,但仍有許多疑義與窒礙難行之處,交通部在修法過程中,也忽略了諮詢相關團體及機關的意見,導致此法初審通過,引發社福團體一片譁然。
     
    因此今天召開公聽會蒐集各方意見,並做出以下結論:
     
    1、本法執行面仍有許多疑義,像是與《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的「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最大速限為10公里」有衝突;若在人行道設為6公里,是否間接損害了身障者在使用人行道的相關權益?
     
    而且警方在執法過程中,時速6公里判定難以執行,因此要求交通部向立法院及提案委員再做說明,將該法案得以再修正或不予增列。
     
    2、交通部日後對於類似攸關身障者的交通權益問題,即使是立院提案,都應會同、諮詢衛福部、聽取民間團體之聲音,必要時應召開公聽會,綜合相關意見進行政策及法規的研擬、檢討。
     
    3、使用行動輔具之民眾,在路上視同行人,因此應依循相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應該持續進行宣導及執行,並保障身障者行的權益。
     
    4、針對醫療用載具近十年發生之各類交通事故,交通部應彙整大數據,供各機關團體進行相關道安研究。
     
    另外我本人與莊競程委員等,亦會透過立院的程序,將此案拉到朝野協商,再做討論。
     
    最後,交通安全是國民生活的重要事項,修法前應更謹慎,以利未來可以制定出更友善、無障礙之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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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在 職能治療師 陳宜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2-01 14: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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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鑒於近期醫療器材搶購的亂象,我也趁這兩天做了一些功課,有關於醫療器材網路販售的資訊,整理如下,提供大家參考:)

    哪些醫療器材在台灣「不能」或「有限制下」於網路販售?請參考食品藥物管理署資料,以下為近期查閱官方網站的相關公告整理: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衛生福利部106年3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61600625號公告「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規定:藥商、藥局須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登記經核准後,始得利用通訊交易通路販賣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及18項第二等級醫療器材。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醫療器材之藥商(局)並應於通訊交易通路明顯可見之處,以易於消費者辨識之方式揭露應揭露事項等。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同法第92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原文出處: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1074

    「103年1月2日起,開放體脂計、保險套及衛生棉條等適合居家使用、非侵入、非植入且無須專業人員指示操作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104年10月15日起新增開放手術用口罩、酒精棉片、優碘棉片、凡士林紗布、免縫膠帶、隱形眼鏡清潔保養產品、醫療器材軟體等第二等級醫療器,106年3月16日起更進一步新增開放血壓壓脈帶、月經量杯、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動力式輪椅、耳鼻喉佈施藥裝置等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將持續提升消費者取得醫療器材之便利性。」
    原文出處: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752

    十八項有條件下開放的第二等級醫療器材(衛福部106年的公文):
    https://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id=f637097719280744757

  •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在 何志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1-28 14: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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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身體願意被人家貼告示嗎
    #降低歧視才是進步社會
      
    對身障人士來說,輪椅等輔具是他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也就是說,這是他們身體的一部分。
    應該沒有人願意看到自己的身體被貼一張大大的告示牌吧?
      
    感謝食藥署吳秀梅署長,釋出善意,直接撤回這項草案,並以正面的態度回應,之後修法的方向也會依團體建議的方向進行。
    難得進行一場這麼溫暖的記者會。
      
    #太開心了
    #會後還請大家喝咖啡
      
    【立法委員何志偉&立法委員候選人許淑華、謝佩芬聯合新聞稿】

    ⚠️給輪椅族正常生活,輪椅放警語 = 輪椅汙名化⚠️
      
    何志偉、許淑華、謝佩芬共同接受民眾陳情,衛福部食藥署預告修法,未來在輪椅後方需標示大型許可證字號,若通過相關衝撞測試,也同樣也需標示,這引起輪椅使用者與業者的不滿。從管理面觀察,產品的安全應在上市前就做把關,而不是貼張紙就叫把關,完全本末倒置。再從使用者端,輪椅是使用者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此政策是汙名化輪椅族且有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呼籲修法應該正視民眾需求,而不是倉促推出擾民、歧視性的修法。今日食藥署署長吳秀梅也以正面態度回應,十分重視團體的意見,修法方向也著手進行修正。
      
    <要合法輪椅證明自己合法的荒謬邏輯>
      
    何志偉說明,食藥署預告「醫療器材分類品項『O.3800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O.3860 動力式輪椅』之標示應刊載事項」草案,針對現行已經取得許可證的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動力式輪椅增加標示項目,如「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及「機動車輛通過衝擊測試」等,且字體不得小於電腦字體50號字。食藥署的用意是擔心民眾買到拼裝車或是不合格的輪椅,才提出此草案。雖立意良善但方向卻完全錯誤,主管機關站在管理的立場應該要追本溯源,查緝非法且不安全的輪椅,而不是反過頭來要求「合法的輪椅證明自己合法」。再者沒有考量使用者的需求,變相歧視輪椅族,明顯有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輔具大國的美名要淪為汙名化、處罰輪椅使用者嗎?>
      
    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總幹事許朝富表示,輪椅是他們生活中的一部分,除了功能之外,樣式美不美觀?顏色漂不漂亮?都是使用的重點。在原本就合格的輪椅上「張貼大型許可字號」,直覺想到就是古代黥面,是在汙名化、懲罰輪椅族。
      
    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理事長周淑菁說明,多數民眾在首次購買輪椅時,其實很難分辨拼裝與合格的差異,完全需要仰賴政府對於商品的檢驗機制,切勿在障礙者的貼身輔具上張貼多餘的標籤。
      
    來自產業界的「輔具家ATHome」平台表示,臺灣是國際輔具製造與外銷大國,輔具的設計也期待走向消除刻板印象,但此草案構想領先全球,無論歐美、日本等先進輔具使用國家皆無此政策,不利於臺灣輔具產業的正向發展。建議朝向讓民眾方便查詢合格輔具的政策進行,並嚴格取締違法輔具。
      
    <產業發展與維護弱勢權益要雙贏>
      
    何志偉呼籲,站在「產業發展」與「維護弱勢權益」的兩大原則之下,在此具體建議:(1)衛福部應將合格輔具完整上網公告,以利民眾清楚選擇合法、合格輔具。(2)違法輔具傷害臺灣產業發展,主管機關也應加強列管並依法取締,達到產業與消費者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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