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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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788的網紅汪志冰,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當然除了小市民的心聲外,今天也向柯市長請命下列議題: 1.針對目前許多業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將營業場所設立在"都市 計畫法使用分區管理規則--住1~3範圍而遭罰,建議應比照新北市做法,按不同嚴重程度處理,如非八大行業項目,則可先行予以緩衝並限期改善,而非查到違規立即罰款6萬~30萬,造成有意改善...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 在 廖子齊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1 09:05:22

「新竹市國土計劃及研究規劃案」專家學者座談會 . 上週跟市府要公園資料時,發現「就任前」這段期間的說明會公文,市府不會主動行文給我們這些「準議員」,所以便打給市議會的議事組問:這段期間有沒有與市議員權責相關的說明會? . 然後就得知這場「國土計劃專家學者座談會」,今天早上便和@林彥甫、@蔡惠婷一同參...

  • 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 在 汪志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03-18 18:30:01
    有 34 人按讚


    當然除了小市民的心聲外,今天也向柯市長請命下列議題:

    1.針對目前許多業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將營業場所設立在"都市 計畫法使用分區管理規則--住1~3範圍而遭罰,建議應比照新北市做法,按不同嚴重程度處理,如非八大行業項目,則可先行予以緩衝並限期改善,而非查到違規立即罰款6萬~30萬,造成有意改善之小市民沉重經濟負擔!另外針對有社區特性的行業別應由都發局做通盤檢討,以符國情,減少民怨!

    2.將目前現行北市各校需負責工程發包業務,回歸工務單位,讓教育回歸教育,讓教師專心校務!

    3.在不影響施工及長期維護安全前提下,於士林北投老舊且缺乏停車位社區,尋求適當學校增闢地下停車場

    4.配合節慶,利用台北市立交響樂團或市立國樂團舉辦草地音樂會

    以上是我這麼多年來問政以及服務選民時,來自各方的心聲,在有限的時間內提出部份項目的建議,接下來就看柯P市府團隊的執行力以及效率囉!如有進展請看下集分曉!

  • 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6-02 17:14:43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6-01 20:30:37

    190529TVBS 擴大稽查!內湖五期工業宅455戶恐罰6萬起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iCanU8UBPwo

    北市府針對違規住宅,加強稽查,內湖五期就有455戶,在工業區卻繳住宅稅率,被都發局祭出勸導單,里長坦言有住戶反映,認為應該要罰建商,房仲說違規住宅,房價比附近便宜兩成,但限制很多,例如住戶不能設戶籍、有些不能使用瓦斯,甚至貸款成數也會比較低。

    記者 畢倩涵 / 攝影 陳盈仁 報導......↓

    記者畢倩涵:「北市府加強稽查違規住宅,從之前的大灣北段,到現在鎖定內湖五期,由於這邊屬於工業區,建商是沒辦法在這邊蓋設住宅。」

    內湖五期,其中一塊是非住宅用區,依照北市府去年的資料,總共有455戶,在工業區用住宅稅率,明顯違反都市計畫法,將近5百位住戶接到勸導單。

    內湖石潭里長廖煒國:「(勸導單)說罰6萬到30萬,照理說是要罰建商,罰住戶是沒有道理。」

    偏偏建商以豪宅當賣點,因為當初取得成本低,加上本來就是違規住宅,因此喊出的房價,比內湖其他地方來得誘人,以明美公園當分界,右邊一大塊都是違規住宅,每坪房價50到60萬元,比起左邊合法地區,便宜兩成,但買在這邊缺點也很多。

    房仲業者陳泰源:「依使用分區它是工業區,不是住宅區,所以你不能設戶籍,第二個是因為絕大部分的工業宅,不能用天然瓦斯,跟一般住宅相比,它的貸款成數跟住宅稅率,都不會像住宅那麼好。」

    加上大灣北段的商業宅,光是大直內湖的違規住宅,就超過兩千戶,以內湖五期來說,假設要比照大灣北有1678戶,過半已經做改善,例如從1.2的住宅稅率,改為空屋稅百分之2,或營業稅率百分之3.6,最新進展,是住戶繳給北市府回饋金,有機會就地合法。

    但都發局回應,內湖五期目前只在勸導階段,看看成效如何,畢竟就地合法,豈不助長違規風氣,要住戶搬走就怕擾民,違規事實明確,但怎麼處置陷入兩難。

    新聞網址→https://news.tvbs.com.tw/life/1140918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6/190529tvbs-4556.html

  • 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7-12-02 13:48:11

    國土計畫迫在眉睫,鄰里重劃別怕困難
    陳麗娜籲市府總動員

    中央將在明年5月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高雄市國土計畫隨後須在109年5月實施,陳麗娜指時間緊迫,各局處應立即盤點與國土計畫有關的業務、預做準備。此外,鄰里區劃也應研究調整,如遷村後的紅毛港應設里,中鋼新大樓附近應新設一鄰。

    陳菊市長指鄰里雖困難,但如遷村後的紅毛港確有其特殊性,應該調整仍要設法。農業局指高雄5.3萬公頃畫為農地,其中3萬公頃是第一級純農用農地。經發局表示正朝「既有違規土地輔導」、「儲備未來產業用地」兩方面盤整產業用地情況。

    陳麗娜質詢表示,國土計畫「一劃定終身」,它將取消目前11種使用分區的作法,將國土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海洋資源地區」四大分區、18分類,劃定後20年不得變更,對個人,對城市未來都有深遠影響。

    陳麗娜進一步表示,城市要發展、國土要保育,但沒有人會想讓私人土地被畫為保育地、農業地,由此可知涉及範圍至大,所以「高雄市國土計畫」的研修務必透明公開。因此她要求主其事的都市發展局除應及早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廣詢意見,也要建立公開透明的公民參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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