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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產品中有33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08的網紅子雲老師的導師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的網紅李雅芬,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高雄市辛亥路一棟豪宅,建商將原超市變更為商業使用,一家號稱全國最大的健身房進。樓上住戶認為於法不合,提出檢舉。市議員李雅芬今天要求市府依法處理,若有違規就應即時處理,若沒有也應保障業者權益。 工務局長吳明昌表示,目前超市變更使用執照尚在審查。一樓未經申請即裝修,將會要求業者恢復原狀,不改善就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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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 在 蔡旺詮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08:50:49
區段徵收成為台南土地速漲最顯著的因素之一!? 在自由發言總質詢時提出數據質疑,近年來台南的土地漲幅非常驚人,各種地價指數高於其他縣市。指出原因在於區段徵收的高標價帶來的負面影響,使周圍土地翻漲。他也接獲不少民眾陳情,在區段徵收抽籤抽到的土地,離其原持有土地太遠,甚至跨越兩個行政區,車程要20分鐘。他...
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 在 Oscar Tsai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0 23:25:34
臺南市第六期新營區長勝營區市地重劃區係屬新營都市計畫區內之機關用地及公園用地,原供作陸軍通信訓練基地使用(舊稱長勝營區),惟自民國89年陸軍部隊撤出後,土地一直呈閒置荒廢狀態。因此,經臺南市政府檢討及召開機關協調會,該府機關仍有用地需求,另為結合週邊嘉南大圳推動新營美術園區,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 在 梁為超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3 20:38:50
民眾反映給為超,位於中壢市區民眾來往頻繁的青年事務局設立的電動閘門及花台部分應做改善,為超依據法規請青年事務局改善及做好綠美化。 (在為超身後2側的花台、欄杆花盆及ㄇ字型電動鐵柵門)。 #以中壢區平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4點計畫內容使用分區(農業區,保護區除外)臨接計劃道路未達1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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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 在 李雅芬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0-26 12:00:25高雄市辛亥路一棟豪宅,建商將原超市變更為商業使用,一家號稱全國最大的健身房進。樓上住戶認為於法不合,提出檢舉。市議員李雅芬今天要求市府依法處理,若有違規就應即時處理,若沒有也應保障業者權益。
工務局長吳明昌表示,目前超市變更使用執照尚在審查。一樓未經申請即裝修,將會要求業者恢復原狀,不改善就處罰;對住戶質疑將嚴加審核。
都發局長林裕益指出,任何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的樓地板設施都會依法拆除。
李雅芬下午在工務部門質詢指出,這棟豪宅七年前完工,樓高24層、有209戶。建設公司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等法規興建,地上一、二層供超市使用,因長期閒置,建商申請將二樓從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使用,今年1月4日經市府核定。
今年9月大廈管理委員會檢舉,原超市目前有違規使用情事。李雅芬邀集主政的經發局,和工務局、都發局等單位10月16日會勘。大家現場看到的是京城超市二樓變更使用的部分無裝修或使用情形;一樓部分室內面積,經業者裝修作為健身房招募會員使用。
李雅芬強調,她非常鼓勵全民運動,也支持運動產業。但是健身房一定要依法申請,並經市府核定,對消費者才是最有保障的運動場所。
另外,李雅芬建議,下次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通盤檢討時,能將五樓以下透天建蔽率
提高到80%,以利都市更新。都發局林局長表示會研究處理。 -
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6-02 17:14:43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4-25 21:56:17190424蘭陽街 與世無爭 好山好水好所在 芝蘭別墅48
地址─新北市三芝區後厝里27鄰蘭陽街2~50號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ubtCpavbpv8
【物件資料】
售價─958萬;單價─9.8萬
建物登記─98.12坪
主建物─76.13坪(地面層38.06坪+二樓38.06坪)
附屬建物─21.99坪(陽台11坪+平台11坪)
土地登記─102.85坪
出售樓層─整棟,1+2樓;電梯─無
室內主要採光面座向─東南;邊間─是;採光─4面
【社區資料】
構造─加強磚造
大樓外觀朝向─西北
發照日期─72年08月27日
建物挑高─1樓3.7米;2樓3米
月管理費─1200元(每兩個月繳一次)
警衛管理─有,每日上午7點~晚上7點
戶數規劃─共27棟,地上2樓/地下0層
設計人─陳澤桐建築師;營造廠─全成營造
基地面積合計─2819.55坪;建物主要用途─住家用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都市計畫外;使用地類別:丙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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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 在 黃家齊:年輕世代,做事實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第二屆第六次定期會 #民政局、 #區公所
【爭取延壽段1195地號規劃為市民活動中心】
隨著中路區移入人口增多,里民活動中心的需求也隨之產生。而建置活動中心要克服的問題很多,包括是否符合使用分區、建設經費等且冗長耗時,也需要仰賴市府、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各單位的鼎力配合。
位在中山路812巷內的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新營業所即將搬遷, 8月底,其土地、房舍即將撥交回國產署。家齊當時接獲 #中路里 #溫麗芳里長 的邀請共同爭取,希望能協調市府向中央撥用這塊面積約512坪的機關用地。因為整體而言,不論地點或整體空間規模這裡都相當適合做為 #市民活動中心,更何況是以現成場館再利用,惠而不費。
這個案子家齊和溫麗芳里長、民政局、區公所等單位已在8月份辦理現場會勘完成。目前都發局已完成核發該筆土地做為市民活動中心使用的「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並請地政局審核後函轉申請無償撥用資料至國產署,後續就等待國產署的正式回覆。
而家齊也在質詢台上,期勉民政局、區公所務必要全力爭取,讓本案成功,共同為市民謀福。
#爭取建設 #桃園進步
#桃園市議員黃家齊
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 在 高雄市議員邱俊憲服務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捷運黃線沿線各站點都市計畫檢討重要訊息】
因應捷運黃線各站建設規劃,市府已啟動相關都市計畫檢討,針對其中Y1、Y2、Y3、Y4、Y5、Y6、Y8、Y9、Y10、Y11、Y15、Y16、Y17、Y18、Y23等站體周遭土地使用進行程度不等的檢討與使用分區變更,此事攸關地方民眾及土地所有權人相關權益甚大,相關都市計畫變更公開展覽時間為9月11日起至10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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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關心捷運黃線建設的市民,#踴躍參加在各地舉辦的說明會,以了解更為詳細清楚的資訊。如有相關建議也請務必要具名表達書面意見至市府,以利後續會議審議能夠更加周全與顧及地方民眾相關意見。真的拜託大家,【公開展覽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請以書面附略圖並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以作為各級都委會審議之參考。】
#各場次說明會時間及地點:
(一)鳳山區公所4樓會議室,民國110年9月23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二)三民區公所5樓會議室,民國110年9月24日(星期五)上午10時0分。
(三)苓雅區公所5樓會議室,民國110年9月24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
(四)前鎮區公所4樓會議室,民國110年9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時0分。
(五)新興區公所5樓會議室,民國110年9月28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六)環境保護局A棟8樓禮堂,民國110年9月27日(星期一)上午10時0分、下午2時0分(鳥松(仁美地區))、下午4時0分(澄清湖)。
#完整公告資訊請參考高雄市政府網站
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020102.jsp?PK01=KDA0501000022021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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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與我們服務處連繫,我們來設法協助處理