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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用電動代步車行駛規定 在 劉建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本會期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中第78條規定「個人代步運具及動力行動輔具在人行道上之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6公里就開罰」,這影響到許多身障朋友,因此來向我陳情。今天本人與 林宜瑾、莊競程 有志者是競程、立法委員 陳椒華委員共同召開公聽會,邀集交通部、衛福部、警政署及身障團體來討論。
現今越來越多人使用醫療用代步車、電動輪椅、個人行動運具...等等,也會發生交通事故與糾紛,立院提出此案立意是良好的,但仍有許多疑義與窒礙難行之處,交通部在修法過程中,也忽略了諮詢相關團體及機關的意見,導致此法初審通過,引發社福團體一片譁然。
因此今天召開公聽會蒐集各方意見,並做出以下結論:
1、本法執行面仍有許多疑義,像是與《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的「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最大速限為10公里」有衝突;若在人行道設為6公里,是否間接損害了身障者在使用人行道的相關權益?
而且警方在執法過程中,時速6公里判定難以執行,因此要求交通部向立法院及提案委員再做說明,將該法案得以再修正或不予增列。
2、交通部日後對於類似攸關身障者的交通權益問題,即使是立院提案,都應會同、諮詢衛福部、聽取民間團體之聲音,必要時應召開公聽會,綜合相關意見進行政策及法規的研擬、檢討。
3、使用行動輔具之民眾,在路上視同行人,因此應依循相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應該持續進行宣導及執行,並保障身障者行的權益。
4、針對醫療用載具近十年發生之各類交通事故,交通部應彙整大數據,供各機關團體進行相關道安研究。
另外我本人與莊競程委員等,亦會透過立院的程序,將此案拉到朝野協商,再做討論。
最後,交通安全是國民生活的重要事項,修法前應更謹慎,以利未來可以制定出更友善、無障礙之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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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則表示,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是行人輔助工具,但在鄉間常有長輩當成機車使用,直接行駛於一般車道上,事故時有所聞,建議使用電動代步車仍應遵守行人相關規定,確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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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國台客語三種語言~家裡有長者在使用醫療用電動代步車的朋友請多注意行駛規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